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法院是否支持?
作者:无锡律师齐奋
2022-08-01
我最近在接待来访客户,遇到一个问题:该客户是无锡某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单位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保。他在接谈中表示,希望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其实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本文对此常见问题做简要讨论。
首先,我们来看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1.“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其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4.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综合上述5项内容,我们可知,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未足额缴纳的情形,则完全不同。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其次,我检索了相关案例,现选取有代表性的江苏省无锡市的相关案例,供大家参考:
严某诉无锡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苏02民终3353号
【裁判摘要】“严某未经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权利的前置程序,故对严某的该主张不予支持。严某主张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不予理涉。
严某主张公司赔偿因不能补缴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12000元,经查,该主张未经仲裁,不予理涉。”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该法定义务导致的后果之一是劳动者以此为由离职的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多会依法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但实务中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形屡见不鲜。对于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属于前述规定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殊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的规定,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工伤待遇差额的。
法律分析:如果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您向社保局投诉举报,要求补缴社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
公司不交社保,劳动者可以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就可以起诉。但是建议劳动者先与单位领导协商,要求补缴社保;然后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向社保局投诉,要求社保部门督促单位补缴;最后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起诉。法律依据:公司不交社保,劳动者可以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就可以起诉。但是建议劳动者先与单位领导协商,要求补缴社保;然后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向社保局投诉,要求社保部门督促单位补缴
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受到损失,想通过诉讼主张赔偿是有条件限制的。要明白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了解,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是什么意思?会对劳动者造成什么样的损失?未足额缴纳社保:就是单位以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的标准作为社保缴纳基数,给劳动者缴社保,比如,劳动者实际工资1万,单位却按照工资5千的基数缴,这就产生社保缴纳基数差,劳动者所需要缴纳的金额也就变少了。劳动者的损失:通常,社保也称为“五险”(养
引言: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保关系,仅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形,劳动者可否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呢? 一、广东省曾有规定认为“未足额缴纳社保,不可被迫解除”,但该规定2021年后已被废止。根据2008年6月23日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单位未足额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只能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基数差,在司法实践中员工以此为由主动离职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通常无法得到支持。补缴社保基数差,只有当地社保稽核部门有管辖权,需要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劳动合同等材料,到现场填写申请,投诉补缴,社保稽核部门受理后,员工和单位将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部分汇入社保账户即完成补缴;社保稽核对外办公地点通常在当地社保中心、政务大厅,也可以拨打当地12333查询投诉补缴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5条,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且经提前通知亦未予以补缴
(提示:本文主要是提供给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士参考。仲裁、诉讼均具有法律风险,如您未能充分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而是按自己的理解,拟定法律文书并参与仲裁、诉讼,您的请求存在被部分或者全部驳回的可能,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您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败诉或主张不被采纳。)笔者此前曾写过一篇文章,标题为《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广东案例)》2015年10
答:有争议。除劳务派遣等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找第三方代缴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实务中对于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是否应当支持问题存在争议。广州中院对此问题的态度在2020年前后也有所变化。《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2015年)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
案件总结一、案情阐述申请人梁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因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向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立案并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及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黄某某、付某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一、确认2002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
现实生活中,为了节约用工成本,有很多企业都没有给员工购买社保,有的给员工购买了社保,但也只是参照最低档标准。那么如果没有按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保是否违法呢?违法。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所以公司、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不足额缴
末足额缴纳社保的处理方法和下文相同。 一、公司未给员工交社保去什么地方投诉 如果你的用人单位不给你购买社保的,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单位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是他的义务来的,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的部分就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另外,需要注意地是,职工在入职时一定要跟单位签订合同,一旦发生了纠纷
律师观点分析基本案情:邱某 2009年7月19日入职深圳某电子科技公司,工作岗位为物料员。自入职以来,公司按照深圳市最低基本工资为邱某缴纳社保。2018年4月11日邱某向公司递交了补缴社保申请书,公司在收到之后一月内未为邱某补缴社保。2018年5月29日,邱某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件进展:公司支付邱某经济补偿金44700多元。文律师点评: 《深
单位不给员工交社保的,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需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
近期本所接到了不少关于劳动纠纷的咨询,有的劳动者发现单位未按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保,便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那么,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属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否包括未及时缴纳、未足额缴纳以及未按法定项目缴纳等多种情形呢?从文义解释看,未依
社会保险是指我们平时说的五险,最好以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关系,会对劳动者比较有利,但是如果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我们的经验,单位都不会配合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很容易引起官司,所以,最好在我们律师指导下解除劳动关系,为可能的官司充分准备好证据,建议电话沟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否包括未及时缴纳、未足额缴纳以及未按法定项目缴纳等多种情形呢?从文义解释看,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可能包括“未缴纳、欠缴、未足额缴纳”等情形。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对如何缴纳社保做出了明确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本应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
如果情况属实,需要补足。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情况属实,需要补足。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