2008>年,王先生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后,却意外地发现自己新买的二手房中居然另有户口,且这个人王先生并不认识。
经询问售房人,原来是售房人购买此房时上家所留下的户口。且售房人表示,自己也无能为力,因为已经联系不到自己的上家了。
王先生找到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派出所表示,该户口不能迁出。而按有关户籍管理规定,一套房子户口只能属于一户居民,如果售房人的上家不迁出,王先生的户口就无法迁入。
至今为止,王先生的问题仍然未能得到解决。(有些派出所在上家户口未迁出时,房东仍有权将自己的户口迁入,这一点更为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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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所面临的问题,在行业内并不是极少数的偶然事件,相关纠纷在实践中时有发生。由于市民在购买二手房时,一般总是将谈判的重点集中在房屋的价格、地段、房型、楼层和朝向等方面,而忽略询问该房屋内的户口情况。
正是看起来不太重要的户口,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
那么,户口问题如何解决,才是上策?
由于户籍管理属于公安部门的行政管理,法院不接受关于户口迁移的立案,一旦发生户口纠纷,处理起来非常复杂。因此,户口问题事后补救是非常困难的,应将重点放在事前预防上。
事先预防的原则,要求在购房时注意并做到以下几点:
一、应主动要求房东出示户口簿,并复印留存,通过审查户口簿可大致了解户籍情况。
二、在交易之前,到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查询房屋内的户籍情况记录,这一点最容易被忽视,但非常重要。
三、对于确有户口存在的房屋,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就户口问题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即在约定户口迁出日期之外,还须约定卖方未按时迁出户口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通常按日计算(比如按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五承担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责任),以督促房东履行户口迁移的义务。
樊某与顾某于2003年10月1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樊某将座落于建设镇镇南路、在镇村镇建设用地上建造的建筑面积为339平方米的住宅楼一幢,以人民币20万元卖给顾某;如单方违约,承担违约金2万元;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嗣后,樊某在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介绍下,又以27万元将同一幢住宅楼卖给了韩某、童某。顾某以樊某毁约造成其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樊某赔偿损失两万元。 对该案如何处理
(本案由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杨广富律师代理)案情简介: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涉案房屋卖给原告,后由于卖方违约,买方委托本律师代理起诉至法院,要求卖方返还首期楼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由于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在法律上及事实不能过户,两被告构成违约,并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原告解除合同,两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该院认为20万元明确是定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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