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诉争房屋系刘xx与张x婚后购买,应属刘xx与张x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张x去世后,其继承人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继承分割,故张x在该房屋中的份额,应由其继承人共同共有。刘xx未经张x其他继承人的同意,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刘x5名下,且该合同约定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并非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刘x5亦未支付该款项,侵犯了张x的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同时,刘x5作为刘xx与张x的子女,理应知晓涉案房屋中有张x的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刘xx与刘x5构成恶意串通,刘xx与刘x5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考虑到现刘xx已经过世,故刘x
1、刘x
2、刘x
3、刘x3要求刘x5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恢复登记至刘xx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刘x1、刘x2、刘x3、刘x4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xx与刘x5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产证编号xxx,不动产权第xxx号),并将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恢复登记至刘xx名下;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来涉案房屋登记在刘xx名下下,刘xx现已经去世。刘xx与张x为刘x2、刘x6(刘x4之父,已于2015年去世)、刘x2、刘x5、刘x3之父亲和母亲,张x已于2001年8月29日去世。
夫妻共有住房一套,地址为北京市xx区信息、室。刘xx于2017年3月9日将该住房以买卖方式过户给其四子刘x5。在该房屋交易过程中,原告四人刘x1、刘x2、刘x3、刘x4事先均不知情。
刘x1、刘x2、刘x3、刘x4分别拥有该房屋属于已去世母亲或奶奶张x的法定继承份额,但在该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刘x5隐瞒该房屋权属情况,利用父亲年老体衰、文化程度低、不懂房屋买卖等相关法律条款即与老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刘x5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四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刘x5辩称,刘xx有权出售涉案房屋,依据合同法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并不导致本案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陈述的有其四人的继承权属份额,未征得该四人同意,刘xx不懂房屋买卖规定等理由,均不构成该法第52条的无效情形。
该涉案房屋,登记在刘xx名下,其有权出售,且出售系通过房管部门审核,合法合理,一切符合法定程序。出售房屋系刘xx的单方主张,且其有权出售房屋。
我并未强迫刘xx出售房屋,至于原告所主张的利益应当由其四人向刘xx主张,但考虑到本案各方亲属关系的特殊性,我愿意代替刘xx向四被答辩人支付合理的折价款,从而案结事了。
根据“遗嘱”,刘xx的份额应当全部由我继承,房产过户至我名下,是刘xx的真实意思表示。生前过户,是将房屋给我意思表示的提前执行。
关于和解方案。为简化各方争议焦点,最终彻底解决纠纷,提出调解解决方案如下:对王某的份额,五个子女及陈某1每人享有房产1/12之一的份额。
且刘x5承担较多赡养及扶助义务,可以多分财产。刘xx的份额为房产的7/12,按照遗嘱全部归答辩人继承,答辩人共计享有房产的8/12份额。
原告意图起诉本案合同无效,然后想平均分配继承涉案房屋,该想法缺乏可操作性及合法性。我提交相关证据显示:1、刘xx系根据邻居的做法,借鉴其做法,独立作出相关出售房屋决定。
且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2、原告自从知悉房屋买卖及过户后,就拒绝赡养陈某1。3、刘xx的赡养问题上,我出资出力较多,并未欺诈刘xx。
4、刘xx在房屋买卖之前,曾亲笔手写遗嘱,对涉案房屋作出处理。5、四原告曾与我和解,因提出要求过高,随后起诉本案。
即便按照原告的主张,也是在王某权属的部分是无效的,我同意对该部分进行折价补偿,不同意房屋恢复登记至刘xx名下。刘xx自己的权属部分自己有权处分,这部分的处分是有效的。
第三人赵xx向本院提供书面意见,表示其知道把房子给刘x5是父母的真实意愿。
【法院审理查明】
刘xx与张x系再婚夫妻,共生育刘x1、刘x5、刘x3三个子女。刘xx于2019年6月21日去世,张x于2001年8月29日去世。
刘x1与刘x6系刘xx与前妻生育之子女,刘x6于2015年9月18日去世,刘x4系刘x6之子。赵xx申请参加诉讼表示其系张x与前夫生育之女,四原告表示希望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系刘xx与张x婚后购买并下发产权证,登记在刘xx名下。2017年3月8日,刘xx与刘x5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xx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刘x5,成交价格为2562000元,当日,刘x5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现四原告表示该买卖合同是刘x5利用刘xx年老体衰、文化程度低、不懂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同时该合同也侵权了张x的继承人的权益,故要求确认上述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x5认为其照顾刘xx、张x较多,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刘xx的本意就是将该房屋留给其继承,该合同是刘xx自愿签署的,以买卖形式完成的过户,刘x5也给付刘xx其名下的存折,但刘xx并没有收。故刘xx处分涉案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是有效的。为此,刘x5向法院提供署名为刘xx的将自己在涉案房屋中的份额留给刘x5的遗嘱及刘xx表示自愿过户的录像,刘x
1、刘x
2、刘x
3、刘x4均不予认可,认为刘x5存在逼迫刘xx的意思,且刘xx生前多次表示要求刘x5给予其他人经济补偿,刘x5和刘x6都承认,并向法院提交了2019年7月13日五家第一次商议纪要,记载“有关父亲房子,在其他四位兄弟不知情状况下于2017年3月8日过户到四儿子刘x5名下。刘x5拿出父亲2016年8月8日遗嘱(效力待定),以及新房本(房屋面积85.4㎡)。房屋以买卖形式过户,税款全部返回,只花了印花税和制本费。刘x5(A方)提出方案:拿出贰佰万元,四个兄弟每家兑现伍拾万元。四家兄弟(B方)指出,伍拾万元是母亲份额,是四兄弟应得的。为彻底解决问题,考虑到兄弟亲情,B方提出方案:每家壹百万元,五儿子陈建立因为1992年老人买房时出资一半房钱,所以多给贰拾万元,四家总计肆佰贰拾万元。A方再提出:没有多余钱,可以每家多给壹拾万元、总计贰佰肆拾万元。B方再提出方案:如果没有多余钱可以卖房,然后给四家肆佰贰拾万元,剩余金额全部归A方。双方都没有最终让步。最终决定,各自回家,冷静分析协商,然后再择日集合协商父亲房屋处置。”
【法院判决结果】
一、确认刘xx与刘x5于2017年3月8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驳回刘x
1、刘x
2、刘x
3、刘x4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纠纷律师解析】
房产纠纷王辉律师认为,诉争房屋系刘xx与张x婚后购买,应属刘xx与张x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张x去世后,其继承人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继承分割,故张x在该房屋中的份额,应由其继承人共同共有。刘xx未经张x其他继承人的同意,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刘x5名下,且该合同约定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并非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刘x5亦未支付该款项,侵犯了张x的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同时,刘x5作为刘xx与张x的子女,理应知晓涉案房屋中有张x的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刘xx与刘x5构成恶意串通,刘xx与刘x5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考虑到现刘xx已经过世,故刘x
1、刘x
2、刘x
3、刘x3要求刘x5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恢复登记至刘xx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网友提问:母亲不久前去世了,父亲很快再婚,那么我父母的共有房产我能继承多少?我的后母能不能继承?如果我的父亲先于后母去世,后母有没有权利继承这个房产?要是能继承的话,是多少?几年中如果房屋拆迁,那么拆迁款她能不能分享?这笔钱买房子的话,她又能不能继承?律师1回复:你母去世,你可继承该房产的四分之一。如你父先于继母死亡,继母可继承你父份额的一半,另一半由你继承,你的份额为八分之五,继母的份额为八分之
1,如果房产属于父母婚后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未办理遗产分割的,父亲卖房时需要先办理遗产继承,儿女继承了房产的属于房产所有人,在父亲卖房时,需要儿女一同办理房产买卖的签字2,如果房产属于父亲婚前取得的,属于父亲个人财产,由其个人自由处分,不需要儿女签字同意3,如果房产属于母亲去世后父亲取得的,也属于父亲个人财产,由其个人自由处分,不需要儿女签字同意
法律分析父亲将房屋过户给儿子具体需要的手续是:签订转让、赠与或继承合同,父亲签字(共有房产需要父母双方签字);提交申请材料,到房产局填写表格和存量合同;房产局给予回执单,缴纳税费;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民法典》第二百零九
看是否符合拆迁补偿政策,不符合的,将面临被收回,如被作为遗产分割的,分到遗产的继承人都有返还的义务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介绍:被告马XX与案外人李金X生育有三子二女,分别为长子李洪X、长女李鸿X、次子李洪X、三子李X德、次女李兰X。原告程X系李兰X之子。北京市东城区×××南区×楼×××号房屋系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天坛分中心直管公房,该房屋原承租人为李金X。2013年11月3日,李金X去世,上述房屋户籍在册人口为程X、马XX及李X德。2015年8月,北京市东城区×××南区×楼×××号房屋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张xx和李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按基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价款使用了双方工龄、农龄折算,故应为张xx和李xx的夫妻共同财产。张xx与李x2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为10元,由此可见该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张xx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
原告诉称赵某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由赵某鹏继承;2.诉讼费由赵某宏承担。赵某宏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赵某鹏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赵某鹏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遗漏审查重要证据,错误理解当事人形成的书面文字说明和处分意见,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根据我方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我父亲赵某刚去世后,
您好,对于遗产继承,我国《继承法》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进行分配,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继承,如果没有的话,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您这边如果子女放弃继承权,由母亲继承,最大的效力就是进行公证,在母亲去世之后子女也是存在继承权的。
应由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房产证名字是父母,得到公证书,住房产权夫妻是一人一半的,双方死亡,他们的产权在无遗嘱前提下,应由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父母去世后怎么继承,需要有继承权三方一起到公证处办理放弃,并要需要签署放弃协议,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死者子女、死者父母)三方平分继承。如果需要独自获得产权变卖的话、死者父母)三方平分继承。这样才能就为自已个人的。
社保交两年死了有丧葬费。丧葬费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但职工必须是被认定为因工伤死亡的,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费。
母亲去世后,房产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予以继承:1、有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扶养协议优先;2、如果没有协议的,看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3、如果既没有协议,也没有遗嘱的,就按照法定继承。
生前被继承人已经处分了财产,该财产就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其他子女无权分配
原告诉称董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秦某峰与秦某文于2014年10月29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秦某峰、秦某文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秦某峰名下,并承担房屋过户产生的一切费用;3.诉讼费由秦某峰、秦某文承担。事实与理由:1982年,我与秦某峰结为夫妻,1992年秦某峰单位分配住房,即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三居)和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一居)(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共两套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郑某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秦先生起诉称:2016年12月15日我通过第三人介绍,购买坐落甲市乙区房屋,当日因我无法赶到第三人处,第三人便以买方名义与被告曹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该协议主要内容:卖方曹先生,买方甲市乙区L中介公司,买卖房屋坐落甲市乙区,该房建筑面积126平方米,地下室面
房产继承主要费用: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5 101以上至1000部分2.5 1001以上至2000部分1.5 2001以上至
那1%的份额。到了您母亲的父母、配偶以及所有的子女名下,共同共有。
你有权继承,如死者未留遗嘱,则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均有权继承遗产,如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同意继承人之一继承全部遗产,则可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此人也可到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如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中任意一人对继承遗产有异议,或无法出具公证处需要证明材料,则此第一顺位继承人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核心提示:家人去世,被继承人存折里面的钱如何取出?需要怎样的手续?下面由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将去世家人的存款取出需要以下步骤: 步骤一 存款人过世后,在不知道存款额的情况下,继承人带上存款人死亡证明、存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有关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共同到公证机构申办存款继承公证,公证机构经审查确认继承人身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