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北京XX某道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燕,天津XX律师。
被告:刘XX,男,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原告北京XX某道XX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杰物业公司)与被告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某杰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杰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4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368元;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天津市XX公司开发建设了位于天津市南开区项目,并于2010年5月11日与原告签订了《天津市非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2010年5月11日开始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第六条约定经协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采取包干制的形式,混合型公寓为2.3元/月/平方米;业主于开发商通知办理入住手续时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被告系天津市南开区的产权人,建筑面积为155.59平方米,物业费的标准为每月每平米2.3元,每月应缴纳物业费358元。《合同》订立至今原告始终依约向包括被告在内的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然被告并未按时缴纳物业费,现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成讼。
被告刘XX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2010年5月11日,原告与天津市南开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天津XX公司签订《天津市非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限自该日至首次业主会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终止;
该合同已经相关部门备案。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采取包干制的形式,混合型公寓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30元由业主按月交纳。
上述合同除对物业服务期限、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缴纳标准等进行约定外,亦明确了物业的基本情况、双方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及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及内容等事项。
原告依约为被告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至今。
再查,被告系南开区号房屋权利人,建筑面积155.59平方米。2020年4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间被告未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庭审中,原告主张本次诉讼前曾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及向被告XXX房屋地址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多次与被告沟通交纳物业费事宜,因被告一直未履行交费义务,故原告提起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天津市南开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天津XX公司签订《天津市非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合同对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等事项均有明确的约定,其对原告和包括被告在内的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均应自觉遵守和履行。
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对该小区提供服务的义务,被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即为该小区业主,理应受前述合同的约束,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
现原告已履行了催告义务,然被告在合理期限届满后仍未支付物业服务费,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作为物业服务方采用诉讼方式追讨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利于改善与业主的关系,鉴于本院在审理同小区物业案件中查明的事实,其物业服务并非尽善尽美,原告应当及时整改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向业主提供服务,故本院酌定被告应给付原告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间物业服务费4800元。
另,本院尚需指出,关于物业服务问题,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具有公共性,收取物业费是用于整体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正常秩序维护所必需的费用,个别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正常缴费业主的利益,不利于物业整体管理,长此以往恶性循环,势必损害双方利益,最终影响业主的生活环境,双方应尽可能进行协调、沟通,妥善解决纠纷,形成良性和谐的物业服务关系。
另,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被告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应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刘XX给付原告北京XX某道XX公司2020年4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8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XX某道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刘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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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业主有缴纳物业费的法定义务,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业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业务费用:(1)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业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也就是说物业公司不是入住后就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业主收费,入住收费并不是天经地义的事,物业公司必须尽职尽责为业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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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不交物业费被物业起诉,业主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但是,业主要收集相关证据,如证明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约定的证据等。申请反诉,首先是要书写反诉状,反诉状需包含反诉人及被反诉人的信息、反诉请求、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内容。反诉人在证据部分,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时,应说明什么证据需要保全,证据种类,还应说明证据由什么人持有及其具体理由。法律依据《中华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因为收取物业费的依据应是以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委托该物业公司在小区进行管理为前提,在没有成立之前,因为物业公司与你签订了五年的物业服务合同,你也履行了,但到期后因为没有合同的约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被告在当地有相当大的影响力,为避免地方保护,可选择在原告所在地,如无,在被告所在地更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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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诉讼费用;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不交物业费被起诉了法院一般进行调解、判决后要求业主补缴物业费,承担拖欠物业费的滞纳金与违约金,调解书、判决书生效后业主拒绝履行的,物业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
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法律依据是《物权法》。可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行使。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
物物业费是住宅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时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费一般在购买房屋后就开始交纳。不交物业费就无法享受物业服务,有可能还会被起诉至法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
你好,要看合同如何约定才能确定。
物业公司是为业主服务的,当然是要收费的。不收费,物业公司的工资谁出?公共设施谁来维护?怎么维护? 所以,如果业主不交费,物业公司是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起诉业主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
你们当时借款的时候,有那个借款合同里面有有没有签约过什么走到仲裁委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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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不交物业费有以下两种办法:1、物业可以催缴。2、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仍然不交物业费,此时物业可以将其起诉到人民法院。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提供一定标准的服务,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如果物业公司服务到位,业主故意拖欠物业费,经多次催告仍不支付的,物业公司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与业主的争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业主应当
业主和物业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的,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业主不及时缴纳物业费,应承担法律责任,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并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但是物业公司无权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4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签订合同,向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