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邹某某到被告x市中心医院治疗右下肢静脉曲张,术后形成肺栓塞。医院对邹某某实施溶栓治疗,治疗后邹某某出现脑出血并发症死亡。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医方存在对肺栓塞后重组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剂溶栓指征掌握不够严格、无溶栓治疗的知情同意书、未及时行头部CT检查的过错,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对邹某某进行溶栓治疗至死亡所产生的损失,酌定医院按30%承担,赔偿141309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肺栓塞,溶栓治疗,脑出血,并发症
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5日,邹某某到被告x市中心医院治疗右下肢静脉曲张。2016年8月22日,邹某某行右侧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剥脱硬化剂治疗术,术后邹某某出现下肢深静脉血栓并发症,随后形成肺栓塞。
2016年9月5日,医院对邹某某实施溶栓治疗,治疗后邹某某出现脑出血并发症,于2016年9月9日死亡,时年68周岁。
二.医方观点
当时邹某某入住我医院,我医院诊断为下肢静脉曲张。合理部分我医院同意赔偿,但是49%的比例不同意,我方承担的比例不应超过20%。
邹某某下肢深静脉血栓不可避免,与我方对下肢深静脉血栓漏诊没有因果关系,无论我方是否漏诊都无法避免患者下肢形成深静脉血栓。
应分清哪些是邹某某的原发病,哪一部分是我方存在过错所进行的治疗。
既然双方都认同是溶栓治疗出现了问题,时间截点在2016年9月5日。伙食费、护理费同意2016年9月5日以后的进行赔付,医疗费2016年9月5日之后个人支付部分为3701.53元。
交通费法院依法判决,鉴定费数额予以认同,但应该按照比例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我方存在少部分责任,应按照比例承担相应数额。
复印费数额认可。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同意按原告的标准计算。
三.患方观点
邹某某因腿部不适由其亲属送到x市中心医院就诊,治疗右下肢静脉曲张。就诊前及入院后检查邹某某都未患有其他疾病,邹某某入院后医院没有尽到护理义务,导致邹某某术后肺栓塞,医院未经五原告的同意,未按照诊疗计划就给邹某某使用了通栓类药物,因通栓类药物剂量过大,邹某某全身多部位出血、脑出血,导致死亡。
因医方存在对肺栓塞后重组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剂溶栓指征掌握不够严格、无溶栓治疗的知情同意书、未及时行头部CT检查的过错,若无这些过错,邹某某则不会因脑出血死亡。
邹某某的死亡与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四.鉴定意见
2017年8月9日,x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x市中心医院在对邹某某的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邹某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对死亡后果起所起的原因力为少部分。
五.庭审意见
邹某某因右下肢静脉血栓入院治疗。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对邹某某2016年9月5日进行溶栓治疗至死亡所产生的损失的赔偿,本院酌定医院按30%承担。
关于原告要求2016年标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一节,因邹某某已死亡,五原告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故本院予以确认。
六.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法院判决,x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41309元。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参考资料】
1.医疗纠纷:未签署拒绝治疗知情同意书,相应的医疗风险由医方承担。
2.医疗纠纷:羊水栓塞行剖宫产过程中有过错,对母婴损害后果需担责。
3.医疗纠纷:输注中药注射液时疏于监测,导致药物过敏造成患者死亡。
4.医疗纠纷:对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患者,无适应症采取脾切除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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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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