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村卫生室输头孢致患者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0日患者孙X因咳嗽不适到被告卫生院下设村卫生室就诊,接诊医师给予五天的静脉输液治疗后症状缓解。2018年7月28日早晨孙X干完农活后骑车到卫生室结算药费,医生建议再输液巩固一下疗效,药物为头孢和喘定,输液期间,患者突然出现呼吸困难,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我方在鉴定听证阶段提出的过错分析:
(一)村卫生室不具备静脉输液的条件和资质;
(二)开展静脉输液治疗但抢救设施不齐全。
(三)患者不适症状已经缓解甚至消失,并不具备用药适应症,被告有过度医疗之嫌。
(四)滥用抗生素的过错。
(五)患者发生病情变化后抢救不及时,用药不规范,各种抢救措施滞后,错过了抢救时机。
(六)未及早将患者转运至上级医院,延误了转院时机。
鉴定书分析意见:
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孙X系过敏性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院方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死者死亡与被告过错有因果关系;
参与度为50%-70%。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判决情况
被告申请重新鉴定未获准许,法院认可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判决被告承担60%赔偿责任共计75万元余,鉴定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分析及建议:
患者为普通支气管炎,支气管炎是由病原微生物、物理、化学刺激或过敏等因素引起的支气管黏膜炎症,一般情况下对症治疗,可选用止咳、化痰类药物,发生支气管痉挛时可用平喘药,抗生素仅在有细菌感染证据时使用。
本案患者并不具备应用头孢的适应症,且村卫生室输液条件差,一旦发生过敏反应就非常被动。因此应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对于易于过敏的药物,应尽量到综合医院治疗。
一、基本案情2019年5月6日16时40分,原告张某华的妻子陈某芬因感冒、咳嗽,就医于被告x医院,19时26分输头孢噻肟钠注射液后出现心慌、胸闷等,经抢救未见好转,于20时41分由被告x医院转至x市人民医院治疗。2019年5月8日凌晨00点10分左右,又由x市人民医院转x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陈某芬于2019年5月8日凌晨4时抢救无效死亡。二、患方观点在原告与被告x医院协商赔偿未果后,为维护原告合
一.司法案例患者因感觉头昏、无力、轻度发热,被告人医生王某某应邀到其家中就诊,为患者输液。1月18日医生王某某为患者输液过程中将香丹注射液及黄芪注射液混合配伍用药,1月19日上午再次将香丹注射液及黄芪注射液混合配伍用药,当日下午14时许,患者病情加重,被送到某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4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王某某予以谅解。2019年11月13日法院判决,被告人
违章停车妨碍过往车辆通行因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发生致人死亡结果的,若违章停车司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则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摘要】患者因心脏疾病,被告为患者行“二尖瓣置换+主动脉瓣成形+三尖瓣成形+房颤射频消融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自体血管取用术”,手术历时9小时10分钟,术后出血行“剖胸探查术”,后患者死亡。2019年4月1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xxx医院的术前风险告知、术前评估及准备不足等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确定被告承担35%的赔偿责任,赔偿404018.83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心
一、医生错误用药致患者死亡的应该如何维权 1、协商解决。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程序简单,处理起来速度快,而且一旦达成协议,医疗机构的赔偿也会非常迅速。但医疗机构一般不会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有问题,即使有问题,也会千方百计推脱自己的责任,患者往往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患者决定采取这种方式解决纠纷,患者在签字前一定要对相关的问题考虑清楚,对于索赔的范围和数额计算清楚,以防合法的索赔权益因为不懂而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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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误诊,即医务人员由于观察检查不周,或因专业技术水平不足,导致给出错误的诊断。诊断的目的在于确定疾病的本质,并随之选择有针对性的及时治疗,使病情能够向好的方面转归。一旦误诊,不但对患者的病情延误治疗,还可能因为错误给药、手术等治疗过程给患者造成新的疾病和损伤。 【案情简介】2011年5月3日,患者许某因急性腹痛到某医院普外科治疗,经诊断为盆腔炎和阑尾炎,于5月4日行腹腔镜下盆腔脓肿清除术+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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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告人李某某到被害人王某家中为其进行静脉输液治疗。在王某出现输液异常反应后,未观察病情变化,履行监视等义务,擅自离开现场。王某出现大汗、诉心里难受等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常规,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关键词】
一、第一家医院2015年3月22日中午,患者万某某因突发头晕伴言语不清、右侧肢体活动障碍被120急诊送到第一被告x市中医院治疗,经头颅CT检查,万某某为左侧外囊区脑出血,x市中医院只是简单的给予药物治疗,在此期间万某某病情加重陷入昏迷状态,但是第一被告却没有告知家属,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一直到晚上8点左右,家属问及万某某病情变化时,第一被告才告诉万某某家人万某某病情加重,他们医院技术水平有限
【法律意见】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在肇事者负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或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肇事者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虽然致人死亡的,但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法律依据】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应受到交管部门的处分,对损害应当进行赔偿,情形严重的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
具体的追究要按消防法和刑法相关条款执行31、火灾致人死亡,一般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领导的责任包括法人代表的责任2、要看有什么具体的责任了
一、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1、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双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工作通常都由交管部门来认定,然后,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一、车祸至行人死亡,定责车主70%的责任,车主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车主在事故中承担了主要责任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逃逸刑事责任是怎样的1、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
如果是在事故中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就涉嫌交通肇事罪了,自首是从轻、减轻情节,处理好民事赔偿部分很重要,有需,可联系我当面咨询。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同等责任,如果持有的是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会降级,如果是持有的其他驾照的,不会降级。【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