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指控
2003年,被告人肖某甲被县人民医院任命为三片区(后更名为内三科)主任。2004年,xx医药有限公司(后更名为x医药有限公司、x医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x1医药有限公司)、x2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曹甲开始向县人民医院销售药品。
2007年,曹甲向被告人肖某甲推销药品,并承诺除每月支付被告人肖某甲工资(2007年至2009年每月3000元,2010年至2012年每月4000元,2013年至2018年4月每月5000元)外,另按其代理的药品在县人民医院的销售总额的12%-13%给付其“推广费”。
之后,被告人肖某甲邀请医生们吃饭、外出游玩、赠送礼品、红包等。同时,被告人肖某甲向病人开具处方时会开具曹甲代理的药品,医生们也会在医院的同类药品里优先选择被告人肖某甲推介的药品向病人开具处方。
2008年至2018年,曹甲销售药品共计13283463.09元。2007年1月至2018年5月,曹甲通过其本人及其妻子谢甲的银行账户向被告人肖某甲及其指定的李某甲(系肖某甲岳父)账户支付工资及药品“推广费”共计1784043.6元。
二、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肖某甲的受贿数额经本院查实为1781593.4元。
三、辩护意见
1、被告人肖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肖某甲实际所得为50余万元,其余费用用于自费进修、学术调研和药品推广,被告人肖某甲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积极退赃,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2、抑郁症的精神障碍鉴定报告证明:肖某甲患抑郁症,目前没有缓解,建议进一步治疗。
3、郴州市优秀医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科室主任等证书,连续三年被评为医院十佳医生,年度考核为优秀,多次被x县人民政府嘉奖,三等功,先进个人,在郴州市医学会当选消化内科、感染科、呼吸内科的三个专业委员证明:肖某甲从业以来,多次被嘉奖等。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曹甲按药品销售额的12%-13%左右给付肖某甲推广费,曹甲是通过其本人及其妻子谢甲的账户将上述款项转入肖某甲和肖某甲指定的李某甲的账户内的,肖某甲共计收受曹甲药品推广费约1781593.4万元,肖某甲以学术交流的名义向有处分权的医生推销曹甲代理的药品,并请相关医生吃饭、游玩、发放礼品、红包等。
五、证人证言
1、证人曹甲:曹甲从2007年开始委托肖某甲推广药品,2007年至2018年期间以工资加提成等方式按药品销售总额的13%左右给付肖某甲推广费1781593.4余万元,是通过其本人或者其妻的账户转至x825的,双方无其他经济往来,曹甲转入肖某甲和肖某甲指定的李某甲的账户内的钱均为药品推广费,如何推销药品和如何使用推广费由肖某甲自己决定。
2、证人李某乙:肖某甲经常组织内科有处方权的医生吃饭推荐药品,请有处方权的医生游玩、发放礼品、红包。
3、证人李某丙:肖某甲组织内三科有处方权的医生参加药品推荐会,请参会人员吃饭、活动、发放礼品等。
4、证人欧某甲:肖某甲请消化内科医生吃饭、活动、游玩、发红包等,向消化内科医生推荐药品,要他们开具处方时用他推荐的药。
5、证人欧某乙:开具处方的情况及肖某甲请消化内科医生吃饭的情况。
6、证人李某戊、李甲:肖某甲的任职情况及生活、工作情况。
7、证人杨某乙:曹甲是公司的销售业务员,除了销售提成外,公司不再负担业务员的任何费用。
8、证人李乙:肖某甲告诉李乙李某甲名下那张建设银行卡是肖某甲在保管使用,卡里面的钱是曹甲给肖某甲的,还说肖某甲从2007年起就当了曹甲的业务员,卡里的钱是曹甲给肖某甲的工资。
9、证人李某甲:李某甲不认识曹甲,与肖某甲没有经济上的往来,银行账号记不得,但一般都是自己在使用。
六、庭审意见
被告人肖某甲在立案前向x县纪委交待了收受178万余元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被告人肖某甲退出赃款124.5万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法院判决,被告人肖某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年12月起担任某医院副主任医师,2016年11月起担任该院脊柱外科科副主任。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使用x公司代理的双极射频手术刀头过程中,收受该公司销售人员郭某某给付的贿赂款共计60万元。当日在x市x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询问期间写下亲笔供词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二、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某收受的部分钱款用于给医疗小组成员发放劳务费、学术科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吉某书于2005年1月至2013年7月,在任x市中心医院神经内科主任期间,通过科内其他医生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为多家药品经销商谋取利益,收受医药代表孔某忠、刘某、刘某香、马某香、施某、白某东的药品回扣款共计858,541.00元。案发后,吉某书将回扣款全部上缴x县监察委员会。二、证据1、发破案说明材料证实: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吉某书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x市监察委员会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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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0年至2016年期间,x市x1医疗器械有限公司、x市x2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向x市x人民医院、x市x区第一人民医院、xxx市第一人民医院销售x品牌骨科耗材的过程中,由其实际控制人被告人褚某向医生行贿,数额合计10412257元。行贿对象为:时任x市x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史某、骨科诊疗小组组长陶某、简某、孙某、欧某,向时任x市x区第一人民医院骨科主任蒋某、骨科副主任鞠某、骨科诊疗小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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