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全国范围内影响最大的事件莫过于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案情大致是这样的:2016年4月14日,被害人杜志浩等十人组成要债团伙到苏银霞的企业要债,期间多次在接待室辱骂和侮辱苏银霞、于欢母子,并发生肢体冲突。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正在劝说和协调时,于欢欲走出接待室,被要债团伙围住逼回室内,于是其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刺向要债人员,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案件曝光后,社会反响十分剧烈,多数网友本着最朴素的正义观认为刺死辱母者无罪,但是真正回归法律层面,其是否真的无罪呢?
对此,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于欢的行为对受伤的被害人构成正当防卫,对死亡的被害人构成防卫过当,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综合判决书及相关媒体报道还原的案情,刺杀发生前,被害人等要债人员已对于欢母子较长时间实施非法拘禁、殴打、侮辱、寻衅滋事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拘禁在接待室、威胁恐吓、殴打于欢、露出生殖器侮辱苏银霞,直至警察接警到来之后,苏银霞于欢母子二人仍未摆脱人身自由受到控制的处境,于欢欲走出接待室找警察时,被要债团伙逼回接待室,并用椅子杵着其往里退。
由此可知,刺杀发生时,还害人等对于欢母子的殴打、侮辱行为虽已结束,但对其的非法拘禁行为仍在持续当中,且伴有拦截、恐吓行为和实施殴打行为的紧迫性,而这些非法拘禁行为、拦截恐吓行为,都是属于正在进行的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于欢是完全可以进行防卫的,判断于欢的防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亦即是否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关键在于判断于欢针对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是否超出必要的限度以致造成重大损害。
综合本案案情,考虑到当时情况的紧急性和双方矛盾积累的烈性,笔者认为:首先,于欢对侵害人的非法拘禁、拦截恐吓行为是完全有理由进行正当防卫的,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伤害结果(重伤两人、轻伤一人)并未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构成正当防卫,阻却违法性,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其对死亡的侵害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对于一般的非法拘禁、拦截恐吓行为,造成侵害人的重伤结果应被认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而构成防卫过当,但从本案而言,考虑到当时双方实力的对比(一挑十)和矛盾积累的烈度(事前长时间的受侮辱、殴打导致),于欢造成部分侵害人重伤的防卫行为并未超出明显必要限度,应属正当防卫。
第二:被害人的行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应予以刑事追究。
在本案中,十人要债团伙使用非法手段进行要债,表现为:在工厂内摆桌吃饭喝酒扰乱生产经营秩序、对于欢母子实行殴打、拦截、辱骂、恐吓等行为、非法拘禁于欢母子、用鞋子和裸露生殖器的方式侮辱苏银霞等。
这些行为严重的破坏了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也侵害到了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已涉嫌相关犯罪,应以刑事追究,不可因为其被害人身份而忽略其犯罪的嫌疑。
综上,笔者认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忽略了于欢的部分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而是以其故意伤害致死的行为不构成无限防卫(特殊防卫)否定了其部分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不当之处。
考虑到于欢只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且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对其处以无期徒刑明显量刑偏重。同时,由于本案被害人存在多项犯罪行为,亦应予以刑事追究。
1、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2、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怎样才算超过必要限度?根据一般的理解避险行为所侵害的合法权益大于或等于所保全的合法权益时,该行为就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过当行为。 根据《刑法》第21条第3款的规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
据聊城新闻网消息,于欢案经媒体报道后,聊城市迅速成立了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联合工作组,就案件涉及有关问题展开调查。调查组按照全面深入、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开展调查工作。调取有关报警电话录音、与苏银霞有关的投诉、相关的报警处警视频和记录等资料,查阅分析处警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厂区监控录像、卷宗笔录等资料及视频,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取证谈话。 经调查, 2016年4月13日,干警郭增金等人未能及时
陈兴良等刑法学界21位著名专家评论山东聊城于欢“辱母杀人案”观点汇总 来源:互联网 山东聊城于欢刺死辱母者案一审判决后,引发社会极大关注,各方反响强烈。刑法学界众多著名的专家学者纷纷发表评论,非常精彩,现予以摘录,文字未经其本人审核,仅供参考。除了洪道德教授外,其他学者的声音几乎一边倒,认为二审应改判无罪或应显著减轻处罚。 1、陈兴良: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陈兴良(北京大学
“辱母案”二审宣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附判决书全文今天上午9:00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在该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4日,22岁的于欢和母亲苏银霞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辱骂、侮辱,最终于欢操起一把水果刀捅刺,致1死3伤,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判决节选 关于被告人于欢的辩护人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
这两天由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的报导引发了全民的愤火。山东冠县22岁的青年于欢的母亲苏银霞被暴力逼债,在自己公司的接待室被催债人员掏出阴茎侮辱,报警后,警察并未采取隔离措施,只是说了句不痛不痒的“讨债可以,但不能打人”,于欢及母亲被黑社会继续控制,于欢在绝望的激愤中捅死了辱母者。山东聊城人民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并不构成正当防卫,一审判决其无期徒刑。一审宣判后,南方周末报道了此案,引发全民关注。 网上
女方是在男方的暴力行为下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不是故意杀人,在法院量刑时会从轻处理。可能会判决的刑期为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1],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规定,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我国采用了四分法: 1、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 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
一、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1、认定防卫过当需要具备四个实质要件:一是合法性,二是紧迫性,三是针对性,四是防卫故意。2、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防卫过当的量刑是: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础上,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致人重伤的,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基础上,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
关于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是这样规定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该条文可以看出,防卫过当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具有违法性,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它与正当防卫都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具有防卫性,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及因过失而致人死亡或重伤等严重刑事犯罪行为相比,主观恶性要小得多。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
一、防卫过当是怎么认定的 防卫过当是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行为,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认真地分析判断其防卫行为是否具有防卫过当的特征。 1、从不法侵害的强度方面来认定防卫过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一个综合系统指标,既要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缓急、参加人数等,又要分析防卫的地点、手段、后果及主体的体力和心理态度。如果防卫强度明显大于不法侵害强度,这种强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即是悬殊的或
一、什么情况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1、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2、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
原文: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
定罪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有些学者主张,应在罪名前冠以防卫过当加以限制,如“防卫过当过失致死罪”、“防卫过当致人重伤罪”等,以示区别于一般的犯罪,这种做法也没有充足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使罪名的表达徒添蛇足,应当根据防卫人的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
正当防卫 《刑法》规定对防卫过当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造成轻伤刑法规定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根据情形进行适当的减轻或是免除。这是因为防卫过当的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动机,其主观恶性小,其客观上是在进行防卫的前提下造成的损害结果,所以只应对造成的重大损害承担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主客观因素决定了其社会危害性较通常犯罪的危害性小,《刑法》对防卫过当的处罚原
如果经依法鉴定为轻伤,但情节较轻,结果不是非常严重,在积极赔偿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即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能积极赔偿或取得被害人谅解,构成防卫过当。有关赔偿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按照民事赔偿标准,按照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依照残疾等级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再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协商确定;另外一种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按照被害人的直接损失赔偿(不包括残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要判多少年1、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正在事实的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行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有哪些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所谓正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卫反抗,将行劫人打翻并夺下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