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患者李某某及家属诉有右肺中叶不张病史,为除外肺癌外院建议行纤支镜检查,入住被告x大学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要求纤支镜检查。
活检后患者大出血经积极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结合司法鉴定意见,2019年4月9日法院经审理酌情认定x大学人民医院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3711.11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适应症,气管镜检查,肺癌,大出血
一.引言
无适应症行气管镜检查以除外肺癌,活检后大出血而死亡,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唐某红、唐某松等与x大学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106民初695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年10月22日,因患者李某某及家属诉有右肺中叶不张病史,为除外肺癌外院建议行纤支镜检查,入住被告x大学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要求纤支镜检查。
2017年10月22日,住院后胸片检查心、肺、膈未见明显异常。2017年10月24日,呼吸内科会诊,根据右肺中叶不张病史,为除外肺癌,建议完善胸部增强CT、肿瘤标记物、纤支镜检查等。
2017年10月25日,心内科查房记录:“家属拒绝胸部增强CT、肿瘤标记物等检查,待纤支镜检查结果调整治疗方案”。
(二)2017年10月27日,李某某接受支气管镜检查,检查发现:“右中叶支气管开口狭窄,无法入镜,粘膜肥厚粗糙,明显充血肿胀”,遂于右中叶开口处进行了活检。
活检后,患者支气管内出血较多,立即局部处理并建立静脉通道,给予止血药,并于当日10:00转入呼吸监护室进一步治疗。
再次行气管镜吸引,气管镜下见气管、双侧支气管大量血痂堵塞,右中叶开口处有持续活动性出血。15:30第三次出现心率下降,经积极抢救无效,16:02宣告临床死亡。
三.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司法鉴定意见,酌情认定x大学人民医院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
2019年4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x大学人民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唐某红、唐某松、唐某军、唐某希各项损失共计143711.11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被告明知患者李某某之身体状况不适用纤支镜的医疗行为,仍为之。整个医疗过程中高度注意义务严重缺失;
四原告亲属的死亡与被告医疗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与过错行为相适应的如诉所求的法律责任。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二)医方辩称:出血是纤维支气管镜活检的常见并发症,在患者出现咯血后,我院对患者实施的抢救符合诊疗规范。因此我院的过错责任形态应当介于轻微与次要责任的临界点,不应超过20%;
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项目及其数额应当结合有效证据依法认定,具体意见在质证阶段逐项辩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逐项核实原告的损失,在不超过20%的责任比例范围内依法判决。
(三)医疗鉴定意见:x大学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是否需要纤支镜检查、纤支镜检查的时机掌握不够准确,术前准备、签署知情同意书方面不够规范等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患者李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患者李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中为次要因素,建议参与度以21%-40%为宜。
(四)法院观点:在本案中,可以明确的是,被鉴定人李某某在支气管镜检查及活检后出现大出血,因抢救无效死亡。出血是支气管镜检查、尤其是活检的常见并发症,少数会导致死亡。
在呼吸内科会诊记录中,描述有“外院CT示右肺中叶肺不张”,但整本病例中未见到外院CT的报告单及进一步描述;患者此次入院后的肺部X线检查未见肺部异常,入院时并无明显呼吸系统症状体征。
说明患者肺不张是可逆的,已经好转。所以,被鉴定人患肺癌的可能性小,无行纤支镜检查的必要性。对此医方没有进行充分评估。
【参考资料】
1.医疗纠纷: 行腹腔镜下直肠肿瘤切除术,造成小肠瘘,导致腹腔感染。
2.医疗纠纷:无指征行人工破膜发生急产,致新生儿脑性瘫痪五级伤残。
3.医疗纠纷案例:对肝硬化患者,应及时诊断和妥善处置上消化道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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