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解释》第18条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解读,但由于各地、各级法院对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甚至相向而行,在司法实务上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对于买卖合同中货款纠纷案件,很多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要求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遇到这样,你还甘愿舟车劳顿吗?
律师观点:
对于《民诉法解释》第18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款在适用上一直难以统一,实务中一些法院出于减负的考虑,把争议标的确定的合同履行地和和《合同法》中由履行义务确定合同履行地混同理解,认为关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并不适用于买卖合同,而是针对借款合同的规定。
对于该款所规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是特指借款合同纠纷,还是指所有以支付货币为诉讼请求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12月28日作出的《郑孟君与肖爱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了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因支付货款的纠纷而提起的诉讼,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接受货币的一方(即卖方)住所地具有管辖权。
对于买卖合同中的货款纠纷,在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及管辖地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分析:
郑某向自己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肖某提出管辖异议。隆回县人民法院认为其非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遂移送至经常居住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错误,层报最高院裁定。
基本案情:
肖爱民因向郑孟军购买云南三七牙膏,至起诉前仍欠付货款16余万元,郑孟军向自己住所地的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肖爱民提出了管辖异议。认为隆回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隆回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郑孟君的诉状及提供的证据中,无法得知隆回县人民法院系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肖爱民提供的证据证明经常居住地在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应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异议成立。”将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但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隆回县人民法院移送错误,遂依规定逐级报请至云南省高院。云南省高院以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湖南省隆回县、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最高院指定管辖。
法院裁判:
最高法裁定:本案由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分析:
从郑孟君起诉的情况看,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肖爱民从郑孟君处购买了云南三七牙膏后,郑孟君主张肖爱民未支付全部货款,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肖爱民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郑孟君的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肖爱民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在先立案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
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来源:
2017最高法民辖26号
最新!最高法判例:买卖合同也可按接受货币一方确定管辖法院最高法院2017年12月这则判例,虽然不是指导性案例,但也给我们带了裁判新思路,或许也是一种方向,特此推送给各位法律同仁学习参考。先来看一下最高法院领导的讲话精神。第三,关于合同履行地确定问题。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对此实践中有模糊认识,我这里专门强调一下,这里的接受货币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此,许多人机械的理解为只有借款合同纠纷才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这种理解是非常狭隘的,其实,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
买卖合同纠纷是一类常见的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来说,此类案件处理起来相对较容易,但是对于没有办理过此类案件的律师而言,仍旧会有无法预料的情况出现,在此,笔者结合最近几年办理的部分买卖合同纠纷案,通过分析法官在法庭调查环节的提问,总结该类案件的办理思路,以供参考。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庭调查环节,法官通常会提出哪些问题呢?以笔者在今年办理的某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法官在法庭调查环节提
现在很多买卖关系没有订立完整的书面买卖合同,因此对于违约条款没有约定,即使最后对于货款买卖双方有经过结算并出具结算单,但大部分也只对货款继续结算,并不会约定违约金,那在这类买卖关系中,卖方是否就不能追究买方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其实并不是。实践中存在两种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第一种,追究买方自结算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作为违约金,这个年利率6%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
网购假货如果按照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主张的是违约责任。三倍或者十倍赔偿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进行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某做工程的老板,长期在五金店购买工程应需零配件。交易习惯为工程老板直接到店拿货,五金店老板自行记账,但货款并不是即时支付,而是在工程老板钱款充裕后不定期、不定额支付。后发生积账未付,而工程老板从最开始的拖延,在微信上以个人名义向五金店老板个人签过一张看不清晰的欠条,拒不给出原件,到最后避而不见、避而不谈。故五金店老板连同五金店一起,对工程公司和工程老板,一并提起了买卖合同纠
律师观点分析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星,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某。 被告:张某。 第三人:福州某房产中介公司。 第三人:陈某2,系陈某1的儿子。 原告陈某1与被告欧某、张某及第三人福州某房产代理公司、陈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受理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女,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常居住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X,男,194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系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办事处前锋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人员。
烂尾楼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两种处理方式:解除合同或停止还贷通过司法实践中的生效案例,烂尾楼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有效的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购房者起诉解除合同,由开发商归还购房款、向银行支付贷款、承担违约责任;二是购房者不起诉解除合同,而是起诉银行、开发商,主张在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前停止贷款。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在商品房因各种原因无法交付,比如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行使合同解除权、开发商破产、房屋严重质量问题等
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违约,卖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首先是以双方协商为准,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过高,高于房屋标的价钱的30%,那么买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降低,如果违约金过低,卖方也可以要求法律提高相应违约金金额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2017) 2017-12-08 08:5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特此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9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
▊计算方法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法律咨询: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的朋友买了一套二手房,所有的买卖手续都已办好了,房产证,土地证也都办好了,原房东因为当时新房子还没有装修好,就与他们协商暂时不搬出去,先租一段时间,当时都说的很好也都有租房合同,不过租房合同上没有写明租多长时间,可是写的房子急用时,提前通知对方,可是前段时间原房东告知,他不搬了,房子不卖了,要把钱退给我朋友,并且包赔损失,我朋友就说现在房子已经是自己的了,对方无权收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重庆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重庆XX律师。被告:吕X,女,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重庆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吕X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
郝某瑞与熊某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之规定,本案中,郝某瑞2020年5月17日因交通事故致伤残,后住院10天,《出院病情证明书》出院医嘱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怎么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三
【裁判要旨】1、两份合同在争议解决条款中均约定:协商不成时,向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由仲裁机构按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不服仲裁时,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对双方当事人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无争议。合同签订地在北京,鉴于北京仲裁机构并不唯一,当事人之后也未就仲裁机构达成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认定仲
贷款逾期,建议你与贷款公司协商延期或者停息还款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工厂、公司、个体户或个人之间货物购销合同(法律上叫承揽合同,或定作合同)很多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就凭交易习惯,以货物购销单作为结算依据,故发生纠纷后,微信聊天记录就成了能查明案情的重要证据。而很多时候一方在微信上说话后,对方却不回复。实践中此种不回复行为容易被法官认定为无异议。笔者已办理过几起类似案件,法官都认为不回复就是无异议。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也是这样认定的。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