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这件事,看起来很小。可事实上,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很多人觉得,输液就是简单的挂个水,很快就能恢复了。殊不知,有很多人,就因为这么简单的一件事,就失去了自己的生命!深究其中的原因,有人确实是因为针水有问题,有的人则是因为个人体质......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日9时左右,单某因身体不适,到卫生室就诊。就诊过程中,单某说自己嗓子不舒服,卫生院的经营人刘某在初步诊断后,认为是喉炎。
就为单某开具了药品:阿奇霉素2只、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只、双黄连注射液。
刘某将第1瓶阿奇霉素和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用盐水稀释后,为单某注射至左手。11时27分许,第一瓶注射完,单某说自己胃不舒服,就和母亲陶某回家了。
12时左右,单某到家上完厕所后,躺在床上死亡。
13时7分,急救中心某分站接到单某家属的报警后出诊,13时20分,到单某的家中检查,经诊断,单某已经死亡。
15时33分,单某父亲报警,公安局出具的报警情况记录为:“2019年1月1日15时33分,我们按110指令称单某打滴流死亡,经查,死者单某因在卫生院打滴流,回家后死亡,现死因正在调查,已通知相关部门检验。”
【维权过程】
立案后,单某家属书面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单某的死因进行尸检鉴定,得出鉴定意见:单某系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继发管腔内血栓形成,引起急性心肌缺血(冠心病)而死亡。
随后,单某家属与卫生室协商一致,委托鉴定中心对“卫生室对单某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卫生室的过错行为与单某的医疗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但鉴定中心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退还相关鉴定材料。
进一步调查后发现,卫生室于2015年12月20日取得XX市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9日。
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
刘某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经一审法院到XX市XX区调查是否具备医政科核准的静脉注射资质,该局答复,2019年6月,市里对卫生室医师进行抗生素培训,并下发抗生素培训合格证,之前对静脉注射未做相关规定,但因该局于2015年下发职业证书,所以是经过核准的。
【司法裁判】
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后,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驳回单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后续,单某家属不服判决,又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维持原判。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本案中,经过尸检鉴定,未检见喉头水肿及各器官嗜酸粒细胞浸润等一般过敏反应可见的病理学改变等,尚无依据认定本例死亡系因相应药物过量或过敏所致。
而已有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卫生室存在用药不当、诊疗措施不当等过错,不能证明卫生室给患者的用药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所以,卫生室无需承担责任。
【小贴士】
输液后出现意外的情况,每年可以说是数不胜数。所以,大家可别把输液当成简单的挂个水,还需要多加注意。
在输液前,一定要及时告知医护人员自己的用药史,过敏史、家族史,以及自己有什么既往病史。对于部分药物,一定要严格遵循医嘱,进行皮试,防止发生过敏的反应。
在皮试过后,输液完成后,最好能在医院观察一段时间,以防意外发生的时候,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因种种原因(比如没有能力继续支付医疗费了),有时患者在病情没有完全康复的情况下要求出院,医务人员为了免责常常要求患方在《自动出院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并注明“因自动出院导致的不良后果自负,与医院及医务人员无关”。但实际上,医院并不一定因此就一定免责。 笔者曾代理一起这样的医疗纠纷案件。患者大隐静脉曲张剥脱术后4天即要求出院,患方在《自动出院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并注明“因自动出院
产生火灾,还要看具体甚么情况。如果物业在小区内对消防设施装备都是定期保护的,比如消防泵正常使用、灭火器到位且能正常使用,消防通道畅通等,在火灾产生的时候物业组织了人员灭火并报告了消防部门,一般物业不承当责任,固然物业自己的缘由致使火灾那就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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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亡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律师观点分析 郑某之子杨某和被告王某多年来一直存在施工合作。杨某于2021年9月19日去被告王某处索要工程款,中午在饭店吃饭并饮酒,席间有张某作陪,三人从中午一直到晚上,晚饭继续在被告王某家中吃饭并饮酒,酒后各自散去,杨某从王某家出来打车回家途中出现呕吐,出租车司机遂报警,在警察的协助下将其送至市中心医院,发现某已经无意识,初步诊断为猝死,抢救无效放弃。2021年9月25日经北京博睿检测有限
涉嫌隐瞒生产责任事故
养老服务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及行业规范尽到注意义务的,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不强人所难,对于并非因养老服务机构的原因产生的损害后果,养老服务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案情介绍:张三的父亲张老汉已经80多岁了,患有高血压、脑萎缩等疾病,精神状态也不是很好,经常走丢,无故发脾气等。为了让父亲得到更好的照顾,张三便计划将张老汉送进养老院。2022年2月21日,张三与被告A公司达成《养老服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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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负责人承担的责任如下: 依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有的会计责任概括起来主要有: 1.领导本单位会计工作,并承担单位会计行为责任主体的责任; 2.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的责任; 3.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组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它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各项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责任; 5.在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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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应看死亡和交通事故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无因果关系,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详情请电话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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