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刚担任原x县第二人民医院骨科主任,被告人孙某文、庄某兴、余某琪、郭某系原x县第二人民医院骨科医生。2004年5月,冯某(另处)以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x县第二人民医院签订《购销使用特殊植入性材料合作协议》,为该医院骨科提供高值耗材。
之后,冯某找到被告人李某刚,希望李某刚能够带领本科室的医生在做骨科手术时使用其公司提供的高值耗材,并约定按照供货价的20%给予现金回扣。
后李某刚将冯某给予高值耗材20%回扣一事先后告知了被告人余某琪、郭某、孙某文、庄某兴等骨科医生。
并约定对回扣款的分配比例:两名医生做手术时“五、五”分配;三名医生做手术时“四、四、二”分配,即主刀医生和一助医生各8%,二助医生4%。
2014年,冯某将部分高值耗材的回扣比例提高到25%。2007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刚收取了冯某给予的回扣并将收取的回扣分别对被告人孙某文、庄某兴、余某琪、郭某进行了分配。
二、被告人李某刚的供述
2004年我们医院通过招标,冯某公司进入我们医院,然后就开始使用冯某公司提供的骨科耗材,我们骨科从2005年底或2006年初到2015年绝大部分使用冯某公司提供的耗材,另外还有司法报告的内容应该是准确的,冯某具体拿了多少钱给我,我记不清楚了,以司法鉴定报告为准、司法鉴定统计的数据应该是准确的。
我收到钱后如数给了孙某文、余某琪、郭某、庄某兴。冯某是从2007年开始到2015年每年定期给我们骨科进行返点,2007年第一次返点时告诉我是20%,从2013年以后骨科部分耗材开始按25%返点,每次冯某都是以现金形式拿到我手里,由我进行分发,分发是按照手术量和耗材使用量进行。
如果两个人做手术,就按五五分成,三个人做手术以主刀、一助、二助按四四二分成,刚开始的时候还有主刀10%、助手8%,剩下的2%提到科室用。
冯某给我的返点我用于日常生活开支、买车买房、借支给一个房地产开发商50万元。提到科室用的钱由庄医生管理,他是否记账不清楚。
冯某一般是在他公司货款回来后,把上一季度、年度的返点费给我们,我们没有催过冯某,都是他主动给的,因此他具体给的时间我也没有注意、是否有出入也没有计较,但按照审计报告中计算的应该返点的数据看,我觉得他给的没有这么多,从2006年到2015年之间,冯某给我们的返点大概500万至600万,我个人从中大概分了200万左右,具体以查证为准。
第一次是在2007年上半年,他给了我20万元,最近的一次是2015年上半年,具体时间、金额记不清楚了,以查证为准。
我们科室的医生都参与了返点分配,余某琪、孙某文、庄某兴、郭某是从2007年一直参与分配至今,朱林是大概2012年参与分配,刘某、蒲某是2013年参与了分配,鲍禄兵2014年参与了分配。
余某琪、孙某文、郭某每人大概分了60万元,庄某兴分了大概50万元左右。
三、被告人庄某兴的供述
我于2007年至2015年在x市x区第二人民医院骨科工作期间,收受供应商冯某给予骨科耗材返点费共计20万元左右。
这些钱是由冯某按供货价的20%比例返给李某刚,再由李某刚按五三二或五四一的比例分配给我们骨科相关医生。
李某刚基本上是每半年给我们一次,第一次给我钱是2007年年底,拿了7000元左右,李某刚明确告诉我说是供货商冯某按供货价的20%返给科室的,这几年下来总金额在20万元左右,其中有7万元我存放了银行,有13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四、被告人孙某文的供述
我于2005年至2015年在x市x区第二人民医院骨科工作期间,收受供应商冯某给予骨科耗材返点费在30万至35万元万元左右。
这些钱是由冯某按供货价的20%比例返给李某刚,2014年部分耗材的返点比例提高到25%,再由李某刚按五五或四四二的比例分配给我们骨科相关医生。
每次拿钱时我们没有核对过,根据检察院出示的司法鉴定意见,数据应该是准确的,但凭我的记忆,从2005年到2015年间大概提成30万元至35万元。
最后一次收取返点费是2015年年初,大概金额在5万元左右,2014年总共拿到10万元左右。
五、被告人郭某的供述
供应商冯某给骨科的返点费是从2005年开始,是李某刚告诉我的,2005年到2013年耗材回扣比例是20%,2014年部分提高到25%,我们的分配比例是五五和四四二,这个比例是李某刚说的,每次拿钱我们也没有认真核对过。
回扣款是李某刚每半年给我们发一次,根据检察院出示的司法鉴定意见,数据应该是准确的,从2007年到2015年间收取的返点费在15万元到20万元左右,都是李某刚在他办公室直接拿的现金给我,具体金额以调查核算数据为准。
六、被告人余某琪的供述
供应商冯某给骨科的返点费是从2005年开始,2005年到2013年耗材回扣比例是20%,2014年部分提高到25%,是李某刚告诉我的,我们的分配比例是两个人按五五分成,三人按四四二比例分成,回扣款是李某刚每年给我们发两、三次。
2015年我进修就没有拿过,根据检察院出示的司法鉴定意见,数据应该是准确的,从2007年到2014年间我收取的返点费有20余万元,都是李某刚把我叫到茶坊,现金装在信封里拿给我,具体金额记不清楚了,以调查核算数据为准。
七、法院判决
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刚、孙某文、庄某兴、余某琪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三十万元、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十五万元、一年缓刑二年罚金十万元、一年缓刑二年罚金十万元、一年缓刑二年罚金十万元。
对被告人李某刚、孙某文、庄某兴、余某琪、郭某退缴的受贿款共计295万元(其中李某刚200万、孙某文35万、庄某兴20万、余某琪20万、郭某20万),上缴国库。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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