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合肥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丹丹,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系被告的丈夫。 原告合肥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与被告陶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唐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某物业公司的其委托代理人唐丹丹律师和被告陶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汤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2009年12月3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4359元及违约金4308元,共计18667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所管理的某某住宅小区的业主。 被告在接收物业时,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接受原告的物业管理工作,并约定按建筑面积1.18元/㎡˙月收取物业管理费(2013年1月1日后物业管理费按照1.35元/㎡˙月收取)。 在被告欠费期间,原告对其物业安全、清洁及维护等进行了系列的物业管理工作。 在原告提供服务之同时,被告从2009年12月31日起一直未交物业管理费。 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交未果。 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请法院予以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合肥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清物业服务费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合肥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合肥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1.5元,由被告陶某某负担72元。
只要开发商已经交房,业主就需要缴纳物业费,但是长期不入住的可以少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房屋空置未使用,也应当缴纳物业费。业主不能以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付
要看具体的案情,要把判决书拿过来,还有证据拿过来分析才可以。结果无非是二种维持原判增加诉求,还有就是。
对物业管理不满意可以拒交管理费。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物业管理合同自愿平等的进行磋商,或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投诉。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标准的,可以拒交管理费。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
▌一、以非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为由抗辩 有些业主认为自己并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因此不管是开发商还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都对其无约束力,自己不知晓且不认可该合同内容,因此拒绝交纳物管费。 对此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
业主以服务不到位拒交物业费,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处理:1、业主该交的费用就先交。因为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是无理且违法的行为,且物业提供了物业服务就有权收物业管理费。关于这一点,实际中很多业主就是走进误区,以为物业服务不到位就可以拒绝交钱,要是拒付较多钱款的话,就有可能被物业告上法院;2、业主可以收集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相关资料证据,然后向业委会反映,由业委会出面与物业公司协商处理,甚至可以辞退不负责的
小区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会先进行催告,经过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物业公司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依法进行处理,通常会强制要求交纳物业费、滞纳金并赔偿损失,同时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
拒交物业费被起诉是违法行为。物业费如果很多业主长时间不交的话,物业会对没有缴费业主进行起诉,起诉的结果就是补齐物业费。物业公司是专门从事地上永久性建筑物、附属设备、各项设施及相关场地和周围环境的专业化管理的,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良好的生活或工作环境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
装修合同的违约金;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所以一般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此损失的定义需要预想风险。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6、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下,业主可拒缴。【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一般是不可以拒交物业费的。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还不构成违约,业主仍需缴纳物业管理费。但如果在物业管理公司曾书面允诺过的前提下,服务质量却不合要求,业主可以拒交管理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
物业服务行业随着商品房的出现逐渐兴起,但至今仍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规范性较差,而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逐渐增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因物业服务问题产生纠纷的数量逐年增多。笔者通过对荣昌区法院近年来上百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书进行研究,发现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具有类型化的特点,故特对此进行归纳及评析如下:▌一、以非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为由抗辩有些业主认为自己并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
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一般是不可以拒交物业费的。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还不构成违约,业主仍需缴纳物业管理费。但如果在物业管理公司曾书面允诺过的前提下,服务质量却不合要求,业主可以拒交管理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
法律分析下列情况商户可以依法拒交物业费:1、对于不在缴纳范围内的,商户有权拒交;2、服务质量过差时在物业管理公司合同承诺或书面允诺过、服务质量不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不交的,商户有权拒交;3、提供未约定或未经同意的服务时,商户有权拒交。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
房屋空置5年拒交物业费,业主被物业告了!法院这样判…… 有些业主买房后并未住人房子成为空置房这些人总是有疑问“为什么没有住进去,也要交物业费?”“我没住就没享受物业服务。”那空置房要不要交物业费呢?记者日前从湖南高院获悉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缴纳拖欠的物业费。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起诉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
因房屋漏水业主6年拒交物业费法院二审裁定理由不当全额补交。房屋漏水,不仅业主头疼,物业也头疼。如果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修复费用;如果超过保修期,因为楼顶属于公共部位,属于公共维修资金负担的范围,应申请公共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法官提醒广大业主:维权要有理有据,不要自以为是、一意孤行。业主以房屋漏水为由连续6年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业主告上法庭。对于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经二次审理均裁定,
想合法拒交物业费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物业费的缴纳时间是有规定的,从业主接房交接钥匙之后开始计算,如果购买房屋后一直没有入住,根据规定,还是要缴纳物业费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
在还没有交房,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相关约定履行相应的物业服务,或者服务质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物业公司擅自增加收费标准的,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增加相关收费项目的,没有和业主签物业服务合同等情形下,可以拒交物业费。【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
物业服务行业随着商品房的出现逐渐兴起,但至今仍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规范性较差,而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逐渐增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因物业服务问题产生纠纷的数量逐年增多。笔者通过对近年来上百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书进行研究,发现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具有类型化的特点,故特对此进行归纳及评析如下:▌一、以非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为由抗辩有些业主认为自己并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因此不
可以,但要满足一定条件,否则业主仍然应当交纳物业费。1、物业合同到期,但未被决议解除的,业主要交物业费。物业合同到期没续签,物业服务公司以实际行动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也实际上享受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理应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可拒交物业费。2、物业合同到期,已被决议解除的,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如果物业公司拒绝搬走,强行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那么物业公司不能以提供“实际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