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太忠于2011年2月14日入职帆力集团,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2月至2013年4月公司未为黄太忠缴纳社保。
2013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公司为黄太忠参加了社保。2019年12月25日,黄太忠以公司2011年2月至2013年4月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1907.97元,仲裁委未支持。
黄太忠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黄太忠在长达6年多的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不能再以该理由解除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庭审中均一致确认2013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公司为黄太忠参加了社保,黄太忠明确其主张的是2011年2月至2013年4月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形成权的行使应受一定期限限制。
黄太忠在长达6年多的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故对该项解除原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对黄太忠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诉求不予支持。
黄太忠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长达六年时间里没有选择行使解除权,是对权利的怠于行使,解除权已消灭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2013年4月之前公司未依法为黄太忠缴纳社会保险,黄太忠依法享有解除权。
解除权系形成权,形成权的行使受一定期限限制,黄太忠对该事实明知且未提出异议,而2013年5月之后至黄太忠离职的六年多时间内公司均足额为黄太忠缴纳了社会保险,即违法事实已经处于结束状态而非持续状态的情况下,作为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在长达六年时间里没有选择行使解除权,是对权利的怠于行使,故一审认为其解除权已经消灭不再受法律保护并无不当,黄太忠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太忠仍不服,向重庆高院申请再审。黄太忠认为,公司未缴纳2011年2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一、二审法院认定黄太忠的解除权消灭,适用法律错误。
高院裁定:解除权属形成权,其行使受一定期限的限制高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其行使应受一定期限的限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确实存在在2011年2月至2013年4月期间未为黄太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但在2013年5月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2019年12月,公司均依法为黄太忠参加了社会保险。
黄太忠在长达六年多的时间内未就2011年2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参保情况提出异议,一、二审认定黄太忠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已经消灭,并无不当。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黄太忠的再审申请。案号:(2021)渝民申778号(当事人系化名)
王小红于2011年5月3日入职陕西高物公司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公司每月向王小红发放相应社会保险补贴,公司不再承担为王小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王小红签了《个人申请书》、《劳动合同书》及补充协议。2019年5月9日,王小红离职,之后,王小红就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宜申请仲裁。2019年9月24日,仲裁委裁决公司为王小红补缴2011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2019年12月30日
【裁判要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惩罚。用人单位未明确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意思表示的,即不存在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事实基础,故对劳动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张某主张药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张某向法庭提交的辞职报告单上明确载明,其辞职原因为“家中有事”,该内容与张某在庭审中陈述的药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互矛盾
辞职后可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是1年内。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实务案例《( 2022)苏05民终3136号》2020年3月21日,果某入职某快递公司,负责快递件的收取和派送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承揽合同等书
目前关于市内搬迁是否有补偿存在一定的争议,如果距离实在是太远,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交通便利的话,确实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
社保以后可以补交。若劳动者有工作单位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并根据核定的数额进行补缴;若是个人补缴社保,可以自行前往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将费用缴纳补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
女职工在孕期,用人单位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即便合同到期,劳动关系也应该顺延指孕期结束。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
【司法观点】《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未以员工实际工资数额缴纳社保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员工于2020年6月28日向公司以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且经要求补缴后超过一个月仍
你好,一般来说,只要到职员满足退休的条件,且在职期间缴纳了养老保险金等,用人单位是没有理由不受理其得到退休金的请求的。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后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和公积金。还可以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赔偿失业金损失。还可以争取一下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你好,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至于证据,只要能证明你是这个公司的员工就可以,比如说劳动合同、工资条以及考勤记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
企业未缴社保导致员工无法领取养老金,5种赔偿方式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并且无法补缴,导致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员工以此提起诉讼,各地法院判决赔偿的计算方式有差别,司法实践中有5种:1.企业以一定数额按月向员工支付养老金;2.企业一次性支付,员工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至我国人口平均寿命,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3.企业一次性支付员工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扣除员工个人应缴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员工买社保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向单位主张: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3,如果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注意有一年的时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这位朋友我来告诉你未签合同自动离职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吧: 1、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
1.产假期间公司停缴社保,导致生育津贴无法享受,员工应该如何所求赔偿?2.产假期间公司停缴社保,员工应该如何所求赔偿?
案情简介李某于2013年9月1日进入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出于用工成本考虑,一直未为包括李某在内的25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李某曾多次向公司方提出,希望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均遭公司方拒绝。李某于2015年1月5日向公司书面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公司自本人入职以来一直未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经本人多次要求仍未缴纳。公司的行为已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
法律分析:员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没有给员工缴交社保的,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
同工同酬,是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若干规定。2009年10月,人保部透露将出台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将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只要工作的岗位、职级、内容相同,应做到“同工同酬”——不仅工资待遇相同,社保、福利等也应一视同仁。“所谓‘同工同酬’并非要求他们的工资数额一样,而是允许在同一工资区间内进行浮动”。二是将同工同酬写入法律法规当中。人保部正在
可以自己交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离职,或公司倒闭,其需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的
1、可以。2、单位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保,属于违法。当事人可以要求尽快补充办理,否则可以去社保部门举报。如果没有办理社保,当事人还可以离职并要求补偿。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