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4日,应某某在被告x市中心医院行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左侧)。2018年12月7日出院,出院诊断:下肢静脉血栓形成。
2019年4月3日,应某某因“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后4月”到被告中心医院就诊,初步诊断:左下肢静脉血栓形成,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后。
诊疗计划:1、完善相关检查,血常规、凝血常规、生化全套、心电图;2、目前给予抗凝、祛聚等对症治疗。2019年4月4日在局麻下行下腔静脉滤器取出未能成功,术中泥鳅导丝头端断裂漂流至右下肺动脉末梢,位置固定。
予以抗凝、抗感染对症治疗,患者病情平稳出院。2019年4月6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1、左下肢静脉血栓形成;2、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后。
2019年4月3日至4月6日,患者在中心医院住院3天,支付住院费15,903.59元。2019年4月15日,应某某因“下腔静脉滤器置入4月,导丝脱离2周”入住x医院,入院诊断:下腔静脉滤器取出,下肢静脉血栓形成,肺血管异物,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以手术治疗。2019年4月19日行上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取出术(右侧)。
二、患方观点
2019年8月29日,x医院胸部X线检查报告单检查所见:右下肺野内带见条线状高密度影。至今,该长约5.3厘米泥鳅导丝头仍在患者右下肺动脉末梢处,具有非常严重的致命隐患。
应某某认为,中心医院在行下腔静脉滤器取出术时,严重违反基本的医疗规范与常规,不仅取出术未能成功,更恐怖的是术中泥鳅导丝头端断裂并漂流至右下肺动脉末梢处,至今存在非常严重的致命隐患。
三、医方观点
我院术前告知充分,术中规范精细操作,患者的损害后果是手术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导致的,发生并发症后我院进行了积极治疗。
从医疗原则方面考虑,我院不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某某主张的医疗费应该以发票为准,且医保已报销的部分不能作为医疗费损失。
对鉴定费无异议,但是应当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四、鉴定意见
1、过错参与度建议为50%-70%。
2、被鉴定人应某某的伤残程度评为九级;目前无需特殊必要治疗,不再给予后期治疗费,如后期因导丝头存留出现病情变化,可就后期治疗费重新申请鉴定。
五、医疗过错分析
1、被鉴定人下腔静脉滤器植入术后四个月(2019年4月3日)至医方要求取出滤器。被鉴定人滤器置入术不在医方处,可能存在其滤器型号不同,以及对滤器置入方式、置入术中情况不了解等因素,医方术前应充分评估滤器特点,针对性的选择抓捕器并设计滤器取出方案,并对术中可能出现的滤器不能取出,导丝断裂、留存等情况与病人及家属充分沟通并采取积极预防措施。
送检材料中未见相关针对性的告知及可采取的预防性措施的描述,医方存在术前准备及告知不充分的过错。
2、医方术中多次抓取滤器未成功,多次的牵拉操作容易对周围组织造成伤害,此时应及时终止手术,减小损伤及手术风险,但医方仍改用抓捕器-导丝圈套取出法再次尝试抓捕,牵扯过程中造成泥鳅导丝头端断裂,因此医方存在手术操作欠仔细的过错,该过错是被鉴定人不良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3、临床实践中,可回收滤器一般在置入后2-4周取出,延迟取出会增加滤器粘附到血管壁的可能性,加上部分置入的滤器会出现倾斜、贴壁,使成功回收率降低并增加并发症风险。
被鉴定人滤器置入术后四个月行滤器取出术,结合术中所见(滤器有倾斜,回收钩贴壁,滤器内膜化严重),考虑因滤器倾斜及置入时间过长,造成滤器贴壁,取出困难,手术过程中出现导丝断裂的风险增加。
本案中,医方作为非滤器植入医院,对植入滤器情况不了解,术前准备应更充分,手术操作应更仔细。但,医方术前准备不充分,术中操作欠仔细,使导丝头断裂、游离,并留存于右下肺部动脉末梢血管内,是造成导丝断裂的直接原因,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要因素),而被鉴定人滤器置留时间过长,滤器倾斜、贴壁,造成滤器取出困难,使手术风险增大,也与其不良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市中心医院承担责任比例为65%,赔偿161,481.26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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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原告霍某某因双侧腹股沟疝,在被告处行腹腔镜下经腹腹膜前补片置入术,术后仍有下腹部疼痛,伴尿急尿频感。为了进一步治疗,原告到x总医院医疗,被告知需要再次手术治疗,经手术治疗原告病情慢慢好转。2019年4月2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在对原告霍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实施腹腔镜下经腹腹膜前补片置入术的补片固定位置、固定方法不佳、术后对腹股沟区包块处理不及时的过错,应当赔偿75%。【关键词】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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