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如果当 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但大家需要注意了,《民法典》对现行规定进行了调整, 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的对比可以发现,当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保证责任的承担发生了变化。我国《民法典》对《担保法》进行了颠覆性的变更,即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不再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而是推定为一般保证,更大的维护了保证人的利益,在此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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