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张XX,男,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中医执业医师,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住沭阳县。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24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喻XX,河南XX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XX同伙刘XX、张XX、郭XX投资二十六万余元,通过被告人孟XX介绍在上海购买远红外热成像仪等医疗设备,在驻马店市中西XX结合XX医院三楼租赁房间,利用驻马店市中西XX结合XX医院的名义,以能够将血栓清除干净、快速提取血栓等口号进行虚假宣传,对患有脑血栓疾病的患者进行诈骗,被告人李XX利用淮滨县居民许X(另案处理)等各地的介绍人在当地进行宣传,每十天从各地带大量的患者到驻马店中西医结合XX医院三楼对患者进行检查、“治疗”。
被告人李XX找到被告人张XX、孟XX、张X、鲁XX等人到驻马店中西医结合XX医院三楼对患者进行检查、“治疗”。被告人张XX和郭XX接待患者,被告人刘XX利用红外线热成像仪为患者拍片,被告人孟XX
等人为患者分析片子,夸大患者的病情,并建议患者进行取血栓的治疗,被告人张X为患者理发,并把守治疗室的门避免外人进入,被告人在治疗室内利用吸引器等设备对患者的后脑勺脖颈处的风池穴,天柱穴、大椎穴等穴位进行中医常规点刺和拔罐抽血的理疗,被告人鲁XX等人欺骗患者称抽出的血是患者的血栓。
被告人李XX对每名接受“治疗”的患者收取三千至一万八千元不等的费用。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XX、张XX、刘XX、张XX、孟XX、郭XX、鲁XX、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合法财产32.6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XX、刘XX、张XX、孟XX、郭XX、鲁XX、张X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张XX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判处刘XX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张XX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孟XX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判处郭XX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鲁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张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一、被告人张XX实施的是活血通脉清淤疗法,不是常规放血疗法。
二、张XX有医师资格证,推广的中医疗法有科学依据。
三、张XX没有做虚假宣传。
四、张XX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张XX、刘XX、张XX、孟XX、郭XX、鲁XX、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32.6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张XX、刘XX、孟XX、郭XX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张XX、刘XX、郭XX与李XX结伙共同出资购买设备,对外虚假宣传,招揽病人,骗取病人财产,均起到主要作用,孟XX参与治疗过程,为前来就诊患者提供虚假信息,以达到恐吓患者目的,在诈骗共同犯罪中亦起到积极主要作用,因此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李XX及其辩护人提出关于犯罪数额认定过高,有些返还费用应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各被害人被骗手术费均有被害人陈述予以证实,并有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证据佐证,李XX支付给介绍人的费用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采纳。
在诈骗共同犯罪中,李XX、张XX、刘XX、张XX、孟XX、郭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鲁XX、张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鲁XX、张X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张X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李XX、张XX、刘XX、张XX、孟XX、郭XX、鲁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李XX、张XX、刘XX、张XX、孟XX、郭XX、鲁XX、张X无犯罪前科,可酌定从轻处罚。张XX、刘XX、张XX、孟XX、郭XX、鲁XX、张X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鲁XX、张X退出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各辩护人提出关于各被告人无犯罪前科、有坦白情节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许X先后成立多家瀚典文化交流公司,纠集、招募多人组成诈骗犯罪集团。通过电话邀约、发放传单、赠送小礼品等方式,引诱缺乏收藏品知识的中老年人群至公司,使用“话术”宣传自编的“投资理念”。虚构数十倍的升值空间,虚假承诺回购、代为拍卖或者销售,骗取被害人购买“藏品”。致使被害人欠下巨额债务,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涉嫌团伙诈骗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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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量刑三年有期徒刑的,符合缓刑的条件,能判缓刑,如果是判处三年以上到七年的量刑就无法缓刑了,因为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你好,请问你有无被追诉呢?
法律分析:除有重大立功表现外,不能减刑,一般在一年后出狱。 1、在法院宣判后,用被判刑期减去已经在看守所内被羁期的时间,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会减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会在一段时间后按剩余刑期的长短被送到不同的监狱去服刑。 2、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如果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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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运船员、航道航务工程船船员、驳船船员、拖轮船员 是特殊工种。详见: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
入职不到一年公司裁员,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应进行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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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案件文书编号:(2021)沪0114刑初880号【案发经过】2020年10月,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网安支队通过网上巡查发现一外来在沪男子在网上有交换和售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通过进一步侦查,确定嫌疑人的行动轨迹。2021年11月4日11时许在该男子的工作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将嫌疑人抓获,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2020年11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以嫌疑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男,汉族,1965年6月20日出生,安徽省阜阳市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阜阳市颍州区,住所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XX。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8日被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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