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
张x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张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张x与赵x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张x返还购房款320000元;
2、判令赵x支付房屋租金600000元;
3、诉讼费由赵x承担。事实与理由:我是北京市xx区xx村村民,2004年10月8日因房屋拆迁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xx区xx乡xx村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农民房拆迁补偿协议》,并于2005年8月24日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认购单》,认购北京xx室。该房屋系xx村绿化隔离地区改造回迁房,任何优惠和待遇只有xx村的村民可以享受,房屋不能私自上市交易。2005年8月27日,我将xx室出售给赵x,赵x先后支付购房款320000元。xx室土地使用权方式为划拨,该房屋系回迁房,不得私自上市交易。我与赵x签订的购房协议当属无效。我多次与赵x协商,要求确认该购房协议书无效并要求对方支付房屋租金,赵x均予拒绝,给我造成损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赵x辩称,我不同意张x的全部诉讼请求,张x就涉诉房屋已经多次起诉我,属于恶意诉讼,且每次诉讼都前后矛盾。本案中,涉诉房屋所在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住宅和商业、地下车库用地,属于大产权房屋,不属于小产权房屋。
涉诉房屋是根据北京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政策认购的房屋,此类房屋可以申领房屋所有权证书。我与张x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张x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
2004年10月8日,张x作为被拆迁户(乙方),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拆迁单位(甲方),双方签订《北京市xx区xx乡xx村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甲方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xx1号居住的房屋。
乙方在拆迁范围内居住小xx1号院,正式住房8间,建筑面积110.08平方米。现有在册人口3人,陈xx、张xx、李xx。
2005年8月27日,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张xx作为乙方,双方签订《认购单》,认购xx室,建筑面积93.02平方米,房价371820.85元。
张x作为甲方,赵x作为乙方,双方签订《购房议书》,内容为:“①甲方张x,乙方赵x,甲乙双方经过合理协商,达成共识。
②甲方张x愿将xx室的一套93.02平米的房屋卖给乙方赵x使用所有。③经过甲乙双方商议后,房屋价格以每平米4407元的价位定格,总计折合人民币‘肆拾壹万元’。
④乙方必须一次性将‘肆拾壹万元人民币’全部付清给甲方。⑤甲乙双方成交后,甲方的地下储藏室及停车位也全部归乙方所属。”
庭审中,张x提交《证明》,拟证明赵x私自购买回迁房,该购房协议系无效协议。《证明》内容为:“座落于北京市xx区xx乡xx村的xx区xx号的两居室,建筑面积93.02平方米(不含赠予的地下室面积),是xx村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回迁房,此楼房认购单上所有人姓名为张x。
该楼房属旧村改造,任何优惠和待遇只有本村村民可以享受,房屋不能私自出售和买卖,更不得上市交易。特此证明。北京市xx区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
2012年11月2日”赵x不认可该份证据,认为该份证据中没有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不符合法定形式,村委会无权对所有权进行判断,证明后半部分的陈述与事实和相关文件不符。
庭审中,张x提交个人业务凭证、收条、银行流水,拟证明赵x购买回迁房并支付购房款,双方协议属无效协议,赵x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庭审中,赵x提交多起案件的传票、起诉书,拟证明张x恶意提起多次诉讼,其主张前后矛盾,造成赵x诉累。该组证据显示张x先后以返还原物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赵x诉至法院,张x是主张其向赵x借款360000元,将房屋抵押给赵x使用,要求赵x将房屋腾退给张x,后又主张收到张x给付的360000元购房款,但请求法院确认购房协议无效。
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明涉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张x撤诉。再后张x的配偶再次起诉,主张购房协议无效,后又再次撤诉。
张x不认可该组证据,认为因为自身法律知识欠缺,故反复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中的陈述、自认现均不认可。
庭审中,赵x提交土地登记卡,拟证明涉诉房屋所在的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住宅和商业、地下车库用地,不属于小产权房屋。
张x认为权利人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性质为集体企业,该房屋为小产权房屋。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张x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辉律师解析】
房产纠纷王辉律师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
张x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安置房不是唯一的,那么是可以执行的。法律规定执行财产时候需要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房产。但是有两套的话,一般是可以执行一套的。
一、购买拆迁安置房有哪些注意事项1、明确房屋的土地类型及性质要注意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如果是集体土地上的非集体组织成员,用于非自住目的,建议慎重,因为此类土地上的房屋,集体组织成员的权益才会受到保护。如果是非集体组织成员,再拆迁的话可能不会得到任何赔偿。2、明确房屋对安置的拆迁对象有无限制或政策补贴特别是现在的“城中村”改造,由村集体组织建造的,对安置对象有明确限制。3、房屋的权利人确定房屋是
买了安置房之后是可以迁户口的,只要有房产证或购房协议书就可以迁移户口。公安部明令禁止“空户、挂户”,所以对于原户籍房子已经拆迁,是必须迁移户口的。迁移步骤和所需材料如下:第一步: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或购房协议书,到房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准迁证。第二步: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或购房协议书和准迁证,到原户籍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移证。第三步: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或购房协议书和准迁证
购买拆迁安置房时没房产证怎么办1、因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买卖性质上属于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所以应经合同相对方同意。2、对于涉及到特定资格的转让问题,因基于特定身份为合同权利具有人身依附性,建议较好不要购买。3、对于购买集体土地上的安置房,买受人应该具备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4、对于买卖标的物表述不清,回迁安置房尚未定位,回迁指标无法更名的拆迁安置房,买受人需谨慎考虑。5、受让拆迁安置房,除
购买拆迁安置房可以迁户口。当事人可以凭借房产证或购房协议书到房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室办理准迁证,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室申报迁出登记。法律依据:《户籍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
安置房土地性质是回迁房,没有独立的房产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拆迁房收物业费合理。 如果安置房小区物业能够拿出政府部门下发的收费许可和收费依据那么就需要缴纳物业费,反之不需要缴纳。因为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
拆迁房子女拥有居住权。当事人可以依合同取得居住权或者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居住权,还可以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
1、是自己住的话,安置房是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的。2、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时候,对为安置被拆迁住户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缘由进行拆迁,而给被拆迁人或者是承租人居住所使用的房屋。3、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区别。而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就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其中也包括征拆
一、拆迁安置房需要交物业费吗要,拆迁安置房其性质跟商品房也没差别,但一般物业费标准会低于同类的商品房,不同地区对安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的规定不同,详细可以咨询当地物价局。根据《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只要20%以上按时缴物业费的业主提议解聘,并经过半数以上业主表决通过,业主可炒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们欠缴的物业费还得缴清。原物业公司可自行收取,或委托新公司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
什么是拆迁安置房,如何购买1、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2、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3、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对
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时候,对为安置被拆迁住户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缘由进行拆迁,而给被拆迁人或者是承租人居住所使用的房屋。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区别。而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就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其中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拆迁安置原则是对所有人进行补偿、对使用人
一、有拆迁安置房后再购房还算首套房吗这个要分两种情况来看,一是有产权证的安置房,二是无产权证的安置房。不同的情况下,界定有所不同。1、有产权证的安置房如果是在安置房有了不动产权证的前提上再买商品房的话,那么就会算是二套房。也就是交税需要交二套房的契税,买房首付则要根据当地政策来看,看是否认房认贷,还是认贷不认房。此外,还有这样的情况,也就是安置房不动产权证虽没领取到,但是房屋产权人已经在房管局进行
这个要分两种情况来看,一是有产权证的安置房,二是无产权证的安置房。不同的情况下,界定有所不同。1、有产权证的安置房如果是在安置房有了不动产权证的前提上再买商品房的话,那么就会算是二套房。也就是交税需要交二套房的契税,买房首付则要根据当地政策来看,看是否认房认贷,还是认贷不认房。此外,还有这样的情况,也就是安置房不动产权证虽没领取到,但是房屋产权人已经在房管局进行了备案。那么在这些情况下,买房也是算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陆女士起诉称:2009年8月,我从被告庄先生处购买了两套安置房,并且我已经将购房款全部付清,但是庄先生只向我交付了一套房屋,另一套却没有交付给我,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庄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我违约金2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庄先生答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拆迁安置房纠纷时效有期限要求吗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拆迁安置房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有时效要求,如果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时效一般为6个月,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
1可以购买二手拆迁安置房,但是购买风险较大。2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再度拆迁的补偿利益。建议对房屋状况、性质、产权办理时间等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签订的合同进行全是审查。【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
拆迁安置房将如何纳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律师观点分析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星,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某。 被告:张某。 第三人:福州某房产中介公司。 第三人:陈某2,系陈某1的儿子。 原告陈某1与被告欧某、张某及第三人福州某房产代理公司、陈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