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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描述

员工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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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工程咨询公司,2021年4月,B经介绍来A公司工作,入职后A公司通知B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B一直未签订,因为是熟人介绍碍于面子,所以A公司也并未一直催促。

 

B工作岗位为预算员,负责编制与审核预结算,转正月工资为4500元,A公司为B依法缴纳社保,依法扣缴社保个人部分。

2022年临近春节,A公司给了B2000元的过节费,但备注是工资。

2022年7月,B突然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要49000元的经济补偿金,A公司不同意,B当日即刻离开公司。

当时其手上有个商住办公项目5亿的项目,B突然离职也并未交接造成了A公司的经济损失。此后B又在8月寄送离职通知,重新提出了以克扣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不予理会。

此后,A公司收到了B的仲裁申请书,其将过节费2000元拆成每月500元,故意捏造A公司每月扣押500元,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仲裁委请求索要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扣押工资、带薪年休假合计68000元。

案情分析

A公司此前是本团队的长期客户,所以第一时间请求本人代理本案。本人经过查阅材料,认为二倍工资由于本方虽有通知过签订,但都是口头而并非书面,所以难以提供证据,只能考虑从仲裁时效方面做一个抗辩;

在经济补偿金方面,由于7月底,当时B是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因提出离职理由,虽然后续又重新以克扣工资为由提出离职,但第一次离职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38条的被迫离职的情形,所以A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扣押工资方面,我们要求提供社保缴费记录,经计算每月代缴个人社保部分,与工资发放的数额基本一致,因此从发放过节费的时间节点及月份不符合常理和逻辑进行抗辩;

带薪年休假方面,由于B的工作年限为1年4个月,我们计算了B的享受年休假的天数,发现其夸大了带薪年休假的计算数额和天数。

顺利调解,超预期完成当事人要求

开庭当日,本人先跟A公司沟通,看看是否有调解意愿,A公司表示,3万以内可以调解,超过这个数额将打到底。

开庭前,B提出调解数额,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和扣押工资5万,我方不同意。开庭后,我方通过证据、答辩状,以及开庭的展示和说明,说明B的部分数额无法律与事实依据,开完庭后,仲裁员开始组织第二次调解,B开始让步,但坚持要求4万元的数额,本人不同意,并说明我方的调解方案,并当场计算即便全部可能支持的赔偿数额仅38000多元,愿意在此范围内进行调解,仲裁员认可本人的计算数额。

经过多次拉锯调解,最终我方仅支付23000元圆满解决本案,当事人非常满意该赔偿数额。

律师建议

实际上,A公司之前委托本团队处理的案件,同样也涉及到二倍工资,当时经过我们建议,A公司非常重视签订劳动合同。随着业务发展,目前公司也从10多名员工也发展到目前60多人,但因为管理疏忽,最终本案也付出不小的代价,我们认为本案中,几个问题值得企业重视:

1、在入职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法律赋予用人单位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的宽限时间,如果未签订合同,则需要考虑其他的抗辩理由,具体可以参考我们之前写的文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支付二倍工资,广州公司究竟要怎么破解这个痛点?

)

在这里延伸一个问题,假设书面通知了劳动者,但劳动者一直迟迟不肯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企业应当在入职1个月内书面通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解除原因,如果劳动者想要离职,企业必须让其提出书面辞职书并写清楚原因,防止其后续以违反劳动合同法38条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如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3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企业依照劳动法46条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转账时,如果是福利费用,应当在备注上注明,不要因为避税因小失大;

4、带薪年休假,如果安排了休假,应当有相应的安排记录,否则有支付额外2倍年休假工资的风险。

以上是我们根据本案总结出几个企业日常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只有平时做到心里有数,出现纠纷才能从容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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