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聚餐活动中不免要饮酒,聚餐的组织者应对聚餐人员的饮酒数量进行审慎控制,其他参加者也应注意避免过量饮酒,避免极力劝酒。
在聚餐活动中因饮酒造成聚餐者伤亡等损害的,聚餐的组织者和其他参加者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过量饮酒;猝死;组织者;参加者;注意义务;酒精含量
案件事实
2012年10月12日,张某与周某、何某、杨某、巫某系好友,前往某地去玩,当晚应叶某邀请与叶某及其父母在一羊肉汤锅馆聚餐。
在聚餐过程中,张某因劝酒大量饮酒。聚餐结束后,张某等人被叶某安排至宾馆住宿。次日凌晨,张某被送入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的心血毒化检验结论为乙醇含量为354.8mg/100ml。
案件经过
事情发生后,死者张某的父母将聚会的组织者叶某,其他参与人员以及饭店老板告上法庭,认为周某等人存在劝酒行为,在张某醉酒后未尽到合理的护送、救助义务。
饭店老板明知客户醉酒仍然出售白酒,放纵饮酒。要求几被告对张某的死亡承担60%的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判后认为,张某已满18周岁,系成年人,应当认识到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死亡负主要责任。
叶某是聚餐组织者,应对饮酒数量加以审慎控制,周某等同行人员,也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从饮酒的情况来看,上述人员未认识到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应酌情承担赔偿责任。
叶某的父母系善意待客,与张某的接触也在合理范围内,送张某等人到宾馆后也返回照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晚所饮酒水为自带,且上述人员者已离开饭店,故饭店老板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聚餐活动是现代社会中亲朋好友相见和交往的一种常见活动,也是亲情、友情的一种表达方式。聚餐活动中不免要饮酒,聚餐的组织者负责聚餐活动的安排,特别对饮酒的数量应加以审慎的控制,其他参加人员也不能放纵自己过量饮酒,更不能极力劝同行人员饮酒,酒后有人员开车的,更不能饮酒。
因过量饮酒造成人员猝死或受伤的,聚餐的组织者、其他参加者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张某系成年人,应当对过量饮酒引起的后果有充分认识,但仍然过量饮酒,具有一定的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叶某作为聚会的组织者,未对在场人员的饮酒数量谨慎的加以控制,具有一定的过错。其他参加者一起饮酒并劝酒,也违反了一定的注意义务,也具有相应的过错。
故法院判决聚会者叶某和其他的参与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在此,律师提醒聚餐的人员,聚餐活动中不免要饮酒,聚餐的组织者应对聚餐人员的饮酒数量进行审慎控制,其他参加者也应注意避免过量饮酒,避免极力劝酒。
在聚餐活动中因饮酒造成聚餐者伤亡等损害的,聚餐的组织者和其他参加者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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