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冯某某
被答辩人:刘某某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刘某某(下称原告)诉答辩人冯某某(下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7月签订了一份《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地址、工程面积、开竣工日期、工程总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等内容。
一、该合同第五条约定了付款方式,分三期付款。第一期付款,原告应在开工日期(2016.7.17)前支付工程总价(75000元)的40%即30000元给被告,被告才开始施工;
第二期付款,原告应在第一期工程完工并验收后的2016年8月4日前支付工程总价(75000元)的50%即37500元给被告,被告才开始施工;
第三期付款,即工程总价(75000元)的10%待原告对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
二、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支付了第一期工程款30000元,被告开始施工。第一期工程内容为水电改造、墙体改造、铲墙、墙体修复等,被告雇佣工人经过紧张施工、加班加点,该期工程于2016年8月初完工,并经原告验收合格。
三、第一期工程完工并经原告验收合格后,原告于2016年8月9日支付了第二期工程款37500元,被告开始施工。第二期工程内容为被告购买瓷砖、木材、石材、水泥、河沙、乳胶漆等装修材料及雇佣木工及其他装修工人进行室内装修。
被告收到原告的第二期工程款后,立即购买了上述装修材料并将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同时雇佣了4个工人进行施工。
四、在第二期工程施工进行到一周左右,原告提出要被告赠送家具和吊椅(价值约4000元),还要求重新设计改造水电(费用约增加4000元),并要求在进门处做吊顶(费用约增加2000元)。
原告提出这一要求后,被告作出回应,向其说明本装修项目属于中档装修,原告预期获得的利润不多;如果要求赠送家具和吊椅、重新设计改造水电,会产生很大一笔费用。
被告进一步说明,原告的这一要求不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同时,原被告签署的《报价表》中对“增加项目”(①次卧衣柜1.4米宽×2.4米 ②观景台1个)所产生的费用还没有签定补充合同。
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中约定,“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
五、在上述背景下,被告向原告说明,原告的要求不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如果被告满足原告的不合理要求,被告一定会亏本;
如果被告要满足原告的不合理要求,原被告必须订立一份补充合同,对可能产生的费用约定由原告承担。但是,原告坚持要被告满足其要求,不愿意承担可能产生的费用,双方便产生了矛盾,僵持不下。
六、原被告产生矛盾后,无法解决。如果被告不满足原告的不合理要求,被告继续施工,势必造成工程完工后原告不予验收的情形;
如果被告满足原告的不合理要求,势必造成工程完工后被告亏损的情形。因此,被告进退两难,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不得不停止施工,解散工人。
七、在被告停工的一段时间,被告多次与原告交涉,要么按原合同继续施工;要么订立补充合同;但是,原被告最终未能达成一致。
同时,原告还多次电话、短信要求被告满足其不合理要求,于是,停工状态一直持续进行。
八、被告认为,造成停工的原因不在被告,而在原告。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7500元”的理由不成立。
原告已经验收了第一期工程,并支付了第二期工程款;只有在第一期工程验收合格后,才存在支付第二期工程款的可能。如果第一期工程验收不合格,原告是不会支付第二期工程款的,第二期工程不可能开工。
因此,第一期工程款30000元,被告不应当返还。合同第七条“工程验收”中约定,“工程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
第一期工程绝大部分属于隐蔽工程,已验收合格。
九、关于第二期工程,被告停工前,已经完成了60%左右。因此,第二期工程款37500元,被告愿意部分返还。
十、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工程逾期支付款共计4275元。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中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的1%支付给乙方”。
其中,第一期工程款支付逾期8天,应付逾期款2400元;第二期工程款支付逾期5天,应付逾期款1875元。该4275元应从被告返还给原告的相应装修款中扣除。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冯某某
2017年3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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