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丢失,存款被他人取走,银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告银行存入款项20000元,约定存期半年。后原告因存单遗失,原告到被告处取款,被告坚称原告已将款项取出。
原告查询后,发现该款项本息合计20290元,于2017年9月10日在被人取出,但并非原告所支取。被告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系原告取出。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存款。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银行认为原告存单系其自己弄丢,与银行无关,银行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
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储蓄存款合同一般表现为存折、存单或其他储蓄存款凭证。但是,储蓄存款凭证仅仅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证明,而不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本身。
储蓄存款合同作为实践合同,自存款人将货币交付于金融机构之时起,合同成立。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银行办理存单,被告银行对此也无异议,因此,原被告双方之间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将20000元存入被告处,被告向原告出具存单,银行即负有保管该钱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虽然原告的存单丢失,但是存单丢失不代表合同关系消灭,被告银行不能以此抵消其支付存款本息的义务。
故被告银行应当向原告支付存款到期本息20290元。
被告银行辩称被告已经按照规定办理该笔业务,原告对存单及密码保管不当造成存款被取走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原告承担的抗辩理由。
本院认为,在储蓄存款合同中,金融机构因向储户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而受益,同时,也对储户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为此,金融机构基于受益者且处于支配地位,其有义务控制该种风险的发生,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储户的财产安全,提高银行系统的安全性。
即金融机构对储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中包括对储户信息与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保证储户随时支取自己的资金及保障存单的信息、密码等安全性问题,以此维护储户的交易安全,且该种安全保障义务高于储户自身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原告陈述其未向他人泄露密码,在发现存单丢失后就立即告知被告银行,原告已经尽到了存单安全注意义务。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本案中,被告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单取款业务时应当核对取款人身份信息以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被告银行向本院提交的存单支取凭证欲证明其辩称成立,但该存单的支取凭证中并无取款人签名,因此,被告银行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在办理案涉存单取款时对取款人身份进行核实或者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要求取款人在取款凭证中进行签名确认。
故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应当认定被告银行在办理案涉取款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被告银行的此项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存单丢失,存款被他人取走,银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介绍: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告银行存入款项20000元,约定存期半年。后原告因存单遗失,原告到被告处取款,被告坚称原告已将款项取出。原告查询后,发现该款项本息合计20290元,于2017年9月10日在被人取出,但并非原告所支取。被告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系原告取出。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存款。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
首先,先确定是在哪个银行办理的,如果不确定,就到所有能想到可能做过的银行去查;然后,尽可能的回想一下开立存单的日期和金额。最后,如果真的找不到,那就没办法了。银行查不到有三种可能:一、确实没做过,把银行记错了;二、当时办理的时候银行人员出错,有可能把身份证号输错,而核对的时候又没仔细看(这种可能性虽然小,但也有);三、定期存单被别人偷取并通过一定的手段给提前取走了!扩展资料:理论上银行存单丢了,被
律师观点分析一、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10月,以元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盛公司)名义向典当有限公司借款800万元,又以元盛公司800万元远期支票作为质押,并以担保人身份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后又将其中的450万元转入有其直接控制的宝隆公司。2011年11月,王某又以相同方式与元盛签订了借款合同,其获取该笔借款后用于清偿前笔从的借款800万元。负责人高某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原告张A诉称:张A与王B曾是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王C。后因王B有过错,且王B一直要求离婚,双方于2012年年初办理离婚手续。二人离婚时对财产都进行了约定,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是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房屋归张A所有;离婚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王B协助张A
如果已经拍卖了,可以协商,但是最好的时机是在逾期后被诉之前。
没有直接的证据也可以举报。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会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
这是诈骗行为,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再予处罚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而单位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单位再予处罚是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实施的处罚,不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但重复处罚的行为一般也是违法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
超速50%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记12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
可以报警处理,警察会调查清楚的
法律分析:堵路是违法的,触犯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判处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
法律分析:被限制高消费后如果仅仅是被起诉是不影响子女上学的,但是如果在判决生效之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被对方申请强制执行的话,则会对子女上学产生一定的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
你好,第三者赠与给第三者可能法院不会判决。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在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仍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仍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同时也可以采取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由法
具体什么情况建议可以先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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