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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违反禁忌症违规进行胃镜检查,造成患者死亡医方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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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违反禁忌症违规进行胃镜检查,造成患者死亡医方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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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2015年4月7日,姚某因“黑便3天、呼吸困难”入住x东方医院治疗。经过治疗症状得到缓解。为进一步治疗,2015年4月8日姚某转入x市中心医院。

次日,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上消化道大出血”,生命体征不稳。

为查清患者出血原因和部位,为患者行电子食管镜和电子胃、十二指肠镜检查,引起患者烦躁和躁动,随即呕吐鲜血,意识丧失,呼吸、心跳突然停止,口鼻涌出大量鲜血,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4月9日12时33分死亡。

二、医方观点

1、该医院对患者姚某诊断正确、治疗措施得当,整个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并依法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患者于2015年4月8日18时30分由x东方医院转入x市中心医院,收住消化内科。

转院过程中排暗红色血便约1500ml,入科时带入胃肠减压壶中400ml鲜红色血液。

入院××x市中心医院立即组织抢救,给予心电监护、吸氧、成分输血、止血药物应用等治疗,迅速完善血常规、凝血功能、心电图等检查项目。

患者仍反复排暗红色血便,外科会诊认为:上消化道大量出血伴失眠性休克,出血原因、部位不明,可考虑剖腹手术,患方拒绝手术。

患者消化道出血原因考虑上消化道动脉血管破裂可能性大,有反复发生出血可能。

为明确出血部位及性质及内镜下止血治疗,需急诊胃镜检查,医方告知家属急诊胃镜可能因胃内积血过多影响检查及治疗、内镜止血失败、呕吐导致呼吸道误吸甚至窒息死亡等风险,若不检查可能影响进一步治疗,患者家属表示知晓并同意检查。

于2015年4月9日10时40分进行急诊内镜检查,患者胃内有大量新鲜血及血凝块,无法观察。

患者烦躁,于11时10分左右呕血,意识丧失,呼吸、心跳突然停止。医院立即就地组织抢救,抢救至11时55分,患者仍无自主呼吸及心跳,床边心电图提示全心停搏,宣告死亡。

死亡原因考虑失血性休克。

2、患者自身病情危重,且病情凶险,发展迅速,客观上难以救治。

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显缺乏客观事实依据,认定本院承担20%-30%的责任比例过高。鉴定意见书第6页第5段中关于本院对患者姚某的诊疗存在不足的陈述中指出“但由于患者已处于休克状态,属于检查禁忌”,此分析与患者的实际病情不符。

根据病历客观记载,4月9日10时40分患者离开病房去胃镜检查时心率76/分,血压122/mmg,患者并非处于休克状态,胃镜检查符合使用特征,不存在禁忌。

三、鉴定意见

x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于2020年3月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认为x市中心医院的上述过错属死因构成中的次要因素,建议参与度为20%-30%。

四、医疗过错分析

1、关于死因。被鉴定人姚某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依据x东方医院和x市中心医院病历所载临床过程表明,姚某的死亡原因符合消化道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

2、关于x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行为。姚某因“黑便3天,诊断为“急性上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贫血”。经止血、抑酸等措施××血压一度回升到105/62mmHg,在转x市中心医院过程中又出血排暗红色血便1500ml。

到达该院时,患者神志昏迷,皮肤黏膜苍白,肢体冰冷,呼吸困难,血压73/38mmHg,血红蛋白21g/L,说明血未止,休克继续存在。

继发DIC、疑似休克肺等(氧饱和度降低至70-80%),说明患者病情发展已引起凝血功能障碍,医方采取的抗休克及对症治疗措施未见明显不当。

但,患者出血原因和部位不明,此时医方考虑行胃镜检查可能查明原因并可能为进一步治疗提供帮助等,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由于患者已处于休克状态,属于检查禁忌,检查措施存在一定风险。

医方应对患方进行详细书面告知该措施的意义和可能的危险后果,以便患者方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慎重作出选择。医方上述措施存在不足,胃镜检查亦未达到预期目的。

虽然尚无证据证明该检查是造成患者再次大出血的直接原因,但难以排除胃镜检查过程中冲洗、抽吸等措施对于出血存在一定的促进作用。

同时,患者自身病情危重,病情凶险、进展迅速,客观上难以救治等,

五、关于休克的说明

2020年4月14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就《鉴定意见书》中表述的“但由于患者已处于休克状态,属于检查禁忌”进行了详细说明:患者入院时,已经处于重度休克状态。

在医院的综合治疗后虽然有所改善,但不能认为“休克已完全纠正”,更谈不上“并非出于休克状态”。

根据医院的抢救记录、查房记录、护理记录均可证明患者去做胃镜前,医院仍维持失血性休克的诊断,各项抗休克治疗仍在进行。

医院将药物作用下部分指标的改善认定为“休克已完全纠正”,该认识是片面的,不准确的。《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存在过错,但并不否认医方抢救措施的积极作用。

六、庭审意见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结论科学、客观,本院予以采纳。患者自身病情急危、进展迅速,医院需在急救状况下做出判断并采取救治措施,医院责任相对较轻。

结合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酌定x市中心医院对姚某的损害结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中心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60017.38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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