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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刑事责任:在手术中使用手术刀头,脊柱外科医生收受公司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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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刑事责任:在手术中使用手术刀头,脊柱外科医生收受公司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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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年12月起担任某医院副主任医师,2016年11月起担任该院脊柱外科科副主任。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使用x公司代理的双极射频手术刀头过程中,收受该公司销售人员郭某某给付的贿赂款共计60万元。

当日在x市x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询问期间写下亲笔供词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收受的部分钱款用于给医疗小组成员发放劳务费、学术科研等合理支出,该部分合理支出在量刑时应予从轻考虑。

三、证据

1、某医院出具的“李某某基本情况”及提供的“关于骨科及专业学科科主任聘任的决定”、“骨科副主任医师岗位职责”等证实,某医院系国有事业单位,李某某于2012年12月起担任某医院副主任医师,2016年11月起担任脊柱外科科副主任。

2、某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至2017年,李某某名下使用x公司代理的双极射频手术刀头数量的情况。

3、被告人李某某2017年7月11日在医院纪委找其谈话时供认收受x公司钱款10万元;后于当日写下亲笔供词供认收受郭某某好处费共计60万元,在之后的讯问笔录中均作了如实供述。

四、证人证言

我是x公司的销售人员,公司拥有椎间孔镜设备及双极射频手术刀头的代理权。后经招投标,双极射频手术刀头进入某医院采购目录。

2015年中旬,某医院李某某联系我,我们就该刀头在手术中的使用达成合意。

同年9月,李某某使用该刀头开展第一台手术后,我向李某某提出给付回扣,李某某表示同意。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我共给付李某某回扣款108万元。

五、庭审意见

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某收受的部分钱款用于给医疗小组成员发放劳务费、学术科研等合理支出,经向相关人员周某、王某、胡某某、陈某、郑某某等核实,上述人员认可在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间曾分别收到李某某以劳务费、加班费等名目给付的现金21万元、7.5万元、3.9万元、2.4万元、5万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财物的去向、用途原则上属于犯罪既遂后行为人处置犯罪所得的行为,并不影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但考虑到该部分钱款其并未占有、挥霍,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是职务犯罪,侵犯的是医疗单位的正常管理制度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被告人李某某收受贿赂时间较长、数额较大。

六、法院判决

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退出的人民币60万元应予没收。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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