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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拒交物业管理费用,原告上诉至法院,律师代理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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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拒交物业管理费用,原告上诉至法院,律师代理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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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合肥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丹丹,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系被告的丈夫。  原告合肥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与被告陶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唐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某物业公司的其委托代理人唐丹丹律师和被告陶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汤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2009年12月3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4359元及违约金4308元,共计18667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所管理的某某住宅小区的业主。  被告在接收物业时,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接受原告的物业管理工作,并约定按建筑面积1.18元/㎡˙月收取物业管理费(2013年1月1日后物业管理费按照1.35元/㎡˙月收取)。  在被告欠费期间,原告对其物业安全、清洁及维护等进行了系列的物业管理工作。  在原告提供服务之同时,被告从2009年12月31日起一直未交物业管理费。  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交未果。  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请法院予以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合肥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清物业服务费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合肥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合肥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1.5元,由被告陶某某负担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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