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30日,患者孙某某主诉“肝癌1次介入治疗后1月余”到被告处门诊就诊。当日,患者被收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
入院诊断:肝癌(胆管细胞癌)1次介入治疗后腹腔及腹膜后淋巴结转移。2015年12月2日,行肝动脉介入治疗。2015年12月4日,行B超引导下肝癌姑息性射频消融治疗。
2015年12月7日,剖腹探查所见:腹盆腔可见约l100ml稀释淡黄色、粪臭味脓性液,洗净后探查:小肠高度扩张,肠管颜色暗紫色,远端小肠部分黑斑,以远端空肠、回肠为着,表面布满脓胎,肝脏和胃由于大网膜和肝脏粘连紧密无法探查,结肠肝曲处炎性重,大量脓苔,大网膜集中,探查紧邻肝脏5段处结肠可见一瘘口,约75px,局部肠壁水肿、苍白。
2015年12月9日,患者病情恶化,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感染性休克,急性腹膜炎,肝癌介入治疗后,开腹探查造瘘术后。
二.患方观点
事发后,主治医生李某某为原告出具了一份《治疗说明》,其中写到:“孙某某,1274500,第二次介入后,射频治疗致结肠穿孔,腹膜炎、感染,终感染太重,抢救无效。
事故主因为射频并发症,操作医生李某某(医疗事故)”。原告在患者被宣告死亡后,要求被告方重症监护室立即封存病历,但其以患者属于急诊,病历尚未完成为由不予配合。
2015年12月11日,原告再次去重症监护室要求封存病历,被告知病历已转至介入科。当日中午,被告方介入科才同意双方共同到医务处封存病历。
经查阅复制的病历,原告发现其中2015年12月3日的《经皮穿刺肿瘤射频消融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的患者签名既非患者孙某某本人所签,也非孙某某授权的代理人,即原告郝玉玲所签,原告郝玉玲此前根本未曾见过这样一份《知情同意书》。
三.医方关于医疗行为的观点
我院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术后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采取得当的诊疗措施;患者发生结肠穿孔的损害后果系射频治疗少见且严重的并发症;
患者癌症晚期,结肠穿孔导致腹膜炎起病隐匿,发展迅速,感染中毒严重,是自身疾病的发展转归。
患者发生结肠穿孔的损害后果系射频治疗少见且严重的并发症。射频消融(RFA)虽属于微创治疗,但术后也会出现并发症,如低热、局部疼痛、感染、出血、气胸、肿瘤破裂等;
严重并发症发生率2.2-8.9%,其中肠穿孔发生率约0.3%,死亡率0.09-1.6%,出血和肠穿孔是死亡的主要原因。
四.医方关于肝癌消融的观点
肝癌消融治疗导致胃肠穿孔引起死亡的文献国内外均有报道,其中Livraghi等报道胃肠穿孔导致死亡2例;现有文献认为肠穿孔临床症状多数在治疗后2-4天出现,可能与肠壁坏死组织脱落需一定的时间有关,也与穿孔周围炎症粘连抑制了穿孔临床表现有关。
我院在与患者及家属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中有完善的告知,治疗中也采取措施避免并发症发生。我院在术后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并在其病情发生变化后采取了积极的治疗措施。
我院在TACE及射频治疗后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进行检查并邀请相关科室会诊,处理措施得当。患者5日—6日的病情变化主要考虑为治疗后毒副反应,我院给予密切观察、对症处理;
7日上午考虑有腹膜炎后,即给予腹膜炎的检查、会诊和非手术治疗的处理;在非手术治疗同时密切观察变化,为手术治疗做准备,当经约10小时治疗病情无缓解,尤其是CT证实有穿孔且积液较多时,我院结直肠外科采取手术治疗,并根据术中所见进行了损伤控制性手术。
肝癌TACE及射频治疗后出现的临床表现与消化道穿孔症状的临床表象有重叠,临床鉴别非常困难。如我院外科手术探查所见,该患者存在结肠穿孔。
但是,此类胃肠穿孔不同于外科术后肠瘘及外伤所致肠道穿孔,具有渐进性及隐匿性,其病理过程更复杂。并且其症状和体征又与肝癌TACE和消融治疗后的毒副反应相互重叠,客观上导致此类患者早期鉴别诊断极为困难。
五.医方关于晚期肝癌的观点
患者癌症晚期,结肠穿孔导致腹膜炎起病隐匿,发展迅速,感染中毒严重,是自身疾病的发展转归。我院依据病史、体征、临床表现、相关检查诊断为:肝癌(临床分期T3N1M0ⅢC期、BCLC分期为进展期)(左叶肿物245.00000000000003px,右叶多发转移灶,62.5px左右,腹腔腹膜后淋巴结转移2-75px)。
原国家卫生部《原发性肝癌诊疗规范(2011年版)》显示:中晚期肝癌病情发展迅速,生存期约3-6月;目前全球应用最广的BCLC肝癌分期与治疗策略显示:此类患者经治疗后3年生存率20%。
该患者的治疗以延长生存为目的,符合肝癌肝TACE和姑息性射频治疗的适应症。因单纯TACE治疗效果不良,为提高疗效,我院实施了肝动脉化疗栓塞和姑息性射频治疗措施,而治疗目的主要是延长患者生命。
六.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于2015年12月4日行射频消融治疗,术后嘱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术区疼痛、恶心呕吐、发热、尿量等。根据病历记载,患者术后第一日出现腹痛、腹胀症状,但现有的病历材料未体现医方在术后第一日和第二日对患者的病情进行了密切的观察,视为过错。
肝脏肿瘤射频消融治疗可能会引发并发症,如疼痛、低热、感染、出血、气胸、胃肠道损伤等,与消化道穿孔临床症状存在重叠,但未体现医方给予鉴别诊断,视为过错。
本例未行尸检,病理学死亡原因不明,从临床资料推测患者因肝癌射频消融治疗后并发结肠穿孔致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
肠穿孔为肝癌射频消融治疗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但医方存在术后对患者病情观察不密切,对病情未予鉴别诊断,治疗措施不当的过错,医方的过错不利于患者并发症的救治,不利于患者生存期的延长。
七.法院判决
参考“原因力大小为次要”的鉴定结论,法院酌定由被告按照30%责任比例,判决被告x学院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1795.05元、交通费5018.46元、住宿费2692.30元、伙食费393.60元、误工损失960元、丧葬费14139元、死亡赔偿金40079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877.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以上费用合计535816.20元。
【基本案情】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7日因左足碾压伤,在x市x区中心医院诊治,诊断:左足多发骨折。行左足切开,内侧楔骨骨折、第1-5跖骨骨折、跖跗关节复位钢板+克氏针内固定术+石膏拖制动,后期行康复等治疗。2016年10月31日,诊断:左足第一、二跖骨骨折内固定术后,第二跖骨内固定断裂。2017年5月10日,诊断:左侧跖骨、楔骨、舟状骨及跗骨多发骨折固定术后改变,第2跖骨内固定器断裂。【医方观
一、基本案情2019年9月19日,原告杨某秀(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到被告x县中医医院就诊,自诉12年前无明显诱因发现右侧腹股沟区有一可复性包块。咳嗽、排便时包块出现,平卧休息后消失,随后逐渐增大,现有一“核桃”大小,无疼痛。为求手术治疗,来被告x县中医医院就诊。门诊检查后以“右侧腹疝”收治入院。原告杨某秀交纳了预交款1500元。次日,被告x县中医医院对原告杨某秀行“右侧股疝疝修补术”。手
【摘要】贾某某因右下肢静脉曲张伴溃疡形成,在被告处行右侧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及分段剥脱术。患者贾某某在病房突发呼吸急促晕厥,伴有口唇发绀,贾某某转x医科大学第一医院诊治。住院当天下午进行手术,下腔静脉滤器植入、肺动脉置管溶栓术。后患者死亡。2019年11月1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现肺栓塞症状后,没有及时进行相应检查和有效治疗,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机。酌定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134381.9元。
【摘要】原告霍某某因双侧腹股沟疝,在被告处行腹腔镜下经腹腹膜前补片置入术,术后仍有下腹部疼痛,伴尿急尿频感。为了进一步治疗,原告到x总医院医疗,被告知需要再次手术治疗,经手术治疗原告病情慢慢好转。2019年4月2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在对原告霍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实施腹腔镜下经腹腹膜前补片置入术的补片固定位置、固定方法不佳、术后对腹股沟区包块处理不及时的过错,应当赔偿75%。【关键词】医疗纠纷
一、基本案情2012年6月14日至7月16日,原告赵某某因被诊断为“左乳乳腺炎、乳腺脓肿、乳头溢液”,在被告x医院主要治疗32天。2012年9月11日至10月24日,诊断为左乳腺癌行手术治疗。2012年11月6日至2014年5月27日,原告多次因左乳癌术后,在被告处进行化疗、对症治疗、检查及化验等,自2012年9月11日至2014年5月27日共计住院167天,实际花费医疗费46389.73元,后原
一、基本案情患者程某乙1948年3月21日出生,系原告张某某之丈夫,原告程某之父,程某乙与张某某婚后又生一女程X。2017年7月22日程某乙之同学申某某去X镇X村程某乙家里办事,办完事后由程某乙骑电动车载申某某到x区城区,在城区闲转时,程某乙感觉身体不适,申某某即打电话通知其在x市x区人民医院上班的姐姐申某乙。当日下午4时程某乙被送往x市x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脑梗塞,对其进行了溶栓治疗。后由于程
一、基本案情患者张某某以左乳肿物肿大1年伴乳头血性溢液1周为主诉到被告x总医院进行了第一次治疗,住院12天即2015年8月3日入院至2015年8月15日出院,二级护理,经诊断为左乳腺癌ct4n2m0IIIB期、乳腺增生、肝囊肿;于2015年9月2日入院至2015年9月4日出院,住院2天,进行了第二次治疗,二级护理,经诊断为左乳腺癌,新辅助化疗。本案在原告提供患者张某某的2015年9月2日、2015
一、患方陈述2015年4月7日,姚某因“黑便3天、呼吸困难”入住x东方医院治疗。经过治疗症状得到缓解。为进一步治疗,2015年4月8日姚某转入x市中心医院。次日,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上消化道大出血”,生命体征不稳。为查清患者出血原因和部位,为患者行电子食管镜和电子胃、十二指肠镜检查,引起患者烦躁和躁动,随即呕吐鲜血,意识丧失,呼吸、心跳突然停止,口鼻涌出大量鲜血,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4月9日
【摘要】原告单位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到被告xx县医院进行体检,被告xx县医院工作人员在对原告右臂抽血时,原告感到右胳膊一阵剧烈麻痛。随后原告遵医嘱到上级医院专家门诊诊治,经诊断为周围神经病。参考鉴定意见,被告责任比例酌定为75%。2019年4月22日法院判决,被告x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2038.5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单位体检,赔偿责任,抽血化验,损伤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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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告人李某某到被害人王某家中为其进行静脉输液治疗。在王某出现输液异常反应后,未观察病情变化,履行监视等义务,擅自离开现场。王某出现大汗、诉心里难受等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常规,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关键词】
2013年10月中旬某天,王某驾驶小型轿车车在淮安市区某路行驶时,与对向行驶韩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韩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后淮安市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司机王某住院治疗10天,共花费医疗费10000多元。后王某因费用问题把韩某和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请
一、基本案情2015年10月21日,崔某仁因“二尖瓣关闭不全”入住某医三院心脏外科病房,并于2015年11月4日行二尖瓣生物瓣膜置换术、经胸心脏射频消融改良迷宫术,术后当日进入危重医学科病房,共住院27天。后崔某仁于2015年11月1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治疗期间,共发生医疗费用226326.9元,并经当地报销后的自费金额为112937.1元。二、患方观点某医三院严重不负责任,给四原告造成极大痛苦。
一、基本案情2019年2月12日,鲜某某因腹痛到当地x乡卫生院门诊治疗。同年2月14日15时许,鲜某某因腹痛加重,由原告陪同到被告医院就诊,门诊以“腹痛待查”收治入院,入院诊断为“1、全腹膜炎2、腹痛待诊?3、感染性休克4、COPD伴肺部感染”。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同日17时30分被告医院的执业医师、麻醉科主任赵某对鲜某某行剖腹探查术,术后诊断为“急性坏疽性阑尾炎”。术后,鲜某某处于昏睡状态被送返
【原告诉求】2019年10月17日,患者姜某某因“膀胱占位病变”至被告处诊疗,经相关检查后,于24日行“膀胱部分切除术”。手术顺利,患者术后病情平稳。10月27日14时许,患者因“喉咙有痰、呼吸不畅”,至16时40分许,未见医生到场抢救,也未能及时实施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致患者经抢救无效于18时4分死亡。
一、患方陈述2020年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原告儿子侯某因感冒到××县卫生室看病就诊,当时天气寒冷村卫生室没有暖气,无法就诊,后来村医于某说太冷,就回村医家输液,根据村医所描述诊疗过程,给侯某(死者)测量体温正常36.4°,就开始配药输液,左氧沙星注射液0.2g×100ml,5%葡萄糖250ml×1瓶,头孢曲松钠1g×4支,VcO.25g×2支,地塞米松2mg×2g,输液器1个,皮试没有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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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陶某某(生于1975年10月28日)2008年起因急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等疾病多次到x县精神病医院、x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2016年9月11日,经x县x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再次将其送至x县精神病医院住院封闭治疗(入院方式为非自愿),其医疗等费用由x县x镇人民政府支付。2019年5月2日7时30分,陶某某在进食早餐(麦粑)时突然倒地,x县精神病医院考虑噎食窒息,立即予以拍背、勺子协助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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