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杨XX,女,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安徽XX律师。
被告:刘X,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杨XX与被告刘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许X,被告刘X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
2、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金167500元,并自2020年12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借贷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至款结清时止;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在疫情期间急需口罩,经朋友介绍与被告相识。自2020年2月4日起,原告多次向被告转账购买口罩,被告起初在未能发货的情况下向原告部分退款。
原告多次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支付货款389000元,被告向原告共计退款221500元,原告一直催促被告发货,但被告既不发货也不退款。
原告为此向肥东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和撮镇派出所报警,被告以自己被骗为由辩称无力退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欠款。
被告刘X辩称:
原告诉称属实,的确有价值167500元的货物未发货也未退款。被告也是受害人,因受骗无法发货也无力退款,不愿意支付利息。
原告杨X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屏、公安询问笔录,被告刘X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刘X为支持其抗辩理由,提供了立案告知书,原告杨XX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20年2月,原告杨X因在疫情期间急需口罩,经朋友介绍与被告刘X相识,双方通过微信联系建立了口头的买卖合同关系。
自2020年2月4日至2月10日,杨XX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以及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多次向刘X转款共计389000元,刘X收到货款后未能供货,多次向杨XX退还货款共计221500元。
因下剩货款167500元未能退还,杨XX多次向刘X催要,刘X辩称因在与案外人订立口罩买卖合同过程中受骗所以无力退还货款,双方均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X在收取原告杨XX支付的货款后未能按约供货,造成杨XX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杨XX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货款167500元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刘X的违约行为给杨XX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杨XX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借贷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1月5日,故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21年1月5日而非原告诉称的2020年12月15日。刘X是否在与案外人的交易中受损,不能作为其违约的理由,以此拒绝支付利息,本院不予采纳。
如有损失,刘X可向案外人主张权利。
案件判决:
一、解除原告杨XX与被告刘X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二、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杨XX货款167500元,并自2021年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借贷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25元,由被告刘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A公司是一家工程咨询公司,2021年4月,B经介绍来A公司工作,入职后A公司通知B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B一直未签订,因为是熟人介绍碍于面子,所以A公司也并未一直催促。 B工作岗位为预算员,负责编制与审核预结算,转正月工资为4500元,A公司为B依法缴纳社保,依法扣缴社保个人部分。2022年临近春节,A公司给了B2000元的过节费,但备注是工资。2022年7月,B突然以未签订书面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原告:宋某,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艳艳,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东伟,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其委托诉讼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之下,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变成借贷,比如说双方当事人虽然说签订的是买卖合同或者是民间借贷合同,但是实际上却是借款的是可以按照借款方面的法律规定对此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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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索引《张庭瑜诉曾华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2017)较高法民再13号】 案情简介 张庭瑜起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曾华强在江西省范围内向其发包多家鲜芋仙
您好!由于单位的原因导致员工离职,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补偿金数额。
订立拆迁合同后,原告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可以对合同纠纷问题进行举证,因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要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在起诉书中要说明诉讼请求,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还要说明证据的来源。
(一)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明从事贩卖板皮业务,被告孙某丽在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某村开办了某板材厂,为个体工商户,从事胶合板生产。自2011年开始,原告王某明将板皮送至福隆板材厂,由本案另一被告孙某(孙某丽之兄)收货,孙某丽给付货款。2012年4月1日,被告孙某在收货后,用制式的“出库单”为原告王某明出具了一张收货条,收货条载明:夹心皮,货款236000元。被告曾偿付10000元,其后迟迟不再给付剩余货款
找案件承办法官,要求复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案件到达执行阶段,说明判决、裁定已经生效,不能再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225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同纠纷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就合同纠纷达成和解的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合同纠纷的主要情况、争议的焦点、和解的具体内容、达成和解的条件、纠纷的处理方式、和解的经过与事实、和解协议的执行方式等,最后还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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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关系若是亲生父子关系的不能解除。解除亲子关系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协议解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
解除劳动关系,一般不能马上走人。劳动者还需要办完工作交接才能走人;而用人单位还需要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为其办好档案和社保的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索要补偿
公司找代理公司发工资及买社保,现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