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家医院
2015年3月22日中午,患者万某某因突发头晕伴言语不清、右侧肢体活动障碍被120急诊送到第一被告x市中医院治疗,经头颅CT检查,万某某为左侧外囊区脑出血,x市中医院只是简单的给予药物治疗,在此期间万某某病情加重陷入昏迷状态,但是第一被告却没有告知家属,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
一直到晚上8点左右,家属问及万某某病情变化时,第一被告才告诉万某某家人万某某病情加重,他们医院技术水平有限无法做手术,让万某某家人决定是转院治疗还是复查CT继续在此治疗,鉴于第一被告的医疗水平,万某某家人立即将万某某转院到第二被告x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转到第二被告处的时间是21点左右。
二、第二家医院
第二被告急诊接诊后让万某某做CT检查,21:11分检查结果出来,显示万某某脑部左侧基底节区大量出血,在这种情况下,第二被告却没有立即为万某某做手术,而是在3个小时后即3月23日00:05分才在全麻下为万某某实施了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手术之后万某某呼吸道痰一直很多,每次咳痰四肢头部都翘起很高并剧烈震动。
但第二被告却没有采取针对性的治疗措施,一直到凌晨4点左右,万某某呼吸道再次严重堵痰,家属立即呼叫护士处置,并强烈要求护士呼叫医生处置,而护士却不让叫医生,并且态度很野蛮的说:“喊什么喊,不正给你们处理着的嘛!”因护士的拖延而耽误了最佳处置时机,再者第二被告吸痰设备老旧,护士处置方法不当,大量痰盂吸不出来。
造成万某某四肢及头部剧烈震动,头部在床上反复摔打持续10分钟左右,万某某血压迅速达到200多、心律迅速加快,并鼻腔出血,心电监护仪显示曲线趋平。
这期间万某某家属几经周折找到值班医生,医生赶到经过胸压抢救,手术室医生赶到进行呼吸道插管,万某某才恢复正常。上午经CT检查,显示万某某又脑干出血,万某某家属追问原因,医生却以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告诉家属说万某某脑干出血了,不行了,让家属该见的见见就回家吧。
万某某家属不同意医生意见,要求入重症监护室,医生先是以监护室没床位推诿,后又把万某某安排在另一病房,当万某某进入病房时,只有一张光板床,什么都没铺,更别提心电监护了。
在万某某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才把万某某送进重症监护室,这期间又耽误了两个多小时左右的时间,导致万某某病情加重。在重症监护室治疗22天后万某某仍然昏迷不醒。
三、第三家医院
由于第二被告的治疗没有效果,4月13日,万某某转院到第三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处治疗。在第三被告治疗期间,因治疗方案单一,治疗措施不完善,导致万某某病情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为此万某某又转院至x学院附属医院、x市中医院、x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2015年11月27日万某某医治无效去世。
四、患方观点
万某某因脑出血到第一被告处治疗,第一被告在万某某病情加重时,没有及时告知家属,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存在延误治疗的过错;
第二被告由于医疗行为不当,导致万某某术后又脑干出血,致使万某某病情加重,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第三被告治疗方案单一,医疗措施不完善,其医疗行为也存在过错,三被告的过错行为与万某某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赔偿损失。
五、医方观点
1、x市中医院。患者在共计住院五个小时,x市中医院对其诊断是正确的,治疗是符合原则的,患者自动出院,转入别的医院进行治疗,其死亡与x市中医院诊疗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中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死亡与x市中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不应该承担责任。
2、x市第一人民医院。原告对我院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患者万某某2015年3月22日至4月13日在我院诊疗期间,我院对他的诊断明确,治疗符合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
患者于2015年11月27日死于家中,具体死亡原因不明,我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脑出血和死亡均没有因果关系。我院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我院的诉讼请求。
3、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依据鉴定意见,我院不应对患者万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所主张要求我院承担的医疗费,系患者为治疗原发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并非因我院诊疗行为不足所致增加的费用,因此该部分费用应由患方自行承担,而非我院。
综上所述,我院认为,虽我院对万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但与患者万某某后期出现的“脑干出血昏迷不醒”无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我院不应对患者万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六、鉴定意见
1、x市中医院在对万某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为其后期出现的‘脑干出血昏迷不醒’的轻微因素,建议参与度为10%-15%。
2、x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对万某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与万某某脑干出血具有因果关系,为其后期出现的‘脑干出血昏迷不醒’的次要原因力,建议参与度为20%-30%。
3、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万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与其后期出现的‘脑干出血昏迷不醒’无直接因果关系。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中医院承担13%的责任,赔偿207036.24元;被告x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25%的责任,赔偿397690.62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一、患方陈述2016年10月31日,张某花因工作劳累及活动后腰背部疼痛不适到第一医院就医,经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后经确诊为轻度),”张某花被收住院治疗。张某花是在2016年11月9日行“腰4/5椎间盘髓核摘除、腰4/5Cage植入椎间融合,椎弓根钉棒内固定、椎管减压右侧神经根管探查扩大、自体血回输术”手术。手术前张某花各项生理指标均正常,手术后6天即2016年11月15日1点左右突然病情加重,
一、患方陈述原告宋某(女,1970年9月7日出生)于2019年2月28日因左乳浸润性导管癌在x大学附属医院行左乳腺切除术。2019年4月25日在被告医院行静脉输液港植入术并开始化疗,6月5日第三期化疗输液时发生液体外渗,6月6日静脉造影报告提示“导管迁曲,粗细不均匀,考虑近段局部少许外渗”。实际上,该影像学片子上显示的是导管近端已经从底座断裂脱落,根据指南规定:一旦发生导管断裂,应取出断裂导管,以
一、基本案情2012年6月14日至7月16日,原告赵某某因被诊断为“左乳乳腺炎、乳腺脓肿、乳头溢液”,在被告x医院主要治疗32天。2012年9月11日至10月24日,诊断为左乳腺癌行手术治疗。2012年11月6日至2014年5月27日,原告多次因左乳癌术后,在被告处进行化疗、对症治疗、检查及化验等,自2012年9月11日至2014年5月27日共计住院167天,实际花费医疗费46389.73元,后原
【摘要】2017年12月13日,原告母亲谢某某因大便未解一周,到被告处就医。被告患者进行了灌肠处理。后,患者自觉疼痛加剧,21日行手术,手术中发现患者腹腔内有大量的粪便液体并发现直肠后壁有3毫米贯穿性破裂。14日谢某某被宣告死亡。医疗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存在医源性肠穿孔。2019年5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某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16431.12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
一、基本案情原告的母亲张某在x红会医院行“左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于2014年4月18日入住被告x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住七楼西区床。张某做功能恢复锻炼,医院用相应药物改善微循环对症治疗。张某入院后,由郑某护理。郑某作为护工,接受医院管理,但没签合同,医院也不发工资,其要管一个房间,一般四个床位。郑某工资是原告与护士长协商50元一天,由护士长转交,后增加20元一天。郑某护理张某一个星期后,不愿意做,但
【摘要】邹某某到被告x市中心医院治疗右下肢静脉曲张,术后形成肺栓塞。医院对邹某某实施溶栓治疗,治疗后邹某某出现脑出血并发症死亡。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医方存在对肺栓塞后重组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剂溶栓指征掌握不够严格、无溶栓治疗的知情同意书、未及时行头部CT检查的过错,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对邹某某进行溶栓治疗至死亡所产生的损失,酌定医院按30%承担,赔偿141309元。【关键词】医疗纠纷,
一、基本案情2017年11月16日,原告陈某江(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因“突发胸痛1天”入住被告x医院心脏大血管外科,行手术治疗。于2017年12月6日将原告转入神经内科进一步治疗,行腰穿后确诊为格林-巴利综合症。于2017年12月8日行二重滤过治疗。2017年12月9日原告突发血压降低,脉搏未触及,紧急胸外按压,进行抢救。于2018年2月1日转康复科进一步治疗,患者四肢肌力较前调高。出院
案情介绍2020年9月14日下午14时30分许,患者何某某感觉呕吐、头晕、胸痛、无力到被告卫生室治疗,当天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胃肠型感冒,给予患者肌肉注射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柴胡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各1支。注射针水后,患者无异常反应。随后患者外出离开卫生室。约2小时后,患者何某某仍感觉不适又返回卫生室,要求继续打针治疗,经医生解释不能再打针后,给予患者口服保济丸、感冒清颗粒各1袋。服药后,
一、基本案情2018年11月6日13时许,原告亲属李某某以“腹痛、腹泻、恶心、呕吐2天,伴少尿、纳差、乏力、腰痛、左下肢麻木”为主诉入住被告x县人民医院,经初步诊断为:1、急性肠胃炎?2、急性胆囊炎?3、腰椎间盘突出症?李某某入院后,被告给予肝肾功能等检查,予抗感染、抑酸护胃,纠正肾功能不全,保肝、补液补充营养及纠正电解质紊乱等对症支持治疗。11月8日凌晨3点,李某某突然出现呼之不应、意识丧失、心
案情介绍2021年1月17日12时许,患者赵某某午饭后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随即被家属送至被告某卫生院处治疗,经被告处医生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并对其进行对症支持治疗。当日14时30分许,赵某某输液结束回家休息,14时56分许,赵某某出现口吐白沫,全身抽搐等症状,原告赵连接将其送至被告处救治,约16时左右到达被告处后,经被告处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后于16时35分死亡。2021年1月18日,某司法鉴定中心于
一、基本案情2015年10月21日,崔某仁因“二尖瓣关闭不全”入住某医三院心脏外科病房,并于2015年11月4日行二尖瓣生物瓣膜置换术、经胸心脏射频消融改良迷宫术,术后当日进入危重医学科病房,共住院27天。后崔某仁于2015年11月1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治疗期间,共发生医疗费用226326.9元,并经当地报销后的自费金额为112937.1元。二、患方观点某医三院严重不负责任,给四原告造成极大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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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20年9月13日,卯某某因腹痛至被告医院就诊,经普济医院诊断为:1、急性阑尾炎;2、左肾结石。被告医院收治入院后行腹腔镜阑尾切除术,于2020年9月20日上午出院,2020年9月21日早上卯某某被发现死于租住房屋内。同月24日,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卯某某的死因进行了鉴定,根据尸检、组织学检查及法医毒化检验,结合临床,鉴定人分析认为:卯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阑尾切除术后局部化脓性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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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9年5月6日16时40分,原告张某华的妻子陈某芬因感冒、咳嗽,就医于被告x医院,19时26分输头孢噻肟钠注射液后出现心慌、胸闷等,经抢救未见好转,于20时41分由被告x医院转至x市人民医院治疗。2019年5月8日凌晨00点10分左右,又由x市人民医院转x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陈某芬于2019年5月8日凌晨4时抢救无效死亡。二、患方观点在原告与被告x医院协商赔偿未果后,为维护原告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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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9年2月12日,鲜某某因腹痛到当地x乡卫生院门诊治疗。同年2月14日15时许,鲜某某因腹痛加重,由原告陪同到被告医院就诊,门诊以“腹痛待查”收治入院,入院诊断为“1、全腹膜炎2、腹痛待诊?3、感染性休克4、COPD伴肺部感染”。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同日17时30分被告医院的执业医师、麻醉科主任赵某对鲜某某行剖腹探查术,术后诊断为“急性坏疽性阑尾炎”。术后,鲜某某处于昏睡状态被送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