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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母亲去世后父亲将房屋过户到一个子女名下,其他子女的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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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母亲去世后父亲将房屋过户到一个子女名下,其他子女的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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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诉争房屋系刘xx与张x婚后购买,应属刘xx与张x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张x去世后,其继承人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继承分割,故张x在该房屋中的份额,应由其继承人共同共有。刘xx未经张x其他继承人的同意,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刘x5名下,且该合同约定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并非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刘x5亦未支付该款项,侵犯了张x的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同时,刘x5作为刘xx与张x的子女,理应知晓涉案房屋中有张x的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刘xx与刘x5构成恶意串通,刘xx与刘x5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考虑到现刘xx已经过世,故刘x

1、刘x

2、刘x

3、刘x3要求刘x5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恢复登记至刘xx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刘x1、刘x2、刘x3、刘x4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xx与刘x5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产证编号xxx,不动产权第xxx号),并将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恢复登记至刘xx名下;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来涉案房屋登记在刘xx名下下,刘xx现已经去世。刘xx与张x为刘x2、刘x6(刘x4之父,已于2015年去世)、刘x2、刘x5、刘x3之父亲和母亲,张x已于2001年8月29日去世。

夫妻共有住房一套,地址为北京市xx区信息、室。刘xx于2017年3月9日将该住房以买卖方式过户给其四子刘x5。在该房屋交易过程中,原告四人刘x1、刘x2、刘x3、刘x4事先均不知情。

刘x1、刘x2、刘x3、刘x4分别拥有该房屋属于已去世母亲或奶奶张x的法定继承份额,但在该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刘x5隐瞒该房屋权属情况,利用父亲年老体衰、文化程度低、不懂房屋买卖等相关法律条款即与老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刘x5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四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刘x5辩称,刘xx有权出售涉案房屋,依据合同法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并不导致本案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陈述的有其四人的继承权属份额,未征得该四人同意,刘xx不懂房屋买卖规定等理由,均不构成该法第52条的无效情形。

该涉案房屋,登记在刘xx名下,其有权出售,且出售系通过房管部门审核,合法合理,一切符合法定程序。出售房屋系刘xx的单方主张,且其有权出售房屋。

我并未强迫刘xx出售房屋,至于原告所主张的利益应当由其四人向刘xx主张,但考虑到本案各方亲属关系的特殊性,我愿意代替刘xx向四被答辩人支付合理的折价款,从而案结事了。

根据“遗嘱”,刘xx的份额应当全部由我继承,房产过户至我名下,是刘xx的真实意思表示。生前过户,是将房屋给我意思表示的提前执行。

关于和解方案。为简化各方争议焦点,最终彻底解决纠纷,提出调解解决方案如下:对王某的份额,五个子女及陈某1每人享有房产1/12之一的份额。

且刘x5承担较多赡养及扶助义务,可以多分财产。刘xx的份额为房产的7/12,按照遗嘱全部归答辩人继承,答辩人共计享有房产的8/12份额。

原告意图起诉本案合同无效,然后想平均分配继承涉案房屋,该想法缺乏可操作性及合法性。我提交相关证据显示:1、刘xx系根据邻居的做法,借鉴其做法,独立作出相关出售房屋决定。

且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2、原告自从知悉房屋买卖及过户后,就拒绝赡养陈某1。3、刘xx的赡养问题上,我出资出力较多,并未欺诈刘xx。

4、刘xx在房屋买卖之前,曾亲笔手写遗嘱,对涉案房屋作出处理。5、四原告曾与我和解,因提出要求过高,随后起诉本案。

即便按照原告的主张,也是在王某权属的部分是无效的,我同意对该部分进行折价补偿,不同意房屋恢复登记至刘xx名下。刘xx自己的权属部分自己有权处分,这部分的处分是有效的。

 

第三人赵xx向本院提供书面意见,表示其知道把房子给刘x5是父母的真实意愿。

 

【法院审理查明】

刘xx与张x系再婚夫妻,共生育刘x1、刘x5、刘x3三个子女。刘xx于2019年6月21日去世,张x于2001年8月29日去世。

刘x1与刘x6系刘xx与前妻生育之子女,刘x6于2015年9月18日去世,刘x4系刘x6之子。赵xx申请参加诉讼表示其系张x与前夫生育之女,四原告表示希望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系刘xx与张x婚后购买并下发产权证,登记在刘xx名下。2017年3月8日,刘xx与刘x5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xx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刘x5,成交价格为2562000元,当日,刘x5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现四原告表示该买卖合同是刘x5利用刘xx年老体衰、文化程度低、不懂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同时该合同也侵权了张x的继承人的权益,故要求确认上述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x5认为其照顾刘xx、张x较多,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刘xx的本意就是将该房屋留给其继承,该合同是刘xx自愿签署的,以买卖形式完成的过户,刘x5也给付刘xx其名下的存折,但刘xx并没有收。故刘xx处分涉案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是有效的。为此,刘x5向法院提供署名为刘xx的将自己在涉案房屋中的份额留给刘x5的遗嘱及刘xx表示自愿过户的录像,刘x

1、刘x

2、刘x

3、刘x4均不予认可,认为刘x5存在逼迫刘xx的意思,且刘xx生前多次表示要求刘x5给予其他人经济补偿,刘x5和刘x6都承认,并向法院提交了2019年7月13日五家第一次商议纪要,记载“有关父亲房子,在其他四位兄弟不知情状况下于2017年3月8日过户到四儿子刘x5名下。刘x5拿出父亲2016年8月8日遗嘱(效力待定),以及新房本(房屋面积85.4㎡)。房屋以买卖形式过户,税款全部返回,只花了印花税和制本费。刘x5(A方)提出方案:拿出贰佰万元,四个兄弟每家兑现伍拾万元。四家兄弟(B方)指出,伍拾万元是母亲份额,是四兄弟应得的。为彻底解决问题,考虑到兄弟亲情,B方提出方案:每家壹百万元,五儿子陈建立因为1992年老人买房时出资一半房钱,所以多给贰拾万元,四家总计肆佰贰拾万元。A方再提出:没有多余钱,可以每家多给壹拾万元、总计贰佰肆拾万元。B方再提出方案:如果没有多余钱可以卖房,然后给四家肆佰贰拾万元,剩余金额全部归A方。双方都没有最终让步。最终决定,各自回家,冷静分析协商,然后再择日集合协商父亲房屋处置。”

 

【法院判决结果】

一、确认刘xx与刘x5于2017年3月8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驳回刘x

1、刘x

2、刘x

3、刘x4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纠纷律师解析】

房产纠纷王辉律师认为,诉争房屋系刘xx与张x婚后购买,应属刘xx与张x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张x去世后,其继承人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继承分割,故张x在该房屋中的份额,应由其继承人共同共有。刘xx未经张x其他继承人的同意,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刘x5名下,且该合同约定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并非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刘x5亦未支付该款项,侵犯了张x的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同时,刘x5作为刘xx与张x的子女,理应知晓涉案房屋中有张x的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刘xx与刘x5构成恶意串通,刘xx与刘x5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考虑到现刘xx已经过世,故刘x

1、刘x

2、刘x

3、刘x3要求刘x5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恢复登记至刘xx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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