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介绍:
被告马XX与案外人李金X生育有三子二女,分别为长子李洪X、长女李鸿X、次子李洪X、三子李X德、次女李兰X。原告程X系李兰X之子。
北京市东城区×××南区×楼×××号房屋系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天坛分中心直管公房,该房屋原承租人为李金X。
2013年11月3日,李金X去世,上述房屋户籍在册人口为程X、马XX及李X德。2015年8月,北京市东城区×××南区×楼×××号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2015年9月24日,程X、马XX及李X德签订《协议》,该协议约定,程X、马XX、李X德权益相同,补偿安置所得利益三人份额相等。
2015年10月26日,在程X的配合下,北京市东城区×××南区×楼×××号房屋承租人由李金钵变更为马XX。2016年2月24日,程X、马XX、李X德签订《协议》约定,补偿款为2160000元,按约定三名被安置人人均每人安置购房款为720000元,三方按各自实际所购房屋、面积、比例承担各自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结余归己、对号入座。按约定马XX及程X共同出资购买安置奖励房源二室一厅一套,双方按实际购房费用、依据各自所占比例(各占50%)计取,分别承担各自费用。
余额归己,对号入座。2016年5月20日,程X、马XX、李X德进行选房。程X及马XX购买奖励房源户型二居室一套。
李X德购买居住困难家庭奖励房源户型一居室一套。程X与马XX共同购买了位于×××家园×-×-×号房屋,面积77.27平方米,购买该房需要交纳849970元。
购买×××家园×-×-×号房屋后,剩余款项292360.2元应归程X所有。
2015年9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出《关于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预签房屋征收协议的通知》,该通知载明,根据有关规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拟对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该通知附件1《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了此次征收被征收人的认定标准。该标准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及自管公房或者直管公房的公房承租人。
根据附件3《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居住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及申请程序》,居住困难家庭为申请购房人的户籍与被征收人房屋同址;
申请购房人以家庭为单位,长期在此居住,本人和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其他正式住房;申请购房人为被征收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购房家庭成员没有享受过保障性住房,且提交被征收人确认同意的法律公证书及申请购房家庭所购房源金额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和本项目专项补助的总和。
根据上述文件,涉诉房屋在本次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范围内。
2015年12月8日,马XX在《北京市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该协议甲方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乙方为被征收人马XX,丙方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该协议约定,乙方所有的房屋坐落于东城区×××南区×号楼×单元×××号,属于本项目征收范围。乙方已签订公有住宅《房屋买卖协议书》记载建筑面积25.861平方米。
乙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经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房地产市场评估总价为1655132元。
经评估,评估基准价格为48036元,被征收房屋的本项目专项补助为496903.6元、其他各类奖励、补助及补偿费用包括搬家补助费、空调移位费、有线电视安装费及速签奖励共计82184.44元,合计2234220.04元。
乙方承租公房按照房改售房代扣款10473元,乙方购买奖励安置房源的购房款在本协议生效签订《结算清单》时扣除。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15日内搬离原房屋(包含全部未登记房屋),将空房完整移交甲丙方,不得拆除原房屋(包含全部未登记房屋)中房屋设备和建筑材料,并负责所有人员按期搬迁。
未搬迁的,乙方承担未按期搬迁的相关责任。协议生效后,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九、第十条规定搬离原房屋(包含全部未登记房屋)后,甲丙方自乙方搬家交房之月起至2017年6月止,按《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规定,向乙方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
甲丙方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此款项,并在《临时安置补偿费首次结算单》中计算。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在已购买奖励安置房屋且预签协议期满后,甲乙丙三方按实际情况签订《结算清单》,甲丙方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结算费用。
签约比例奖。按《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执行。此款项,在《结算清单》中结算。购买奖励房源。甲丙方根据本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提供给乙方的本项目奖励安置房屋户型为二居室一套。
甲乙丙三方根据此奖励房屋预售合同,在《结算清单》中结算。根据本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符合居住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并审核通过后。
甲丙方另行提供本项目的奖励安置房屋一套。此奖励安置房屋指标及具体事项以《居住困难家庭购买奖励安置房确认单》中约定为准。
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成立。本次征收以独立栋号楼房的全部被征收人为单位计算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比例,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比例标准为85%。
乙方所在楼栋在预签协议期内达到比例后,本协议生效。同日,马XX签署《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补偿居民告知单》,该告知单载明,被征收人马XX,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1655132元,本项目专项补助496903.6元;
被征收房屋奖励与其他补偿及补助17701.04元,以上合计2169736.64元。
2015年12月14日,马XX签署《指定奖励房源共同购买人声明书》,指定涉诉房屋征收所得奖励房源由程X购买。
2015年12月29日,北京市东方公证书作出(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9565号《公证书》,对马XX签署声明书的签名进行了公证。
2015年12月14日,马XX、程X签署《奖励房源共同购买人声明书》。声明书内容为,马XX、程X符合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对奖励房源的购买人资格的要求,同意按照被征收人马XX与征收人确定的奖励房屋购房标准进行选房,同时知晓并同意本项目的选房要求及被征收人作出的《执行奖励房源共同购买人声明书》,并遵守上述文件之规定。
2015年12月29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9566号《公证书》,对马XX、程X 签署上述声明书的签名进行了公证。
2015年12月20日,马杏元将涉诉房屋交付拆除。2016年2月24日,马XX签署《奖励安置房购房人确认单》,确认由马XX、程X共同购买奖励房源。
同日,马XX签署《居住困难家庭购买奖励安置房确认单》,确认由李X德购买居住困难家庭奖励安置房。
案件结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程弓支付北京市东城区×××南区×楼×××号房屋剩余补偿款二十九万二千三百六十元二角;
二、驳回原告程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马XX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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