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由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杨广富律师代理本案)
案情简介
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下简称电子公司)向惠州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简称新能源公司)购买电池产品,后来电子公司以新能源公司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尾款,并要求新能源公司赔偿损失近50万元。
新能源公司为此委托本律师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并要求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电子公司以新能源公司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反诉。
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并判决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仅判决原告赔偿损失 34883.4 元给被告;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决。
本案之所以成为经典,是因为被告确实有证据证明我方销售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提出的巨额赔偿,而我方最后赢得了案件的胜利。
本案还有值得可圈可点的地方是,对方在反诉之前,就已经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因此冻结了原告的账户资金。本律师为此向查封的法院提出了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改冻结账户资金为查封机器设备,解除了对原告帐户的查封措施。
律师分析:如何打败被告提出产品质量问题的反诉。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品确实难以做到百分百合格,买卖双方一般会本着合作共赢的理念,诚信地处理生产过程出现的不良品,并对不良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沟通。
本案被告正是抓住了原告制作的《不良品分析报告》作为证据,要求原告赔偿损失470000元及利息。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与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虚心听取当事人关于电池产品的专业知识以及案涉电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各种原因,经过代理,最终法院仅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的损失 34883.4 元,不到被告反诉金额的1/10。
可见,本案的律师代理工作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案由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杨广富律师代理)案情简介: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涉案房屋卖给原告,后由于卖方违约,买方委托本律师代理起诉至法院,要求卖方返还首期楼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由于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在法律上及事实不能过户,两被告构成违约,并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原告解除合同,两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该院认为20万元明确是定金,支持
生活中,发生合同纠纷后,若不能与对方协商解决,那一般会采用起诉的方式维护我们的权利。今天就给大家讲一下合同纠纷的起诉流程。合同纠纷的起诉流程主要分为四个步骤,分别是梳理案情收集证据、确定管辖法院、聘请律师以及做好开庭准备。一、梳理案情收集证据现有证据包括合同及合同履行的相关材料,要求是原件。如果这些材料不是原件,应让律师审查是否会影响诉讼结果。二、确定管辖法院对于合同纠纷来讲,管辖可分为约定管辖和
律师观点分析购买抵账房,开发商、建设方、购房者三方纠纷,如何过户——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小析案情简介2005年原告与开发商、建设方签订《顶账协议》约定:开发商欠付建设方的工程款,以开发商开发的xx小区房屋抵账,三方同意未来由建设方将房屋出卖给原告。2007年原告与建设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协议》约定将前文抵账的房屋出卖给原告,由建设方办理过户登记。但原告交付房款、办理入住后,开发商和建筑商迟迟没有为
律师导读: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购买后,往往面临办证周期长的问题,在此期间容易出现某一方违约的问题,需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案件时间线起诉: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李某2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我交付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某号房屋,包括房屋内所有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房屋钥匙及门禁物品。2.请求判令李某2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我交付回迁安置协议原件、房屋原始产权证明、收款证明、
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可以由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选择,没有约定的,由报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案情简介:2011年,机械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定作合同。工程公司预付20万元后,收到价值73万余元的定作物起重机及辅助设备。2013年,因工程公司未付余款53万余元,机械公司依定作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诉请确认其对设备享有所有权,并要求取回设备,同时要求工程公司偿付设备折价损失4万余元、取回费用2万余元。法院认为:①《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从被告买的车,而且这个车辆已经被抵押,这个车已经经过多手转让,车辆抵押在融资租赁公司名下,后来原告的车辆被融资租赁公司拖回去了,向法院起诉了被告和融资租赁公司,后来该案经过审理,判决融资租赁公司不承担责任,被告要返还原告的购车款,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有抵押车辆的风险情况,尽量的不要购买法律风险隐患主体不确定的车辆。
樊某与顾某于2003年10月1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樊某将座落于建设镇镇南路、在镇村镇建设用地上建造的建筑面积为339平方米的住宅楼一幢,以人民币20万元卖给顾某;如单方违约,承担违约金2万元;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嗣后,樊某在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介绍下,又以27万元将同一幢住宅楼卖给了韩某、童某。顾某以樊某毁约造成其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樊某赔偿损失两万元。 对该案如何处理
(一)协商解决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解决纠纷,双方是建立在互谅互让、平等磋商的基础之上,不影响团结以及今后的继续合作,还可以节省时间、人力和费用,所以,应该更多地采用这种方法。 (二)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
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
二手房买卖合同因房屋漏水解除合同退房案例: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诉房屋在交易前曾发生过漏水现象,对此,作为出卖方的LLL在双方签约时未将上述情况如实告知过WWW,违反了如实披露和告知的义务。在合同签订后,应WWW的要求,LLL对存在的漏水问题只进行了简单的维修。后经法院现场勘验,涉诉房屋楼下的XXX号房屋的卫生间屋顶存在多处漏水印渍和霉斑,且仍然存在漏水现象。综上,法院对涉诉房屋存在漏水的质量问题予
买卖合同纠纷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之下,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变成借贷,比如说双方当事人虽然说签订的是买卖合同或者是民间借贷合同,但是实际上却是借款的是可以按照借款方面的法律规定对此进行处理的。
律师观点分析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车二卖,支付了车款却被汽车公司告知已出售给他人,且拒绝担责。陈志斌律师亲办案例,大获全胜! 审理法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案件类型:民事案件案 号:(2016)桂0105民初1097号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代理律师:陈志斌[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 原告:南宁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南宁XX公司被告:罗X
1、买卖合同纠纷构成诈骗的条件分别有: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实施了诈骗行为;被害人基于诈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得到了财产;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等。2、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文/张传艳 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一、案情简介2010年8月20日拆迁人A开发公司与被拆迁人张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的预定安置房多层130平米一套,2010年9月21日张某同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拆迁人张某将以上预定房(B回迁房)及490号房屋拆迁验收单,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同时约定被拆迁人张某负责协助王某办理其他后续事宜。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
律师观点分析成功代理买卖合同纠纷办案心得(代理原告宋某) 案号:(2017)皖0123民初84号承办律师:江海俊律师,许晓彤律师原告诉请:原告宋某要求被告解某支付石材款5800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29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法院判决结果:判决被告解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宋某付清欠款5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5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烂尾楼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两种处理方式:解除合同或停止还贷通过司法实践中的生效案例,烂尾楼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有效的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购房者起诉解除合同,由开发商归还购房款、向银行支付贷款、承担违约责任;二是购房者不起诉解除合同,而是起诉银行、开发商,主张在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前停止贷款。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在商品房因各种原因无法交付,比如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行使合同解除权、开发商破产、房屋严重质量问题等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工厂、公司、个体户或个人之间货物购销合同(法律上叫承揽合同,或定作合同)很多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就凭交易习惯,以货物购销单作为结算依据,故发生纠纷后,微信聊天记录就成了能查明案情的重要证据。而很多时候一方在微信上说话后,对方却不回复。实践中此种不回复行为容易被法官认定为无异议。笔者已办理过几起类似案件,法官都认为不回复就是无异议。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也是这样认定的。判决书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此,许多人机械的理解为只有借款合同纠纷才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这种理解是非常狭隘的,其实,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
民事起诉状(拖欠货款纠纷) 原告:邓某祥,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大朗大花园东街 号,身份证号,电话 。 被告:刘某生,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新邵县严塘镇新塘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黄某梅,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新邵县严塘镇新塘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