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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能否同时主张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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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能否同时主张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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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能否同时主张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五级到十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

分别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营养费用和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两项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赔偿标准支付。

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助金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或约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

决定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只要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并未限定获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的范围,更未将工伤职工排除在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范围之外,因此,无论劳动者是否为工伤职工,都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获取经济补偿金。

虽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时间为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但两项补助金的支付原因为工伤事故,而不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一般员工应有的劳动权益,包括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既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可同时获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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