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索引《张庭瑜诉曾华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2017)较高法民再13号】
案情简介
张庭瑜起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曾华强在江西省范围内向其发包多家鲜芋仙店铺的装修工程,其中位于青山湖区××号天虹商场一楼的装修工程竣工后经张庭瑜多次催要,曾华强拒不支付。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院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张庭瑜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且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又××福建省厦门市,故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故予以驳回。
张庭瑜向较高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而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二审裁定对张庭瑜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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