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买卖关系没有订立完整的书面买卖合同,因此对于违约条款没有约定,即使最后对于货款买卖双方有经过结算并出具结算单,但大部分也只对货款继续结算,并不会约定违约金,那在这类买卖关系中,卖方是否就不能追究买方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
其实并不是。实践中存在两种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
第一种,追究买方自结算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作为违约金,这个年利率6%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种计算方式是大部分人的算法,法院会准许。
第二种,追究买方自结算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的利息作为违约金。这个算法是根据2012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即利息。
利息计算可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因此,逾期支付货款,可能会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1.5倍赔偿对方损失。笔者在代理此类买卖合同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的利息作为违约金诉至法院,均得到法庭的支持。
因此,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条款或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时,可以要求买方另行支付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的利息作为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可以最大化挽回卖方的损失。
原告: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1。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璋斌,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1,男,1975年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1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工厂、公司、个体户或个人之间货物购销合同(法律上叫承揽合同,或定作合同)很多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就凭交易习惯,以货物购销单作为结算依据,故发生纠纷后,微信聊天记录就成了能查明案情的重要证据。而很多时候一方在微信上说话后,对方却不回复。实践中此种不回复行为容易被法官认定为无异议。笔者已办理过几起类似案件,法官都认为不回复就是无异议。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也是这样认定的。判决书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此,许多人机械的理解为只有借款合同纠纷才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这种理解是非常狭隘的,其实,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
说起“凶宅”,多数人都对其忌惮三分,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更是避之不及,但出卖人则多讳莫如深,在所涉房屋可能是“凶宅”的事件暴露之后则更易引发合同纠纷。 而在“凶宅”的认定上,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凶宅”的认定标准,各地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对其认定也存在不同观点,小编结合相关司法判例,总结了“凶宅”的认定可从以下几个角度着手。“凶宅”认定角度 1、所发生死亡非正常死亡; 2、死亡
《民诉法解释》第18条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解读,但由于各地、各级法院对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甚至相向而行,在司法实务上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对于买卖合同中货款纠纷案件,很多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要求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遇到这样,你还甘愿舟车劳顿吗?律师观点:对于《民诉法解释》第18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款在适用上一
笔者从公开渠道检索到上百份相关案例,从中筛选了最具有代表性的20份来自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并结合部分网络上的新闻报道进行分析研究。这些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所有消费者都主张经销商或厂家的行为构成销售欺诈,并主张适用消保法第55条,要求经销商或厂家“退一赔三”或“退一赔一”。法院在认定经销商或厂家的行为性质时,差别较大。笔者根据厂家或者经销商的不同行为将上述案例大致划分为四大类别:一、二次销售类当
网购假货如果按照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主张的是违约责任。三倍或者十倍赔偿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进行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0月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合同对所供材料的规格、单价、结算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计算都有明确的约定。原告从2018年10月开始按照被告的要求供货,到2019年1月14日共计供货70余万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20年1月31日前付款至总货款的90%,但被告仅于2019年12月30日支付2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以致成讼。裁 判 结 果法院经审理
当然有关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争议十分突出,焦点往往集中在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由此引起拒付货款或要求索赔,当原告方请求对方给付货款起诉的,被告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抗辩,调解难度高,审理难度大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您也可以直接联系客服为您解决问题(添加微信/打电话)
律师观点分析1、案件情况 本案是一起家用液压升降机买卖合同纠纷,我方委托人是出卖一方,当事人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很清楚,双方买卖的是液压升降机,并对各种规格进行了约定,我方出卖并安装完毕后,买房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退货,我方委托人拒绝后,其起诉至法院,以我方出售的为电梯,属于特种设备,需要特种设备检验为由要求各种赔偿,诉讼中对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最终鉴定机构认为涉案设备不属于特种设
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违约,卖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首先是以双方协商为准,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过高,高于房屋标的价钱的30%,那么买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降低,如果违约金过低,卖方也可以要求法律提高相应违约金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1.1)(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律师观点分析 维多利摩尔城业主诉时代中天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业主购买了时代中天房地产公司(摩尔城C座)商铺,原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但被告并未为原告办理所购商铺的备案及网签等产权登记手续,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原告不能按期取得商铺的房产证书。 律师意见: 被告房地产公司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
司法实践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合同类纠纷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案件。《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很多制度适用问题在买卖合同中都有体现,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很多问题也都是有偿合同交易中的共性问题。正确把握和处理审判实务中买卖合同纠纷的重点难点问题,能够对其他有偿合同纠纷解决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引。一、买卖合同内容欠缺的影响《民法典》第596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
烂尾楼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两种处理方式:解除合同或停止还贷通过司法实践中的生效案例,烂尾楼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有效的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购房者起诉解除合同,由开发商归还购房款、向银行支付贷款、承担违约责任;二是购房者不起诉解除合同,而是起诉银行、开发商,主张在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前停止贷款。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在商品房因各种原因无法交付,比如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行使合同解除权、开发商破产、房屋严重质量问题等
你好,按照规定是算的
民事起诉状(拖欠货款纠纷) 原告:邓某祥,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大朗大花园东街 号,身份证号,电话 。 被告:刘某生,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新邵县严塘镇新塘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黄某梅,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新邵县严塘镇新塘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同工同酬,是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若干规定。2009年10月,人保部透露将出台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将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只要工作的岗位、职级、内容相同,应做到“同工同酬”——不仅工资待遇相同,社保、福利等也应一视同仁。“所谓‘同工同酬’并非要求他们的工资数额一样,而是允许在同一工资区间内进行浮动”。二是将同工同酬写入法律法规当中。人保部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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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否可反诉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能反诉,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的规定,符合反诉的条件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反诉。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