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患者张某某以左乳肿物肿大1年伴乳头血性溢液1周为主诉到被告x总医院进行了第一次治疗,住院12天即2015年8月3日入院至2015年8月15日出院,二级护理,经诊断为左乳腺癌ct4n2m0IIIB期、乳腺增生、肝囊肿;
于2015年9月2日入院至2015年9月4日出院,住院2天,进行了第二次治疗,二级护理,经诊断为左乳腺癌,新辅助化疗。
本案在原告提供患者张某某的2015年9月2日、2015年9月23日、2015年10月14日、2015年11月30日、2015年12月21日、2016年1月11日、2016年2月1日七本住院病志中,25处需要患者签字处不是患者张某某本人及其家属签字,被告x总医院承认为医生代签,医方行为构成了伪造病历,侵犯了患者对病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应推定为存在过错。
尽管x总医院辩称患者张某某受到的损害是其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但正是由于医方代患者签字的行为,导致患者及其家属对病历的真实性持有异议,最终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判定医方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及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x总医院应对鉴定不能承担责任,因此本院认定被告x总医院应对患者张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二、患方观点
原告杨光的母亲张某某于2015年7月就诊于被告处,入院后被确诊为左乳腺癌Ⅱ期。被告当时认定张某某应择期化疗,并放弃手术治疗。
被告一再拒绝原告要求手术的请求,直至2015年11月9日才对处于全麻状态下的张某某实施左乳腺癌根治术。而此时张某某的病情已变为Ⅲ期,错过手术的最佳时期。
在对张某某救治不利的情况下,被告先后由多人在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下,篡改病历。2018年3月25日,张某某因被告的救治错误病逝。
就该案件原告向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先后代替原告签字25处,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构成伪造病历。
虽然人民法院已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但由于当初起诉时原告母亲张某某还在世,故诉讼请求中并无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
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付上述费用。
三、医方观点
原告母亲张某某(事发年龄58岁)于2015年8月3日以“左乳肿物肿大1年伴乳头血性溢液1周”为主诉、以“左乳腺肿物”为诊断首次住院于肿外一病房。当日,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及治疗方案、替代治疗方案,建议:
1、完善相关准备,择期肿物穿刺病理检查,明确病理诊断及分子分型,依据病理结果行新辅助化疗,转化治疗,再行手术及术后放化疗;
2、直接手术治疗,术后放化疗;
3、临床观察,放弃治疗。
次日,局麻下行“左侧乳腺肿物粗针穿刺活检术”。8月13日,x医科大学附属一院病理会诊报告:(左乳穿刺)浸润性导管癌(Ⅱ期)。临床诊断:左乳腺癌cT4N3MOⅢb期。经四个周期辅助化疗后,肿瘤大小、卫星病灶、淋巴结较2015年8月3日时明显缩小。2015年11月9日,行“左乳腺癌改良根治术”。术后病理:
1、(左)乳腺浸润性导管癌(2级);
2、送检之:袋装淋巴结转移(8/9),软组织转移(3/3),(胸肌间组淋巴结)软组织未间转移(0/2)。
从手术后病理分析,病人为三阴性乳腺癌,即癌组织免疫组织化学检查结果为雌激素受体(ER)、孕激素受体(PR)和原癌基因Her—2均为阴性的乳腺癌,预后较其他类型差。
后期,该患者以“医生延误最佳治疗时机,病情加重”为由将我院诉至新抚区人民法院。法院作出x号判决。
我方认为:被告因代患者签字行为,已按一审判决履行了相应法律责任,赔偿原告所有经济损失429485元及案件受理费7743元;
一审为判决结案,并非双方自愿协商调解,不属于合同纠纷范畴。患者2015年8月在被告处首次住院就诊断为晚期乳腺癌,经被告医生规范治疗,起到了延续患者生命的作用,其2018年3月25日病逝是其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非医生诊疗行为所致,故被告没有义务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
根据民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四、庭审意见
被告因其医务人员存在代替患者张某某本人或者家属签字的行为,推定为存在过错,故应对张某某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院判决
被告x省x总医院赔付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74044.5元(包括丧葬费34546.5元、死亡赔偿金7094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一.基本案情2015年11月30日,患者孙某某主诉“肝癌1次介入治疗后1月余”到被告处门诊就诊。当日,患者被收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肝癌(胆管细胞癌)1次介入治疗后腹腔及腹膜后淋巴结转移。2015年12月2日,行肝动脉介入治疗。2015年12月4日,行B超引导下肝癌姑息性射频消融治疗。2015年12月7日,剖腹探查所见:腹盆腔可见约l100ml稀释淡黄色、粪臭味脓性液,洗净后探查:小肠高度
一、基本案情2019年2月8日,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67年12月13日)因骑电动车摔伤,到被告x卫生院就医,出院诊断为胫骨骨折。因病情恶化,2019年2月9日转入甲医院就医,出院诊断为:1、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左小腿筋膜室高压伴部分肌肉坏死。2019年2月12日又转入骨科医院就医,出院诊断为:1、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左小腿骨筋膜室高压切开减压术后;3、左大腿下段截肢术后。二、患方观
一、患方陈述郑某(75岁)在2018年6月23日,因“剧烈活动后胸闷、胸痛”先到其它医疗机构做CT检查后转到被告x医科大学x医院急诊,急诊医生给予磷酸肌酸钠针治疗,并说需要到心血管科进一步治疗。因当时被告心内科病区无床位而回家休养。2018年7月1日,郑某在被告胸外科住院,于7月20日实施“肺大泡切除术”。7月22日夜病情突然加重,郑某转入被告综合ICU,并于8月27日离世。
一、基本案情2019年2月12日,鲜某某因腹痛到当地x乡卫生院门诊治疗。同年2月14日15时许,鲜某某因腹痛加重,由原告陪同到被告医院就诊,门诊以“腹痛待查”收治入院,入院诊断为“1、全腹膜炎2、腹痛待诊?3、感染性休克4、COPD伴肺部感染”。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同日17时30分被告医院的执业医师、麻醉科主任赵某对鲜某某行剖腹探查术,术后诊断为“急性坏疽性阑尾炎”。术后,鲜某某处于昏睡状态被送返
一、患方陈述2016年10月31日,张某花因工作劳累及活动后腰背部疼痛不适到第一医院就医,经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后经确诊为轻度),”张某花被收住院治疗。张某花是在2016年11月9日行“腰4/5椎间盘髓核摘除、腰4/5Cage植入椎间融合,椎弓根钉棒内固定、椎管减压右侧神经根管探查扩大、自体血回输术”手术。手术前张某花各项生理指标均正常,手术后6天即2016年11月15日1点左右突然病情加重,
一、基本案情2011年4月8日至2011年6月17日,原告的父亲冯某民在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诊疗。2011年6月17日,冯某民去世。双方就被告的诊疗行为引发纠纷。期间,被告出具的一日清单显示有“经皮肝穿胆道引流术,1000元”;“抗返流尿袋15.75元、经皮肝穿胆道造影术700元、住院静脉输液5元1组(该清单有两处此项记录)、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C6-24)(力文)286元”;2011年6月
一、基本案情2017年11月16日,原告陈某江(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因“突发胸痛1天”入住被告x医院心脏大血管外科,行手术治疗。于2017年12月6日将原告转入神经内科进一步治疗,行腰穿后确诊为格林-巴利综合症。于2017年12月8日行二重滤过治疗。2017年12月9日原告突发血压降低,脉搏未触及,紧急胸外按压,进行抢救。于2018年2月1日转康复科进一步治疗,患者四肢肌力较前调高。出院
【摘要】患者因心脏疾病,被告为患者行“二尖瓣置换+主动脉瓣成形+三尖瓣成形+房颤射频消融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自体血管取用术”,手术历时9小时10分钟,术后出血行“剖胸探查术”,后患者死亡。2019年4月1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xxx医院的术前风险告知、术前评估及准备不足等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确定被告承担35%的赔偿责任,赔偿404018.83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心
一、基本案情2019年9月19日,原告杨某秀(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到被告x县中医医院就诊,自诉12年前无明显诱因发现右侧腹股沟区有一可复性包块。咳嗽、排便时包块出现,平卧休息后消失,随后逐渐增大,现有一“核桃”大小,无疼痛。为求手术治疗,来被告x县中医医院就诊。门诊检查后以“右侧腹疝”收治入院。原告杨某秀交纳了预交款1500元。次日,被告x县中医医院对原告杨某秀行“右侧股疝疝修补术”。手
一.司法案例患者因感觉头昏、无力、轻度发热,被告人医生王某某应邀到其家中就诊,为患者输液。1月18日医生王某某为患者输液过程中将香丹注射液及黄芪注射液混合配伍用药,1月19日上午再次将香丹注射液及黄芪注射液混合配伍用药,当日下午14时许,患者病情加重,被送到某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4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王某某予以谅解。2019年11月13日法院判决,被告人
一、基本案情2012年6月14日至7月16日,原告赵某某因被诊断为“左乳乳腺炎、乳腺脓肿、乳头溢液”,在被告x医院主要治疗32天。2012年9月11日至10月24日,诊断为左乳腺癌行手术治疗。2012年11月6日至2014年5月27日,原告多次因左乳癌术后,在被告处进行化疗、对症治疗、检查及化验等,自2012年9月11日至2014年5月27日共计住院167天,实际花费医疗费46389.73元,后原
一、基本案情2018年12月4日,应某某在被告x市中心医院行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左侧)。2018年12月7日出院,出院诊断:下肢静脉血栓形成。2019年4月3日,应某某因“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后4月”到被告中心医院就诊,初步诊断:左下肢静脉血栓形成,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后。诊疗计划:1、完善相关检查,血常规、凝血常规、生化全套、心电图;2、目前给予抗凝、祛聚等对症治疗。2019年4月4日在局麻下行下腔
一、基本案情2015年10月21日,崔某仁因“二尖瓣关闭不全”入住某医三院心脏外科病房,并于2015年11月4日行二尖瓣生物瓣膜置换术、经胸心脏射频消融改良迷宫术,术后当日进入危重医学科病房,共住院27天。后崔某仁于2015年11月1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治疗期间,共发生医疗费用226326.9元,并经当地报销后的自费金额为112937.1元。二、患方观点某医三院严重不负责任,给四原告造成极大痛苦。
【摘要】原告单位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到被告xx县医院进行体检,被告xx县医院工作人员在对原告右臂抽血时,原告感到右胳膊一阵剧烈麻痛。随后原告遵医嘱到上级医院专家门诊诊治,经诊断为周围神经病。参考鉴定意见,被告责任比例酌定为75%。2019年4月22日法院判决,被告x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2038.5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单位体检,赔偿责任,抽血化验,损伤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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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放弃治疗不到48小时死亡,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被送到医院抢救,在医生告知其病情继续治疗有可能发展到脑死亡,医治无望的情况下,其家属考虑家庭经济状况才被迫放弃治疗。如果简单地以家属放弃治疗导致该职工抢救结束时间和死亡原因不明为由不认定其为工伤,有违立法目的、立法精神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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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9年4月7日18时30分,二原告的女儿龙某在被告处就诊(急诊),进行了血常规检验,检验流感病毒甲型,诊断:甲流。当晚龙某再次在被告处就诊,经抢救无效于4月7日22时10分死亡。二、患方观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因医疗过错赔偿原告女儿死亡赔偿金482370元(34455元*20*0.7)、丧葬费3028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13000元,合计损失575650元。2、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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