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4日,22岁的于欢和母亲苏银霞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辱骂、侮辱,最终于欢操起一把水果刀捅刺,致1死3伤,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判决节选 关于被告人于欢的辩护人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前提,辩护人认为于欢系防卫过当以此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于欢构成和故意杀人罪并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代理意见,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欢被围困后,在接待室较小范围内持尖刀对四被害人腹、背部各捅刺一刀,并没有表现出对某一被害人连续捅刺致其死亡的行为,也没有对离其较远的对方其他人捅刺,从被告人于欢当时所处环境以及对被害人捅刺的部位、刀数、结合于欢案发当日下午起,一直受到被害人方要账纠缠、当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急于离开接待室的心态综合分析,于欢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要求,不能因出现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而客观归罪,定性为故意杀人。
尽管有证人证明听到被告人“弄死你”之类话,即使如此,也属在冲突过程中的斗狠之语,不能以此断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各代理人的该代理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于欢所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于其犯罪危害后果相当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于欢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造成的丧葬费等损失应依法赔偿,杜洪章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其所要求赔偿的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未提交相关证据,考虑到有实际支出,本院酌情判决1500块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要求被告人玉环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童工的在冠县人民医院的医疗支出票据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纳,其要求的交通费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考虑期确有转院治疗之需要,酌情判决18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雪贺要求被告人于欢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依法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于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杜宜琳、杜宜颖、杜宜雯、杜宜雯死亡赔偿金29098.5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1500元,供给30598.5元。
(以上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过付)
三、被告人于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医疗费49693.47,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交通费1800元,共计53443.47元。
(以上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过付)
四、被告人于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雪贺误工费890.85元,护理费890.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以上共计2231.7元。
(以上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过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李XX
人民陪审员 魏XX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书记员 付XX
杀死辱母者案(于欢故意伤害案)即将于明天进行二审,今天,山东检方公布了对该案处警民警的调查结果,该调查认为相关警察有不规范行为,但是尚不构成玩忽职守犯罪,故作出不予刑事立案的处理决定。媒体报道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后,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第一时间成立由反渎等部门组成的专门调查组,通过实地查看现场、询问现场证人、调取分析处警现场视听资料、调取110接处警
据聊城新闻网消息,于欢案经媒体报道后,聊城市迅速成立了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联合工作组,就案件涉及有关问题展开调查。调查组按照全面深入、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开展调查工作。调取有关报警电话录音、与苏银霞有关的投诉、相关的报警处警视频和记录等资料,查阅分析处警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厂区监控录像、卷宗笔录等资料及视频,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取证谈话。 经调查, 2016年4月13日,干警郭增金等人未能及时
2017年5月27日8时32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上诉案。2016年4月,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死亡。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图为上诉人于欢二审庭审现场。 这两天,全国人民都在关注同一个案件--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2016年4月14日,苏银霞母子被要债者催款上门,威逼要债
“辱母案”二审宣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附判决书全文今天上午9:00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在该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近日在全国范围内影响最大的事件莫过于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案情大致是这样的:2016年4月14日,被害人杜志浩等十人组成要债团伙到苏银霞的企业要债,期间多次在接待室辱骂和侮辱苏银霞、于欢母子,并发生肢体冲突。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正在劝说和协调时,于欢欲走出接待室,被要债团伙围住逼回室内,于是其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刺向要债人员,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8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如果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无法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情介绍:A小学、A幼儿园均系独立事业单位,B小学是A小学的下属学校,并非独立的事业单位。为方便附近的学生就近入学,A幼儿园在B小学场地内设立分园(以下称“B分园”),B分园在A幼儿园
律师观点分析故意伤害罪案的成功辩护一、案件情况2018年11月,戴某某去贵阳市云岩区某加油站加油时,因排队车辆较多,其与另一车的车主发生口角,发生打斗。戴某某用车钥匙将对方眼部上方错破,血流不止,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双方当日被带到派出所调解未果,均被行政拘留,后鉴定结果为轻伤。戴某某被刑事拘留,由于双方沟通存在困难,未达成和解,戴某某被逮捕后一直处于羁押状态。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家属委托本人介
按照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1、如果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造成他人轻伤的,一般是不会构成刑事犯罪,因为不满足法律对故意伤害罪主体的规定,因此也就不会进行处罚。2、未成年人要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话,那么就要以故意伤害
律师观点分析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郑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感情破裂,已向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交离婚申请,两人已分居数月。在冷静期30天即将届满的前一天,李某察觉到其妻子郑某与被害人杨某可能有暧昧关系,遂怒从心起,持刀到郑某出租房外等候,在郑某与被害人杨某达到出租房外门口时,持刀将被害人杨某砍伤并追打了一段路程。后被害人杨某逃离,郑某当场报警。李某在案发现场被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三处轻
您好: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
当事人信息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建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宋某,女,1991年9月4日出生,辽宁省建昌县人。委托代理人杨清乐,系辽宁杨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蒙古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4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被依法逮捕,于2018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梁凤山,
公诉机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又名邓某姣、娇娇),女,1987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巴东县野三关镇某宾馆服务员,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因本案于200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6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竹园某村7组。系被告人
今年2月17日,22岁的青年于欢“辱母杀人案”在网上吵的沸沸扬扬的,这桩案子为什么能引起轰动?因为于欢“故意伤害”的人,就是辱骂自己母亲的人。那么辱母案维持原判是怎么一回事呢,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辱母案维持原判: 于欢的母亲、山东女企业家苏银霞因为企业周转不灵,曾经向高利贷借债上百万元,月息高达10%。截止2016年4月,虽然她已倾尽全力还债,连房子都抵押出去了,但还是没法还清所...
你好,收到法院传票可以请律师应诉,也可以自己应诉,需要准备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按时提交到法院,并按时参加开庭。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强奸案发生时,将施暴者杀死,是属于正当防卫的。对于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一、枪杀抢劫
陈兴良等刑法学界21位著名专家评论山东聊城于欢“辱母杀人案”观点汇总 来源:互联网 山东聊城于欢刺死辱母者案一审判决后,引发社会极大关注,各方反响强烈。刑法学界众多著名的专家学者纷纷发表评论,非常精彩,现予以摘录,文字未经其本人审核,仅供参考。除了洪道德教授外,其他学者的声音几乎一边倒,认为二审应改判无罪或应显著减轻处罚。 1、陈兴良: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陈兴良(北京大学
【案例说法】接前文,于是假装同意,于是对歹徒说:“大哥,这个地方不够平坦,我们选一处平坦的地方行吗?”这歹徒一听还挺开心的,王某将歹徒带到一处平坦的地方,然后王某对歹徒说:“大哥,脱衣服”。歹徒一听更开心了,于是赶忙脱衣服,他在脱衣服的时候眼睛被衣服捂住。王某赶紧顺势一推,将歹徒推进了粪坑。歹徒拼命往外爬,王某跺了他手一脚,他掉了进去;第二次往外爬,又被跺一脚又掉进去了;第三次往外爬又被跺一脚,彻
案情介绍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对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罪犯王书金执行了死刑。执行死刑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王书金近亲属会见,但其近亲属拒绝会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王书金有以下犯罪事实:1. 1993年11月29日上午,王书金在河北省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寺郎固村至泊头村之间王封干渠桥北侧将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张某甲挟持至附近一变压器房南侧实施奸淫,
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杀人案,它的主角是一名中年妇女,叫做王马玲,被杀的是一名壮汉,而除了这名壮汉,还有6名壮汉被他砍成了重伤,死伤的7名壮汉们都是江苏宿迁一个拆迁公司的员工。 故事源起是王马玲一家居住的房屋被划入了拆迁的范围内,由于王马玲一家拒绝拆迁,拆迁公司的负责人袁某为达到拆迁目的,不断骚扰、折磨王马玲一家,多次带领众多拆迁人员到其家中,辱骂、威胁王马玲及其女儿,砸坏李家的玻璃,放火焚烧其家门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楠,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强制猥亵、侮辱罪于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女,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系本案被害人。北京市丰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