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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深圳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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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深圳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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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文主要是提供给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士参考。仲裁、诉讼均具有法律风险,如您未能充分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而是按自己的理解,拟定法律文书并参与仲裁、诉讼,您的请求存在被部分或者全部驳回的可能,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您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败诉或主张不被采纳。

笔者此前曾写过一篇文章,标题为《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广东案例)》

2015年10月22日发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裁判指引》(文号:深中法发〔2015〕13号,以下简称《裁判指引》)的附件第25点提到,“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既包括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按法定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也包括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定标准或法定期限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即深圳的法院裁判指引认为,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裁判指引》与2008年6月23日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号:粤高法发〔2008〕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实是存在冲突的。

但在该《指导意见》2021年1月1日被废止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然通过“(2019)粤民申63号”再审案例确认、认可了深圳地区的做法,因此,无论《指导意见》是否被废止,深圳地区都是允许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下,依法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注:劳动者需要给予用人单位1个月的合理时间进行补缴,用人单位在该合理时间内仍未补缴,或拒绝补缴的,劳动者才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诉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裁判指引》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22日

文号:深中法发〔2015〕13号

九十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

附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说明

……

25、第九十四条是关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是否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年《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

我院在2009年制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时就已明确应当优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既包括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按法定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也包括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定标准或法定期限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同时,本条所称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既包括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之后的社会保险费,也包括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未依法为劳动者补缴法律法规或政策允许补缴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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