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董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秦某峰与秦某文于2014年10月29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判令秦某峰、秦某文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秦某峰名下,并承担房屋过户产生的一切费用;
3.诉讼费由秦某峰、秦某文承担。
事实与理由:1982年,我与秦某峰结为夫妻,1992年秦某峰单位分配住房,即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三居)和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一居)(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共两套,房产登记均在秦某峰名下。
该房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秦某峰将一号房屋出售,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将上述房屋过户给秦某文。
秦某峰和秦某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也没有实际履行,我至今未收到一分钱,该房屋买卖交易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因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秦某峰辩称:我不同意董某英的全部诉讼请求。房子就是分给我的,与配偶和子女没有任何关系。房屋上市交易必须是夫妻一起去,过户的时候董某英去了单位,去过户大厅,去蓝岛大厦,董某英参与了所有房屋交易过程,这种买卖交易的时候可以不写价格。
该交易其实名为买卖,实为赠与。820000元购房款秦某文给了董某英和我一张卡,董某英和我都不要,又把卡还给秦某文了。
在离婚诉讼的时候问过董某英有无需要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董某英说就有二号房屋这一套夫妻共同财产。
秦某文辩称:不同意董某英的诉讼请求。房屋过户董某英是知情的,关于房款,当时我是给董某英和秦某峰一张卡,之后董某英和秦某峰又把这张卡退给我了。
涉案房产过户应该是秦某峰和董某英共同处理的。
法院查明
董某英与秦某峰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2年1月19日再婚。秦某文系秦某峰之女。
1997年单位作为卖方(甲方),秦某峰作为买方(乙方),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内容包括:甲方将坐落在丰台区一号立契价12317元。
乙方以标准价购买的该套住房,拥有部分产权。
1996年6月22日,秦某峰工作单位及董某英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及配偶工龄情况证明》,内容包括:秦某峰原购房工龄42年,购房地址丰台区一号,董某英购房前工作时间从1953年至1989年。
1996年6月26日,秦某峰及单位向丰台房屋土地管理局提交购房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改办成本价变更产权申请,内容为:“职工秦某峰于1993年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丰台区一号(1居室1套住房)。
并已进行产权登记。“购房以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的职工,可不补交房价款,视同成本价购房。”现职工本人提出申请,我单位审核同意变更为成本价产权。
双方同意共同遵守有关成本价产权的政策规定。请贵局给予办理成本价产权登记手续。(购房职工配偶工龄附后)”。
2014年9月12日,单位出具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载明“丰台区一号,原购房人秦某峰现申请上市交易,经核实此前物业费、供暖费已结清,无欠费问题,并与新住户秦某文签定物业、供暖合同,请协助办理上市交易手续。”
2014年10月15日,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登记表载明产权人姓名秦某峰,配偶姓名董某英,房屋坐落丰台区一号,转移出售。
2014年10月29日,秦某峰作为出卖人,秦某文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秦某文购买涉诉房屋,房屋成交价格为820000元。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秦某文并未向秦某峰实际支付上述款项。
裁判结果
一、秦某峰与秦某文于2014年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秦某文、秦某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恢复登记至秦某峰名下,房屋过户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秦某峰、秦某文负担。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已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原登记在秦某峰名下,系秦某峰、董某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使用了董某英的工龄优惠,应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秦某峰、秦某文以买卖的形式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至秦某文名下,且秦某文并未向秦某峰实际支付相应价款,二人应该知晓该行为侵害了董某英的合法利益,构成恶意串通,应为无效。
秦某文辩称秦某峰与董某英之间对于该房屋归秦某文所有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董某英对此亦不予认可,故上述合同应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涉案房屋亦应恢复至秦某峰名下。
房子卖了没过户又抵押贷款涉嫌诈骗。房产抵押合同就是贷款合同,如果你买房贷款就必须签这个合同,是根据房子的情况,抵押房子的。然后根据你的综合情况在审核你能不能贷款。所以只要买房贷款就一定要签这个贷款合同即抵押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出让。父母可以用出让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以这种方式办理过户所产生的费用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三种。其中房产满五年,营业税是免征的,同时个税也免征,只需要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登记费,如果房产未满五年,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个税,同时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登记费。2、赠与。父母也可以选择以赠与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如果办理赠与过户,则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契税和公证费。赠与过户是没有营业税的,因为赠与
法律分析父亲将房屋过户给儿子具体需要的手续是:签订转让、赠与或继承合同,父亲签字(共有房产需要父母双方签字);提交申请材料,到房产局填写表格和存量合同;房产局给予回执单,缴纳税费;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民法典》第二百零九
很多人会认为,父母的房子卖给子女,这说不通啊,毕竟是一家人,一家人把房子卖给自家人,岂不是很荒唐?其实,如果你懂得了其中的门道之后,就不会这么想了,父母在世把房子通过买卖方式过户给子女,或许是最划算的过户方式,仍然以85平米200万元房价并且房子已经满五唯一为例,房屋买卖费用如下: 费用1:契税,满五唯一的情况下,面积少于90平米的为1%,面积超过90平米的为1.5%,不是唯一房子的,契税是3%。
律师解答:实践中,父母为了将房屋过户给子女,有时候会签订的赠与合同,有时候为了避税,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子女离婚时,此类事件最容易发生纠纷。此时该过户行为,到底是属于赠与还是买卖法律关系,要看合同签订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签订后双方的履行情况。如下面这个案件,父母与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以21000元的价格卖给儿子并过户,但儿子一直没付款,父母也未催付款。后儿子与儿媳离婚,父母主张是代持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父母有权决定自己的遗产如何分配。如下面这个案件,父母以低价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给继承人之一,其他继承人起诉合同无效,最终败诉。判决书节选:法院认为:林父、林母与林二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涉讼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林二,双方一同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林二确认其没有向林父、林母支付过合同约定的购房款,结合买卖双方是父母与女儿的直系亲属关系,以及买卖方式完成过户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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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家里老人岁数大了,老大不顾其余子女的反对,拿着老人房产证和户口簿将老人的一套房子过户至自己名下,是可以过户的吗?如果过户成功,其余子女有没有权利走法律途径要回该份房产?律师解答:第一个问题关于能否过户的要分情况讨论,而第二个问题关于子女有没权利要回房产取决于第一问题的结果,如果过户已经成功,则其他子女没有权利要回房产。当事人的大哥想把老人的一套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如果只有大哥拿着老人的房产证
股东资格的认定需结合是否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是否持有出资证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如果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可能仅仅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履约纠纷,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也可能协议中约定了股东权益转移的条件和时点,约定未付清股权转让款之前不发生股东权益转移,那么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就不具备股东资格。
爷爷过户给孙子的房子,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的话,一般是不能再要回去的。如果是买卖方式过户住房给孙子,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购房款;如果是赠与方式过户住房,孙子违反赠与协议约定前提,房主可以起诉主张要回住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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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可以作废的,如果本张发票不使用了,当月的发票从开票软件中作废发票即可。发票管理-发票作废管理-已开发票作废。如果对方已经开了票,你们也已经付款并拿到税局认证,他方无法单方面的作废,因为作废发票是有条件的:对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拓展资料增值税发票作废方法如下:增值税发票开错了必须当月作废,下一个月不能作废,只能红冲。1、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开票系统里作废,在发票填开窗口里有个发票作废一栏,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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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赵某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由赵某鹏继承;2.诉讼费由赵某宏承担。赵某宏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赵某鹏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赵某鹏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遗漏审查重要证据,错误理解当事人形成的书面文字说明和处分意见,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根据我方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我父亲赵某刚去世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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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只要你们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案情经过】2002年1月,原告陈某某与第三人聂某某在高安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在与第三人再婚前生育了一个儿子陈某,第三人在与原告再婚前生育了一个儿子李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继父子关系。原告与第三人结婚后,于2007年购买了位于高安市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第三人聂某某。2016年2月,被告与第三人在高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