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如果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无法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A小学、A幼儿园均系独立事业单位,B小学是A小学的下属学校,并非独立的事业单位。为方便附近的学生就近入学,A幼儿园在B小学场地内设立分园(以下称“B分园”),B分园在A幼儿园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教师、学生、财务等均由A幼儿园负责管理。
小季系A幼儿园中班学生,在B分园上学。2021年6月9日17时47分,小季在放学后收拾椅子时不慎摔倒,导致左肘部受伤。
当日,小季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肱骨髁上骨折。小季住院治疗了3天,后来又两次进行治疗和复查。
2019年7月8日,小季父亲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小季的伤残程度、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小季左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并累及髁段,评定为十级伤残;
评定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小季伤愈后,与A幼儿园和A小学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小季遂将A幼儿园和A小学起诉至法院,要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0518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A幼儿园辩称,
1、小季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其赔偿明细中所列明的数额超出了法律规定;
2、小季在A幼儿园意外摔倒,A幼儿园在日常的教育管理中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客观的划分相关责任予以裁决;
3、小季在A幼儿园就学过程中,A幼儿园已为包括小季在内的所有学生购买了人身意外险,投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因此A幼儿园认为对于小季的损失应当在划分责任后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建议法庭追加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与本案诉讼。
A小学辩称,A小学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A小学和A幼儿园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A小学对A幼儿园没有任何法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的义务。
小季在A幼儿园受伤,与A小学无关。为此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小季对板泉小学的起诉。
法院审理:
审理中,A小学对小季伤情的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职权委托某家司法鉴定中心对小季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小季的损伤致左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克氏针经过骺板始发部位,构成为十级伤残;
评定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3、
一、本案的赔偿主体的认定;
二、本案小季损失的认定;
三、本案赔偿主体责任分担的认定。
一、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本案事故发生时小季就读于A幼儿园在A小学设立的B分园,B分园系受A幼儿园管理,A小学仅提供教学场地,不参与对B分园的管理,即A小学对小季在B分园就学期间并没有法定的教育、管理义务,故小季要求A小学承担本案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A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认定A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重点是A幼儿园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A幼儿园围绕其已尽到教育管理义务,提交了以下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 对于A小学、A幼儿园提交的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证明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从该监控视频中可以明显看到,当天放学后,老师安排教室里的学生收拾椅子后排队走出教室,但在学生收拾椅子期间,秩序混乱,多数学生在教室内打闹乱跑,但老师并未予以管理,该现象本身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在事故发生时,教室内的老师在一旁接打电话,并未注意到小季摔倒,经其他同学提醒方才上前查看。
故该视频可以认定A幼儿园存在严重管理不当的问题;
2. 对于A小学、A幼儿园提交的《A幼儿园幼儿安全教育记录表》,证明A幼儿园充分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本院认为,小季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的安全意识认知不足,A幼儿园不能仅通过召开班级会议的形式来证实已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还应当通过加强校方人员保障、提升教师的安全管理意识、制定并执行有关学生安全的校规、学校与学生父母相互配合等形式保障学生安全,故该组证据不能证实A幼儿园尽到了充分的教育、管理义务。
综上,对A幼儿园辩称其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A小学辩称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二、小季损失的认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本院认定小季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7527.76元(包含医疗费9952.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8653.5元、残疾赔偿金94132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700元)。
三、本案赔偿主体责任分担的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管理义务,本案中A幼儿园作为教学、管理者,在事故发生时虽有老师在场,但在场老师未尽到法定的安全教育、管理义务,故A幼儿园应赔偿小季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故对小季要求A幼儿园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7527.7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主张的其他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A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小季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7527.76元;
二、驳回小季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近日,一则女童在幼儿园玩滑梯摔倒身亡的新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学生特别是幼童在校期间的安全和相关责任问题是广大家长非常关心的。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8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如果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无法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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