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对是否形成事实合同关系作出认定,而对于事实合同关系的成立,应当结合当事人实施行为当时的意思表示及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对于相关事实的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涉案x1号房屋和x2号房屋原系公房,张xx之夫刘xx早在1991年去世,张xx于1999年与产权单位签订房改房购房合同,以优惠价格购买上述两套房屋,并取得产权。
对于房屋的购买过程,张xx在给刘x1的信件里以口述的形式回忆了当初购房时你(刘x1)出资与我合作(父母工龄)以前口头商定二人合作的房产各分一套的内容,该信件能够反映出张xx对双方口头协议书面形式的确认,虽然从形式上看不够完备,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体,不存在任何歧义,再行考虑双方的母子关系,可以认定刘x1与张xx之间就合作购房及分配方案达成过口头协议,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其次,通过刘x1提交的录音,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可知刘x1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张xx虽称双方系借贷关系,其已向刘x1归还借款,但刘x1不予认可,张xx亦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对张xx的该项抗辩意见难以采纳。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张xx应当将两套房屋的其中一套过户给刘x1,但张xx已将两套房屋均转移登记至他人名下,双方合同已无法履行,故刘x1要求张xx赔偿损失,存在事实依据。
关于损失数额,刘x1虽主张应为x1房屋的当前市场价值,但刘x1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失指向的是x1房屋,且刘x1于2017年已知晓损害结果的发生,故法院对刘x1主张的损失数额不予采纳。
因并无在案证据表明双方各分一套的具体约定内容,且x1号房屋和x2号房屋位置和面积相差不大,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酌情确定损失数额为566万元,对刘x1要求张xx赔偿损失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刘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财产损失70807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
事实和理由:张xx与刘x1是母子关系,张xx与刘x2也是母子关系,刘x2是刘x1的弟弟。国家实行房改政策后,1999年张xx让刘x1出钱买两套房改房,这两套房子分别是北京市xx区x1号和x2号,当时x1号房屋的购买价格是18092元。
张xx和刘x1口头约定x1房归刘x1所有,房屋面积57.8平方米。现被告恶意转移房屋所有权,张xx和刘x2瞒着刘x1,在2015年11月20日把x1房过户给刘x2,导致原告无法取得房屋,故诉至法院。
张x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市xx区x1号和x2号房原来是张xx承租的公房,1999年参加房改,购房款是向刘x1借的,已经归还了,没有约定过与刘x1一人一套。
购房后,x2号房由儿子刘x3居住,x1房由张xx居住。2016年刘x3突发疾病,家庭经济困难,2017年4月将x2房出售了。
X1房过户给刘x2,是考虑到照顾刘x3和张xx的养老问题。因为房改时使用了刘xx的工龄,我按照每人50万元的份额给子女分配,还答应多给刘x1,10万元,但刘x1不同意。
【法院审理查明】
刘xx与张xx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刘x1、次子刘x3、三子刘x2、女儿刘x4。刘xx于1991年11月7日死亡。
北京市xx区x1号和x2号房屋原xx单位的公房。1999年8月11日,xx单位与张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成本价将x2号房屋出售给张xx,房价款为16138元,公共维修基金为1113元。
同日,xx单位与张xx再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成本价将x1号房屋出售给张xx,房价款为18092元,公共维修基金为1213元。
根据房管部门的房屋档案记载,两次购房均使用了刘xx44年的工龄、张xx36年的工龄。2000年7月,张xx取得x1房屋和x2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其中x2房屋的建筑面积为53平方米,x1房屋的建筑面积为57.8平方米。
2015年11月20日,张xx与刘x2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张x将x1房屋以1元的价格出售给刘x2。2015年11月26日,x1房屋登记在刘x2名下。
2017年5月29日,张xx与案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张xx将x2房屋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
2017年6月,x1房屋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庭审中,刘x1与张xx均表示,x1号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为566万元。
刘x1提交了张xx于2017年写给自己的信件和2017年5月时与张xx的通话录音,证明x2房屋和x1房屋均是刘x1出资购买,双方口头约定一人一套,其中x1房屋归刘x1所有。
上述信件中包含在当初购房时,你出资与我合作(父母工龄)才有能力买到、以前只是口头商议的,二人合作的房产各分一套、最好你放弃要一套房子的想法,不要和自己的妈来争以及因家庭负担重想要将x1房屋出售的内容。
张xx认可信件是其书写,但表示刘x1支付的购房款是基于双方的借贷关系,其已向刘x1归还了借款,刘x1对此不予认可,张xx就其主张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上述录音体现了张xx认可两套房屋系刘x1出资购买的内容,录音中刘x1另询问:那你现在把房子卖了,就剩一套了,这以后我觉得这事儿就更不好弄了,再说我也可能多想,你当初说有一套房子是给我的,可能指的是x2,张xx表示:我是那么说的,但是现在,你说我也咨询了,后来人家说这个从法律上来讲,那只是口头一说,你也没有什么凭证,也没有什么协议,我说是呀,那时没想那么多,就那么一说就完了,后来也不关心这事儿,也没打听过,现在就是说写的我的名字,那就是我的,人家就这么说的。
张xx对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经法院释明,张xx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
审理中,刘x1表示张xx告知其要出售x2房屋时,其并不知晓x1房屋已过户给刘x2,2017年通过查询房屋档案才知道x1房屋已于2015年过后给刘x2。
另查,一、2017年9月,刘x1、刘x4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将张xx、刘x2、第三人刘x3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xx与刘x2签订的位于北京市xx区x1号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所有权恢复至张xx名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x1房屋属于张xx的个人财产,法院判决:驳回刘x1、刘x4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均未对该案提起上诉,该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2018年7月,刘x1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将张xx、刘x2诉至法院,要求确认x1房屋所有权归刘x1所有、判决张xx和刘x2将x1房屋过户到刘x1名下。
法院判决:驳回刘x1的全部诉讼请求。刘x1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该判决法院认为中载明:张xx与刘x2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诉争房屋以1元的价格出售给刘x2,刘x2与张xx之间实际为赠与合同关系,并实际得到履行。
刘x1、刘x4曾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xx与刘x2签订的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法院生效判决驳回。在刘x2依据有效合同完成了诉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刘x1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并据此要求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刘x1所称其出资购买诉争房屋并与张xx之间存在口头协议,属于合同之债,可另行解决。
再查,一、刘x1申请对x1房屋在2019年4月27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法院委托北京xx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x1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x1房屋在2019年4月27日的房产总价为7080700元。
刘x1、张xx对评估报告予以认可。
【法院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张xx赔偿刘x1损失5660000元;
二、驳回刘x1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辉律师解析】
房产纠纷王辉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对是否形成事实合同关系作出认定,而对于事实合同关系的成立,应当结合当事人实施行为当时的意思表示及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对于相关事实的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涉案x1号房屋和x2号房屋原系公房,张xx之夫刘xx早在1991年去世,张xx于1999年与产权单位签订房改房购房合同,以优惠价格购买上述两套房屋,并取得产权。
对于房屋的购买过程,张xx在给刘x1的信件里以口述的形式回忆了当初购房时你(刘x1)出资与我合作(父母工龄)以前口头商定二人合作的房产各分一套的内容,该信件能够反映出张xx对双方口头协议书面形式的确认,虽然从形式上看不够完备,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体,不存在任何歧义,再行考虑双方的母子关系,可以认定刘x1与张xx之间就合作购房及分配方案达成过口头协议,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其次,通过刘x1提交的录音,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可知刘x1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张xx虽称双方系借贷关系,其已向刘x1归还借款,但刘x1不予认可,张xx亦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对张xx的该项抗辩意见难以采纳。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张xx应当将两套房屋的其中一套过户给刘x1,但张xx已将两套房屋均转移登记至他人名下,双方合同已无法履行,故刘x1要求张xx赔偿损失,存在事实依据。
关于损失数额,刘x1虽主张应为x1房屋的当前市场价值,但刘x1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失指向的是x1房屋,且刘x1于2017年已知晓损害结果的发生,故法院对刘x1主张的损失数额不予采纳。
因并无在案证据表明双方各分一套的具体约定内容,且x1号房屋和x2号房屋位置和面积相差不大,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酌情确定损失数额为566万元,对刘x1要求张xx赔偿损失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贷款第三方的转出,首先由银行借款到公司的借款账户,按银行规定,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银行代付给第三方。银行直接支付给第三方账户,不需要本人取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秦先生起诉称:2016年12月15日我通过第三人介绍,购买坐落甲市乙区房屋,当日因我无法赶到第三人处,第三人便以买方名义与被告曹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该协议主要内容:卖方曹先生,买方甲市乙区L中介公司,买卖房屋坐落甲市乙区,该房建筑面积126平方米,地下室面
原告诉称董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秦某峰与秦某文于2014年10月29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秦某峰、秦某文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秦某峰名下,并承担房屋过户产生的一切费用;3.诉讼费由秦某峰、秦某文承担。事实与理由:1982年,我与秦某峰结为夫妻,1992年秦某峰单位分配住房,即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三居)和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一居)(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共两套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刘x(202x年x月x日去世)、孙x(201x年x月x日去世)系夫妻关系,四原告与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
房产纠纷律师收费标准:各个地方的律师收费各有不同,一般而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费10000元起步,案件价值500万元以上的按照3-5%收取律师费。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8%10万-50万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4-6%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2-4%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1-3%10
房产纠纷律师收费标准:各个地方的律师收费各有不同,一般而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费10000元起步,案件价值500万元以上的按照3-5%收取律师费。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8%10万-50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张xx和李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按基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价款使用了双方工龄、农龄折算,故应为张xx和李xx的夫妻共同财产。张xx与李x2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为10元,由此可见该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张xx
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收费:1、5万-10万(含10万元):8%。2、10万-50万(含50万元):5%。3、50万-100万(含100万元):4%。4、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5、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一、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房产纠纷属于财产纠纷,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1、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4-6%2、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3、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2-4%4、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1-3%5、1000万元以上:1-2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4-6%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2-4%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1-3%10
1、按件收费收取 (1)无财产争议:6000元-20000元之间; (2)法律文书:600元-2000元之间; (3)律师见证:2000元-10000元之间; (4)代办公证:1500元-3000元之间。 2、民事案件收费 (1)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一审争议标的在100万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诉争房屋系刘xx与张x婚后购买,应属刘xx与张x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张x去世后,其继承人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继承分割,故张x在该房屋中的份额,应由其继承人共同共有。刘xx未经张x其他继承人的同意,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刘x5名下,且该合同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原告李某芳、李某红、李某丽共同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
你好,是否能够证明实际的资金来源于欠债人,另外需要了解欠债人的儿子是成年还是未成年,是否有经济能力等信息。
单位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是夫妻双方,房改房的产权属于夫妻双方,所以单位房改房是服务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单位房改房成危房后处理方法是重新建设。 一、单位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单位房改房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这种住房的产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
二手房过户需要买卖双方当事人前去房产局办理过产,然后进行备案网签,办理核税缴税手续,递交领取的税务收据和双方过户所需证件,随后填写申请书,领取受理通知单。满20个工作日后,去交易中心领取房产证,确认信息。
购买二手房不过户只签协议是可以的,但是这样会面临很大的风险:(1)一方违约风险。在没过户之前,如果房价波动较大,交易中的一方很可能会要求调整交易价格。(2)有贷款的房子,卖方不按时归还贷款的风险。如果房产出售方原先在购买房子时有贷款,卖方未按时归还贷款,存在着银行收回的可能,买房者因此会陷入极为不利的局面。(3)卖方的其他债务和纠纷引发的风险。在签约付款至房产过户期间,如果卖方有债务等其他纠纷引起
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房改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