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患者因恶性肿瘤多发转移住院治疗,经过放化疗治疗,病情好转,但因急性肾功能衰竭 梗阻无法解除,需长期血透。无肝素透析一次,接下来隔天进行肝素透析后出现大便潜血阳性,但医院未予重视,一周之后的血液透析过程中出现了胸闷、咳嗽、呕血,量约100ml,查血压92/55mmHg 、血氧饱和度76% 、血红蛋白38g/l,胃引流管为血性分泌物,患者神志不清,即刻转入ICU治疗。
虽经输血、止血、气管插管等治疗措施,但最后仍消化道大出血,低血容量休克死亡,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去世后,家属悲痛万分,为此家属与医院开始进行协商,通过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委)进行调解,最终调解的结果是医调委认为医院方无责任。
该调解结果无法让家属接受,于是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进行维权。
经过鉴定分析,医院没有对可能的出血部位进行排查,没有对凝血、患者是否存在活动性出血的禁忌症进行评估,对于透析过程中使用低分子肝素钙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在大便潜血阳性出现后,血液透析使用低分子肝素钙的风险也未向家属进行告知,违反了《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肾脏病学分册》血液透析关于【血液透析中临床急性并发症及处理】8.出血的规范,透析中应用抗凝药可以增加出血倾向。
常见胃肠道出血、硬膜下血肿、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泌尿系统出血、后腹膜血肿、血腥胸腔积液、血性渗出性心包炎和炎帝及自发性眼前房出血等。
有出血倾向者可以用低分子肝素,有活动性出血这可以用枸橼酸盐康宁或不用抗凝药透析,脑出血应采用腹膜透析。因此医方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经法院审理,医院虽不认可该鉴定意见,提出患者高龄、且已经是癌症晚期,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符合诊疗常规,患者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转归的结果。
患者本人为癌症晚期,其生存期已经接近末期,计算死亡赔偿金时应当考虑患者本人的生存期。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医院虽提出异议,但没有提出明确证据推翻鉴定意见,同时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规定并未将生存期考虑在内,因此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诉讼其请求。
医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2018年,患者某甲,3岁,门诊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为进一步治疗,收治入院,入院诊断为先心病,二尖瓣返流(重度)、卵圆孔未闭、肺动脉高压(轻度)、心功能二级,入院时患者身体状况良好。择期手术,行二尖瓣成行术,卵圆孔缝合术,术术后心脏彩超:先天性心脏病 二尖瓣成形+ 起搏器植入术后,二尖瓣反流(轻+度) 左心增大 左室收缩功能减低。出院前心脏彩超:二尖瓣成形术,二尖瓣反流(中-大量),心包积液(微
8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如果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无法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情介绍:A小学、A幼儿园均系独立事业单位,B小学是A小学的下属学校,并非独立的事业单位。为方便附近的学生就近入学,A幼儿园在B小学场地内设立分园(以下称“B分园”),B分园在A幼儿园
你好,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承担多少赔偿,多长时间做鉴定,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赔偿。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负主要责任的情形:
养老服务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及行业规范尽到注意义务的,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不强人所难,对于并非因养老服务机构的原因产生的损害后果,养老服务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案情介绍:张三的父亲张老汉已经80多岁了,患有高血压、脑萎缩等疾病,精神状态也不是很好,经常走丢,无故发脾气等。为了让父亲得到更好的照顾,张三便计划将张老汉送进养老院。2022年2月21日,张三与被告A公司达成《养老服务协
医生误诊患者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矛盾突出,其成因很复杂,其中既有医患双方问题,也有医疗体制的弊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医患危机则是信任危机,彼此交付信任,面对医学上无法避免的误诊,病人应理性看待,医生在就诊过程中,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增强责任心也是对生命的尊重
一、基本案情2018年12月4日,应某某在被告x市中心医院行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左侧)。2018年12月7日出院,出院诊断:下肢静脉血栓形成。2019年4月3日,应某某因“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后4月”到被告中心医院就诊,初步诊断:左下肢静脉血栓形成,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后。诊疗计划:1、完善相关检查,血常规、凝血常规、生化全套、心电图;2、目前给予抗凝、祛聚等对症治疗。2019年4月4日在局麻下行下腔
律师观点分析客人在饭店摔倒骨折,法院判决饭店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详情:2015年8月5日早上约7点多钟,王某某去兰溪市某某饭店买早餐,因店里地面有积水,王中玉不幸滑倒摔伤。王某某立即向110指挥中心报警,接警后云山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处理。王某某就到兰溪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去治疗费用14362.11元。2017年8月7日因王某某需要拆除钢板在兰溪市人民医院住院5天,花去治疗费用6433.
发生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死者家属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死亡补助金、抚恤金等。但是要先弄清楚是不是医疗事故。如果是因为医院的不当行为造成患者死亡,医院应主要承担责任。如果患者本身犯病,医院处置专不当造成患者死亡,医院在其责任属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在患者犯病时,医院处置得当,患者死亡的话,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一、基本案情2015年10月21日,崔某仁因“二尖瓣关闭不全”入住某医三院心脏外科病房,并于2015年11月4日行二尖瓣生物瓣膜置换术、经胸心脏射频消融改良迷宫术,术后当日进入危重医学科病房,共住院27天。后崔某仁于2015年11月1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治疗期间,共发生医疗费用226326.9元,并经当地报销后的自费金额为112937.1元。二、患方观点某医三院严重不负责任,给四原告造成极大痛苦。
工人下班时间高血压晕倒公司不需要负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范围,但是毕竟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的疾病,甚至很有可能与本人工作劳累精神紧张的种种因素有关,需要合情合理的处理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李某某与何某某、张某某、耿某某在冠县某村饭店一同吃饭喝酒,李某某喝酒后独自开电动四轮车回家途中,翻到路边沟内,电动四轮车起火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耿某某向李某某的家属各赔偿60000元,因何某某未赔偿,李某某的家属将何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何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60000元。 法院审理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
一、基本案情2019年5月6日16时40分,原告张某华的妻子陈某芬因感冒、咳嗽,就医于被告x医院,19时26分输头孢噻肟钠注射液后出现心慌、胸闷等,经抢救未见好转,于20时41分由被告x医院转至x市人民医院治疗。2019年5月8日凌晨00点10分左右,又由x市人民医院转x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陈某芬于2019年5月8日凌晨4时抢救无效死亡。二、患方观点在原告与被告x医院协商赔偿未果后,为维护原告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法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开展合法、正当的社会交往。行为人在正常社会交往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如果行为人无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行为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女童进食他人赠与的芭蕉后死亡,赠与人是否应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覃某邱和死者曾某婷的爷爷曾某合均在佛山市南海区某村租地种菜并居住在菜地工棚。2015年1月15日上
这种情况属于不确定的因素,有客户被敲诈勒索过。可以暂时不要理睬,等他们起诉后再联系我们律师。
交通事故驾驶员死亡的,可以找保险公司赔偿,由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和商业险进行赔偿。驾驶员驾驶车辆是职务行为的,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可以由驾驶员的用人单位或者雇佣者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
交通事故死亡但对方没有赔偿能力的,如车辆投有保险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剩余的赔偿部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肿瘤(2)医疗维权案例(查看更多医疗纠纷案例)【引言】患者因甲状腺功能亢,行碘131治疗后甲状腺功能减退构成六级伤残,医院因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真实导致不能鉴定,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医疗维权】患者到医院就医,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归类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患者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
你好,是否有签劳动合同
交通事故肇事不赔偿诉讼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由被告提出答辩,等待开庭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