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2日,患者周某某入住x市中心医院,行手术治疗,出院诊断为子宫内膜复杂性非典型增生,子宫内膜炎,慢性宫颈炎,双侧慢性输卵管炎,双侧卵巢白体。
2018年4月29日,周某某因“体检发现盆腔包块1天”入住x市中心医院,专科情况:残端见直径约50px质硬新生物,触血,暗红色,活动度差,盆腔空虚。
2018年5月2日出院,出院诊断:残端肿物,盆腔肿物,右侧肾癌术后。
2018年5月7日,周某某因右肾癌术后12年,子宫切除术后1年,盆腔及肝脏占位一周入住x省肿瘤医院。ETC示:子宫术后改变,残端局部增厚,PET见异射状浓聚影,考虑恶性肿瘤。
宫颈活检病理示腺癌。2018年5月16日,x省肿瘤医院病理会诊意见:(子宫内膜)重度慢性炎,子宫内膜异位,灶性区域肌层内呈子宫内膜样癌图像”(宫颈)慢性炎;
双侧附件未见肿瘤。
于5月17日行TP方案化疗,出院诊断:子宫内膜癌术后复发,肝部继发性恶性肿瘤,盆腔继发恶性肿瘤,恶性肿瘤维持性化学治疗,肾恶性肿瘤个人史。
2018年6月6日至2018年12月20日,周某某先后8次入住x省肿瘤医院。2018年10月24日,同济医院病理会诊咨询意见书的意见:高分化子宫内膜样腺癌症侵及子宫肌壁内1/2层。
2018年12月21日,周某某因子宫内膜癌术综合治疗后1年余,恶性呕吐20余天,加重1天入住x省肿瘤医院。患者诊断考虑为子宫内膜癌治疗后复发(肝、盆腔转移),恶性腹腔积液。
给予患者补液、维持电解质平衡、抽腹水等对症支持治疗,后患者尿量极少,一般情况变差,于2019年1月2日4时03分宣告临床死亡。
死亡原因:多器官功能衰竭;子宫内膜癌治疗后复发。死亡诊断:多器官功能衰竭;子宫内膜癌治疗后复发;高钾血症;肾功能异常;
恶性腹腔积液;肝继发恶性肿瘤;盆腔继发恶性肿瘤。
二、患方观点
周某某因身体不适,于2017年1月12日进入x市中心医院进行诊断治疗(住院病历号1322805),在1月23日进行手术,均未诊断出癌症病情。
三、医方观点
我院对患者周某某的诊疗符合医学诊疗规范,x省肿瘤医院病理报告并不能因此否认我院的诊断结果;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其自身恶性肿瘤导致的。
四、医疗过错分析
x市中心医院对被鉴定人周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不良后果的发生有一定关系,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20%-40%。
五、庭审意见
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
1、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100,780.30元,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尊重;
2、死亡赔偿金482,370元(34,455元/年×14年);
3、丧葬费30,280.50元(60,561元/年÷2);
4、鉴定费12,900元,上述款项共计626,330.8元。
根据鉴定意见,综合本案案情,x市中心医院应对因其医疗行为造成周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责任比例为30%。
x市中心医院应承担187,899.24元(626,330.8元×30%)。精神损害抚慰金以20,000元为宜,合计207,899.23元。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市中心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7,899.23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案情介绍2020年9月14日下午14时30分许,患者何某某感觉呕吐、头晕、胸痛、无力到被告卫生室治疗,当天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胃肠型感冒,给予患者肌肉注射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柴胡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各1支。注射针水后,患者无异常反应。随后患者外出离开卫生室。约2小时后,患者何某某仍感觉不适又返回卫生室,要求继续打针治疗,经医生解释不能再打针后,给予患者口服保济丸、感冒清颗粒各1袋。服药后,
一、基本案情陶某某(生于1975年10月28日)2008年起因急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等疾病多次到x县精神病医院、x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2016年9月11日,经x县x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再次将其送至x县精神病医院住院封闭治疗(入院方式为非自愿),其医疗等费用由x县x镇人民政府支付。2019年5月2日7时30分,陶某某在进食早餐(麦粑)时突然倒地,x县精神病医院考虑噎食窒息,立即予以拍背、勺子协助清理
一、患方陈述2015年4月7日,姚某因“黑便3天、呼吸困难”入住x东方医院治疗。经过治疗症状得到缓解。为进一步治疗,2015年4月8日姚某转入x市中心医院。次日,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上消化道大出血”,生命体征不稳。为查清患者出血原因和部位,为患者行电子食管镜和电子胃、十二指肠镜检查,引起患者烦躁和躁动,随即呕吐鲜血,意识丧失,呼吸、心跳突然停止,口鼻涌出大量鲜血,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4月9日
【摘要】被告人李某某到被害人王某家中为其进行静脉输液治疗。在王某出现输液异常反应后,未观察病情变化,履行监视等义务,擅自离开现场。王某出现大汗、诉心里难受等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常规,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关键词】
一、基本案情2015年10月21日,崔某仁因“二尖瓣关闭不全”入住某医三院心脏外科病房,并于2015年11月4日行二尖瓣生物瓣膜置换术、经胸心脏射频消融改良迷宫术,术后当日进入危重医学科病房,共住院27天。后崔某仁于2015年11月1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治疗期间,共发生医疗费用226326.9元,并经当地报销后的自费金额为112937.1元。二、患方观点某医三院严重不负责任,给四原告造成极大痛苦。
一、基本案情2012年6月14日至7月16日,原告赵某某因被诊断为“左乳乳腺炎、乳腺脓肿、乳头溢液”,在被告x医院主要治疗32天。2012年9月11日至10月24日,诊断为左乳腺癌行手术治疗。2012年11月6日至2014年5月27日,原告多次因左乳癌术后,在被告处进行化疗、对症治疗、检查及化验等,自2012年9月11日至2014年5月27日共计住院167天,实际花费医疗费46389.73元,后原
【摘要】2017年7月7日,肖某入被告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局麻下予口底边缘及舌背部分边缘分别切取活检病理诊断结果为:(舌头下)溃疡,诊疗计划为促进溃疡药物治疗。2017年9月14日,肖某入某A医院住院治疗,病理检查示:(舌腹)中分化鳞状细胞癌。2019年5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xxx市xx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22558.35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病理检
你好,这个病是能够报销的,具体比例报销分乡村居民和城镇工人:1、居民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2、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准则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准则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准则,报销比例为60%。
去民政部门申请大病救助二次报销。新农合报销流程:报销所需资料:门诊报销携带资料:门诊发票、合作医疗证历本(或病历)。住院报销携带资料:住院发票、合作医疗证历本(或病历)、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其它有关证明
【摘要】2017年12月13日,原告母亲谢某某因大便未解一周,到被告处就医。被告患者进行了灌肠处理。后,患者自觉疼痛加剧,21日行手术,手术中发现患者腹腔内有大量的粪便液体并发现直肠后壁有3毫米贯穿性破裂。14日谢某某被宣告死亡。医疗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存在医源性肠穿孔。2019年5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某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16431.12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
一、患方陈述2020年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原告儿子侯某因感冒到××县卫生室看病就诊,当时天气寒冷村卫生室没有暖气,无法就诊,后来村医于某说太冷,就回村医家输液,根据村医所描述诊疗过程,给侯某(死者)测量体温正常36.4°,就开始配药输液,左氧沙星注射液0.2g×100ml,5%葡萄糖250ml×1瓶,头孢曲松钠1g×4支,VcO.25g×2支,地塞米松2mg×2g,输液器1个,皮试没有做
一、患方陈述2018年3月22日,霍某玲(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因右侧乳房有肿块,到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x大一附院)就诊。同年3月26日,x大一附院为霍某玲进行手术,但未告知诊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未进一步检查,也无术中病理诊断予以确诊,术后得知右侧乳房被全部切除,侵害了霍某玲的知情同意权,对霍某玲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x大一附院违反诊疗规范,对霍某玲误诊误治,
一、基本案情2018年11月6日13时许,原告亲属李某某以“腹痛、腹泻、恶心、呕吐2天,伴少尿、纳差、乏力、腰痛、左下肢麻木”为主诉入住被告x县人民医院,经初步诊断为:1、急性肠胃炎?2、急性胆囊炎?3、腰椎间盘突出症?李某某入院后,被告给予肝肾功能等检查,予抗感染、抑酸护胃,纠正肾功能不全,保肝、补液补充营养及纠正电解质紊乱等对症支持治疗。11月8日凌晨3点,李某某突然出现呼之不应、意识丧失、心
案情介绍2021年1月17日12时许,患者赵某某午饭后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随即被家属送至被告某卫生院处治疗,经被告处医生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并对其进行对症支持治疗。当日14时30分许,赵某某输液结束回家休息,14时56分许,赵某某出现口吐白沫,全身抽搐等症状,原告赵连接将其送至被告处救治,约16时左右到达被告处后,经被告处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后于16时35分死亡。2021年1月18日,某司法鉴定中心于
一、基本案情原告的母亲张某在x红会医院行“左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于2014年4月18日入住被告x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住七楼西区床。张某做功能恢复锻炼,医院用相应药物改善微循环对症治疗。张某入院后,由郑某护理。郑某作为护工,接受医院管理,但没签合同,医院也不发工资,其要管一个房间,一般四个床位。郑某工资是原告与护士长协商50元一天,由护士长转交,后增加20元一天。郑某护理张某一个星期后,不愿意做,但
【摘要】患者因心脏疾病,被告为患者行“二尖瓣置换+主动脉瓣成形+三尖瓣成形+房颤射频消融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自体血管取用术”,手术历时9小时10分钟,术后出血行“剖胸探查术”,后患者死亡。2019年4月1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xxx医院的术前风险告知、术前评估及准备不足等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确定被告承担35%的赔偿责任,赔偿404018.83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心
案情介绍2020年9月13日,卯某某因腹痛至被告医院就诊,经普济医院诊断为:1、急性阑尾炎;2、左肾结石。被告医院收治入院后行腹腔镜阑尾切除术,于2020年9月20日上午出院,2020年9月21日早上卯某某被发现死于租住房屋内。同月24日,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卯某某的死因进行了鉴定,根据尸检、组织学检查及法医毒化检验,结合临床,鉴定人分析认为:卯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阑尾切除术后局部化脓性感染
【摘要】患者安某某接受“腰1、2椎管减压,经右椎弓根内固定术,椎间植骨融合术”,术中出现神经损伤等。目前遗留左下肢剧烈疼痛,肌力0-I级;右下肢肌力III级,小便失禁,大便控制差的损害后果。2019年1月19日法院判决被告xx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安某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942630元。【关键词】医疗纠纷,赔偿责任,损伤神经,三级伤残,腰椎管减压术一.引言行腰椎管减
【摘要】原告霍某某因双侧腹股沟疝,在被告处行腹腔镜下经腹腹膜前补片置入术,术后仍有下腹部疼痛,伴尿急尿频感。为了进一步治疗,原告到x总医院医疗,被告知需要再次手术治疗,经手术治疗原告病情慢慢好转。2019年4月2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在对原告霍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实施腹腔镜下经腹腹膜前补片置入术的补片固定位置、固定方法不佳、术后对腹股沟区包块处理不及时的过错,应当赔偿75%。【关键词】医疗纠纷
【摘要】邹某某到被告x市中心医院治疗右下肢静脉曲张,术后形成肺栓塞。医院对邹某某实施溶栓治疗,治疗后邹某某出现脑出血并发症死亡。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医方存在对肺栓塞后重组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剂溶栓指征掌握不够严格、无溶栓治疗的知情同意书、未及时行头部CT检查的过错,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对邹某某进行溶栓治疗至死亡所产生的损失,酌定医院按30%承担,赔偿141309元。【关键词】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