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30年未缴社保,法院判决单位每年赔偿3600元养老金1970年原告应聘到被告单位工作至2011年,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未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致原告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后经协商,被告每年给付原告生活费(退休金)3600元至2016年年底,2017年度给付1000元生活费(退休金)后,不再给付。原告史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退休金每月3000元;
2.诉讼中增加诉求,要求被告再赔偿原告退休差额2880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姚寨镇政府辩称,
一、被答辩人的诉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劳动仲裁争议调解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被答辩人2007年就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未缴纳养老金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此时就应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其未在一年法定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其于2018年3月12日申请仲裁,早已超过仲裁时效,对其诉求应予以驳回。
二、被答辩人申请仲裁请求答辩人补交养老保险金,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因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所以对其诉求应予以驳回。
三、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每月支付被答辩人退休金3000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1、被答辩人诉称其在1970年到2011年在答辩人处工作,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既无劳动合同又无发放工资证明,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无法证实。经答辩人调查核实被答辩人在2002年到2011年在答辩人处从事门岗工作,被答辩人到2007年就已达到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即使缴纳从2002年到2007年缴纳养老保险,也不足15年,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现被答辩人要求按退休人员,要求领取退休金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2、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每月3000元,被答辩人如何计算而来,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诉求已过诉讼时效亦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其诉讼请求也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原告从上世纪70年代起至2011年,一直在被告处工作,受被告管理,被告支付其工资属实,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可以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未履行为原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导致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告对此应当向原告承担相应的养老保险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相关规定,参保人员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原告2007年5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一直在被告处工作至2011年。2011年10月31日,被告给付原告生活救济款(退休金)每年3600元至2016年年底。
2018年2月8日支付工资1000元。2018年3月12日山东省东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史加顺的申请不予受理。
2018年3月20日,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直在主张权利,应当认为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年申诉时效,被告主张原告的请求超过申诉时效,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的退休待遇问题,原被告双方2011年10月31日共同签字或盖章的申请书载明了原告在被告处干临时工情况,原告因年龄、身体等原因请求回家,每年由被告予以照顾支付3600元,原告发生的一切事情与被告无关等内容。
该申请书实际上可以视为双方关于退休待遇问题的一份协议,该申请书(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被告从2011年10月31日起,一直按该申请约定每年支付原告3600元,直至2016年年底。
故被告应按此约定继续履行原告退休的相关待遇。原告庭审时要求的其他退休待遇有违双方约定且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阿县姚寨镇人民政府从2017年起继续给付原告史某养老金每年3600元,直至原告史某终生。
二、驳回原告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员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没有给员工缴交社保的,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
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阿秀与阿萍是同一个小区的业主。小区的业主代表为方便小区居民沟通,建立了一个有29个成员组成的微信群。阿萍公公曾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2021年2月5日,阿萍公公提出辞去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职。阿秀看到辞职信息后,在小区微信群里发信息称其素质低等言语。阿萍因不满阿秀对其公公的评价,便在群里回复阿秀:“要讲到素质,没有比得上你了吧......败坏小区风气,也败坏社会道德风气......”“有
劳动者在公司工作6年,公司没签劳动合同也没买社保的,可以通过协商、投诉、申请仲裁等方式要求单位向本人支付十一个月的每月双倍工资、为本人购买社保并补缴拖欠的社保费用和滞纳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劳动者,从2016年1参加工作到2021年被辞退,5年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安排多年值夜班,从事高温工作,节假日从未休息,也从没有享受过带薪年休假。张博律师接受劳动者的委托之后,多方调取证据,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拖欠加班费、未提供劳动保障、未支付高温补贴、未带薪年休假、未缴纳社保、口头辞退等违法情形切入,最终为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在调解过程中为劳动者争取到2万余元的赔偿金
依法缴纳社保,通常先得看能不能补缴,不能直接现金赔偿。私下达成不缴纳社保的协议是不合法的,社保部门还是可以依法追缴罚款这些(好像现在改成税收部门收社保了) 没有依法缴纳社保导致不能享受社保待遇可要求赔偿
员工几年没交社保的,直接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进行补缴就可以。但若是社保累计缴纳满15年的,就不需要再补缴了。法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法律依据:员工几年没交社保的,直接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进行补缴就可以。但若是社保累计缴纳满15年的,就不需要再补缴了。法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
用人单位未交社保的,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
黄太忠于2011年2月14日入职帆力集团,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2月至2013年4月公司未为黄太忠缴纳社保。2013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公司为黄太忠参加了社保。2019年12月25日,黄太忠以公司2011年2月至2013年4月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1907.97元,仲裁委未支持。黄太忠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黄太忠在长达6年多的时间内
这位朋友我来告诉你未签合同自动离职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吧: 1、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
可以以未买社保的理由提出离职,要求单位支付你做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未缴纳社保怎么赔偿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的该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如因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个人认为,按照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并不存在该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的前提下按下述结论处理:工作8年,按照上述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也就说,满一年后才有休年假,真正享受年假的是七年,每年5天,合计是35天。根据上述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
未到退休年龄就可以补
【裁判要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惩罚。用人单位未明确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意思表示的,即不存在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事实基础,故对劳动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张某主张药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张某向法庭提交的辞职报告单上明确载明,其辞职原因为“家中有事”,该内容与张某在庭审中陈述的药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互矛盾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
您好如果您连续交满15年社保,那么您到了退休年龄后可以正常享受退休待遇
律师观点分析2018年3月1日,被告声称能够为原告办理在济南XX有编制的教师工作,但需要5万元费用。原告信以为真,但为谨慎起见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对办理事项和钱款进行了约定。但是一年期后,被告并没有为原告办理任何事情。后原告得知成为有编制教师,必须经过相关政府部门考核,被告根本不可能办理。原告要求被告退款,被告承诺不及时退款多返还3000元,但至今被告只返还了1万元.因此原告委托苏律师起诉至法院
8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如果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无法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情介绍:A小学、A幼儿园均系独立事业单位,B小学是A小学的下属学校,并非独立的事业单位。为方便附近的学生就近入学,A幼儿园在B小学场地内设立分园(以下称“B分园”),B分园在A幼儿园
某患者因恶性肿瘤多发转移住院治疗,经过放化疗治疗,病情好转,但因急性肾功能衰竭 梗阻无法解除,需长期血透。无肝素透析一次,接下来隔天进行肝素透析后出现大便潜血阳性,但医院未予重视,一周之后的血液透析过程中出现了胸闷、咳嗽、呕血,量约100ml,查血压92/55mmHg 、血氧饱和度76% 、血红蛋白38g/l,胃引流管为血性分泌物,患者神志不清,即刻转入ICU治疗。虽经输血、止血、气管插管等治疗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