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工程咨询公司,2021年4月,B经介绍来A公司工作,入职后A公司通知B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B一直未签订,因为是熟人介绍碍于面子,所以A公司也并未一直催促。
B工作岗位为预算员,负责编制与审核预结算,转正月工资为4500元,A公司为B依法缴纳社保,依法扣缴社保个人部分。
2022年临近春节,A公司给了B2000元的过节费,但备注是工资。
2022年7月,B突然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要49000元的经济补偿金,A公司不同意,B当日即刻离开公司。
当时其手上有个商住办公项目5亿的项目,B突然离职也并未交接造成了A公司的经济损失。此后B又在8月寄送离职通知,重新提出了以克扣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不予理会。
此后,A公司收到了B的仲裁申请书,其将过节费2000元拆成每月500元,故意捏造A公司每月扣押500元,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仲裁委请求索要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扣押工资、带薪年休假合计68000元。
案情分析
A公司此前是本团队的长期客户,所以第一时间请求本人代理本案。本人经过查阅材料,认为二倍工资由于本方虽有通知过签订,但都是口头而并非书面,所以难以提供证据,只能考虑从仲裁时效方面做一个抗辩;
在经济补偿金方面,由于7月底,当时B是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因提出离职理由,虽然后续又重新以克扣工资为由提出离职,但第一次离职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38条的被迫离职的情形,所以A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扣押工资方面,我们要求提供社保缴费记录,经计算每月代缴个人社保部分,与工资发放的数额基本一致,因此从发放过节费的时间节点及月份不符合常理和逻辑进行抗辩;
带薪年休假方面,由于B的工作年限为1年4个月,我们计算了B的享受年休假的天数,发现其夸大了带薪年休假的计算数额和天数。
顺利调解,超预期完成当事人要求
开庭当日,本人先跟A公司沟通,看看是否有调解意愿,A公司表示,3万以内可以调解,超过这个数额将打到底。
开庭前,B提出调解数额,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和扣押工资5万,我方不同意。开庭后,我方通过证据、答辩状,以及开庭的展示和说明,说明B的部分数额无法律与事实依据,开完庭后,仲裁员开始组织第二次调解,B开始让步,但坚持要求4万元的数额,本人不同意,并说明我方的调解方案,并当场计算即便全部可能支持的赔偿数额仅38000多元,愿意在此范围内进行调解,仲裁员认可本人的计算数额。
经过多次拉锯调解,最终我方仅支付23000元圆满解决本案,当事人非常满意该赔偿数额。
律师建议
实际上,A公司之前委托本团队处理的案件,同样也涉及到二倍工资,当时经过我们建议,A公司非常重视签订劳动合同。随着业务发展,目前公司也从10多名员工也发展到目前60多人,但因为管理疏忽,最终本案也付出不小的代价,我们认为本案中,几个问题值得企业重视:
1、在入职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法律赋予用人单位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的宽限时间,如果未签订合同,则需要考虑其他的抗辩理由,具体可以参考我们之前写的文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支付二倍工资,广州公司究竟要怎么破解这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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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延伸一个问题,假设书面通知了劳动者,但劳动者一直迟迟不肯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企业应当在入职1个月内书面通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解除原因,如果劳动者想要离职,企业必须让其提出书面辞职书并写清楚原因,防止其后续以违反劳动合同法38条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如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3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企业依照劳动法46条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转账时,如果是福利费用,应当在备注上注明,不要因为避税因小失大;
4、带薪年休假,如果安排了休假,应当有相应的安排记录,否则有支付额外2倍年休假工资的风险。
以上是我们根据本案总结出几个企业日常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只有平时做到心里有数,出现纠纷才能从容面对。
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未领取养老金,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整理如下规则。一、北京市“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争议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同心园中心在邵立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不属
这种情况下,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形不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之中。
案情简介李某于2013年9月1日进入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出于用工成本考虑,一直未为包括李某在内的25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李某曾多次向公司方提出,希望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均遭公司方拒绝。李某于2015年1月5日向公司书面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公司自本人入职以来一直未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经本人多次要求仍未缴纳。公司的行为已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法院是否支持? 作者:无锡律师齐奋
提前30天书面通知辞退,可不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但经济补偿金还是要支付的。1.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合同,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2.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还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3.用人单位
一、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后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补交社保。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给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员工自愿放弃而免除,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书面约定单位以工资或者其他形式向员工发放每月的社保补贴的,员工需要向用人单位返还社保补贴。二、笔者认为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无权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用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聘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事业单位人员分为编制内与编制外两种,对于编制内人员聘用期满后单位不再续聘,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国家目前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故对申请人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相关规定,事业单位系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由于国家编制管理体制,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分级分类管理,事业
这不属于敲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合并和企业并购是不同学科中的概念。企业合并一般是从会计上理解,一般包括两种类型: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企业并购则是战略或法律上从法人是否存续来理解,包括兼并和收购,这里的兼并就是吸收合并,被兼并方的法人地位消失。
一、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的处理方式是什么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需要看具体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
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能否同时主张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五级到十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分别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营养费用和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两项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赔偿标准支付。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助金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按照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赵某于2018年4月1日至某航空公司工作,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1日始至2021年4月1日止,工作岗位为安全员,工资为7000元/月。合同期满后,航空公司未与赵某续订劳动合同。2021年6月28日,航空公司向赵某发出《续签合同通知函》,主要内容为:“公司改变以往每月发放定额工资标准,改为每月发放基本工资标准,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和经济效益作为奖金发放。提升公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费用,交通费用,伙食补助费用,住院费用,停工留薪的工资。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必须在30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出时限的,有关工伤保险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 总之,如果单位不负责,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该法定义务导致的后果之一是劳动者以此为由离职的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多会依法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但实务中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形屡见不鲜。对于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属于前述规定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殊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视情况而定: 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仍需要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
劳动合同到期并不是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续签合同的,则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在单位维持原有劳动条件甚至提高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员工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单位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除此之外的情况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仅有以下三种情况:(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3)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我们认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则禁止的法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达到
劳动者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