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从被告买的车,而且这个车辆已经被抵押,这个车已经经过多手转让,车辆抵押在融资租赁公司名下,后来原告的车辆被融资租赁公司拖回去了,向法院起诉了被告和融资租赁公司,后来该案经过审理,判决融资租赁公司不承担责任,被告要返还原告的购车款,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有抵押车辆的风险情况,尽量的不要购买法律风险隐患主体不确定的车辆。
律师观点分析购买抵账房,开发商、建设方、购房者三方纠纷,如何过户——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小析案情简介2005年原告与开发商、建设方签订《顶账协议》约定:开发商欠付建设方的工程款,以开发商开发的xx小区房屋抵账,三方同意未来由建设方将房屋出卖给原告。2007年原告与建设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协议》约定将前文抵账的房屋出卖给原告,由建设方办理过户登记。但原告交付房款、办理入住后,开发商和建筑商迟迟没有为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因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委托田律师起诉至法院。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和律师的协助下,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 经原、被告协商确认尚欠劳务费金额共计500000元,于2022年10月27日前支付250000元,剩余的250000元于2023年1月20日前清偿。被告支付第一笔款项后,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账户的冻结。二、 如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就剩余债务申请人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工厂、公司、个体户或个人之间货物购销合同(法律上叫承揽合同,或定作合同)很多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就凭交易习惯,以货物购销单作为结算依据,故发生纠纷后,微信聊天记录就成了能查明案情的重要证据。而很多时候一方在微信上说话后,对方却不回复。实践中此种不回复行为容易被法官认定为无异议。笔者已办理过几起类似案件,法官都认为不回复就是无异议。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也是这样认定的。判决书节选:
律师观点分析审理经过上诉人陆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沈某某、丁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9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诉称陆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9民初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徐某某、沈某某
樊某与顾某于2003年10月1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樊某将座落于建设镇镇南路、在镇村镇建设用地上建造的建筑面积为339平方米的住宅楼一幢,以人民币20万元卖给顾某;如单方违约,承担违约金2万元;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嗣后,樊某在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介绍下,又以27万元将同一幢住宅楼卖给了韩某、童某。顾某以樊某毁约造成其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樊某赔偿损失两万元。 对该案如何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违约,卖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首先是以双方协商为准,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过高,高于房屋标的价钱的30%,那么买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降低,如果违约金过低,卖方也可以要求法律提高相应违约金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律师观点分析一、裁判要点合同约定交房条件为竣工验收,又补充约定五方验收即为竣工验收的,补充约定无效。五方验收是竣工验收条件之一而非全部,约定五方验收即为竣工验收的,是降低了竣工验收标准、降低了房屋质量标准,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而无效。开发商在仅五方验收合格后即交房,业主可以拒绝收房,因此导致逾期交房的,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二、案情简介李先生于2017年向某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了一套位于衡东县的
案情简介:2011年,机械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定作合同。工程公司预付20万元后,收到价值73万余元的定作物起重机及辅助设备。2013年,因工程公司未付余款53万余元,机械公司依定作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诉请确认其对设备享有所有权,并要求取回设备,同时要求工程公司偿付设备折价损失4万余元、取回费用2万余元。法院认为:①《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
《民诉法解释》第18条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解读,但由于各地、各级法院对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甚至相向而行,在司法实务上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对于买卖合同中货款纠纷案件,很多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要求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遇到这样,你还甘愿舟车劳顿吗?律师观点:对于《民诉法解释》第18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款在适用上一
(一)协商解决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解决纠纷,双方是建立在互谅互让、平等磋商的基础之上,不影响团结以及今后的继续合作,还可以节省时间、人力和费用,所以,应该更多地采用这种方法。 (二)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
(本案由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杨广富律师代理)案情简介: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涉案房屋卖给原告,后由于卖方违约,买方委托本律师代理起诉至法院,要求卖方返还首期楼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由于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在法律上及事实不能过户,两被告构成违约,并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原告解除合同,两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该院认为20万元明确是定金,支持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0月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合同对所供材料的规格、单价、结算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计算都有明确的约定。原告从2018年10月开始按照被告的要求供货,到2019年1月14日共计供货70余万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20年1月31日前付款至总货款的90%,但被告仅于2019年12月30日支付2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以致成讼。裁 判 结 果法院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原告:杨XX,女,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安徽XX律师。被告:刘X,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杨XX与被告刘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许X,被告刘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
律师观点分析(由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杨广富律师代理本案)案情简介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下简称电子公司)向惠州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简称新能源公司)购买电池产品,后来电子公司以新能源公司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尾款,并要求新能源公司赔偿损失近50万元。新能源公司为此委托本律师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并要求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电子公司以新能源公司的产品有质量问
买卖合同纠纷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之下,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变成借贷,比如说双方当事人虽然说签订的是买卖合同或者是民间借贷合同,但是实际上却是借款的是可以按照借款方面的法律规定对此进行处理的。
最高院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2013年9月,恒健公司与八冶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八冶公司承建涉案工程,包工包料;合同工期总天数290天,价款暂定9000万元;如发包方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每日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工程款利率的三倍。涉案工程于2013年9月开工。2014年11月,涉案工程主体平屋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某做工程的老板,长期在五金店购买工程应需零配件。交易习惯为工程老板直接到店拿货,五金店老板自行记账,但货款并不是即时支付,而是在工程老板钱款充裕后不定期、不定额支付。后发生积账未付,而工程老板从最开始的拖延,在微信上以个人名义向五金店老板个人签过一张看不清晰的欠条,拒不给出原件,到最后避而不见、避而不谈。故五金店老板连同五金店一起,对工程公司和工程老板,一并提起了买卖合同纠
律师观点分析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车二卖,支付了车款却被汽车公司告知已出售给他人,且拒绝担责。陈志斌律师亲办案例,大获全胜! 审理法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案件类型:民事案件案 号:(2016)桂0105民初1097号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代理律师:陈志斌[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 原告:南宁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南宁XX公司被告:罗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