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王某诚、王某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改判、再审撤销,系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于2021年1月7日公开发布,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典型性。
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诚、王某博、王某宝。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王某诚等三人再审事实和理由:二审判决王某诚等三人承担建行青海分行剩余贷款本息还款责任错误。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担保贷款合同解除,应由出卖人返还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
另案生效判决已确定越州公司就合同解除时的剩余贷款本息向建行青海分行承担还款责任,对该责任认定不应再有争议。
其次,在案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诚等三人在客观上既不控制贷款,也未使用贷款,全部款项由建行青海分行依按揭贷款模式流程直接转给了越州公司。
在越州公司违约导致购房合同及借款合同解除、王某诚等三人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在购不到房的同时还要成为建行青海分行的债务人,既不符合按揭贷款的法律特征、政策背景,也不符合按揭贷款商业模式的价值安排。
建行青海分行辩称:
首先,借款合同关系发生在建行青海分行与王某诚等三人之间。案涉《借款合同》第十九条约定:“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解除的,借款人应当立即返还其所欠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或委托售房人直接将上述款项归还贷款人。”
该条款具有清理结算条款的性质,《借款合同》解除,不影响该条款的效力,王某诚等三人应当按照该条约定向建行青海分行承担归还剩余贷款本息的责任。
其次,《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担保贷款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归还购房贷款,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是出卖人受购房人的委托向银行还款。
本案中,越州公司未根据王某诚等三人的委托向建行青海分行还款,相应的还款责任仍应由王某诚等三人承担。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合同》解除后王某诚等三人应否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关于案涉《借款合同》解除后的贷款返还责任主体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本案中,因越州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
根据前述规定,应由出卖人越州公司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建行青海分行,王某诚等三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关于案涉《借款合同》中相关格式条款的适用问题
案涉《借款合同》第十九条载明:“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解除的,借款人应当立即返还其所欠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或委托售房人直接将上述款项归还贷款人。”
该条款系建行青海分行为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的本金及利息直接返还给贷款人而非购房人(借款人)的情况下,建行青海分行拟定该条内容,意味着要求王某诚等三人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王某诚等三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之规定,该条款对王某诚等三人不具有拘束力。
关于商品房按揭贷款商业模式下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问题
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从合同内容来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王某诚等三人支付房款,越州公司交付房屋;
在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中,建行青海分行将王某诚等三人所贷款项直接支付给越州公司,越州公司实际用款。王某诚等三人并不支配购房贷款,但需偿付贷款本息。
如果案涉合同正常履行,王某诚等三人取得房屋,各方权利义务亦可保持平衡。
但本案中,因越州公司不能交付房屋而致使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具体表现为:越州公司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各方合同解除,但却实际占有使用王某诚等三人支付的首付款及建行青海分行按揭贷款;
建行青海分行依据合同约定既享有抵押权,又同时享有对越州公司、王某诚等三人的债权;王某诚等三人未取得房屋,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
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则在王某诚等三人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因此,审理案件时,必须充分考虑商品房按揭贷款商业模式下各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问题,避免因强调单个合同的相对性而造成三方权利义务的失衡。
综上,建行青海分行请求王某诚等三人归还剩余贷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不能成立,其为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亦不应由王某诚等三人承担。
王某诚等三人的再审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二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导读: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改判、再审撤销,系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于2021年1月7日公开发布,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典型性。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王忠诚、王琪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改判、再审撤销,系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于2021年1月7日公开发布,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典型性。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忠诚、王琪博
最高法院:《借款合同》此条约定无效,借款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王忠诚、王琪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改判、再审撤销,系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于2021年1月7日公开发布,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典型性。02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忠诚、王琪博,、王琪宝。被申请
案例索引:衡水银行与乌海银行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申6873号】裁判要旨:原判决在查明案涉《资管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是李某某与肖某等人勾结,使用伪造的衡水银行印章擅自以衡水银行名义对外签订等事实基础上,认定该协议无效,并无不当。在《资管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原判决根据衡水银行和乌海银行双方过错程度,判令衡水银行对乌海银行的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符合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不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是存在多份合同价款且无法辨别真伪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可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价款作出司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当事人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和建筑施工行为的特殊性,对于环盾公司实际支出的施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该规定是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
最高法: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行政机关无权强制拆除,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裁判要点】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据此,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
来源 | 行政法 【裁判要旨】: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以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及实践,农村村民出卖住房亦包括宅基地一并出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申30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丽萍,女,汉族,19
刚刚!最高法:欠薪5千即算犯罪,将依法追究刑责10月30日上午,记者从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了解到,2011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恶意欠薪”案件超2.5万件,各级人民法院对767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其中116名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欠薪多少会构成犯罪?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做了解释。周加海介绍,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
裁判观点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因此,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随即中断。(一)黄海明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原审查明,无论是2014年9月1日黄海明与中宇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书》,还是2014年9月16日张爱连、钟宇春向黄海明出具的《借条》,都约定应当在2014年12月1日前归还借款。黄海明于201
法发〔2022〕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为了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明确合议庭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阅卷、
最高法:原告能否既请求撤销行政行为,又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在沈律师给朋友们介绍的案例中,经常会看到原告请求确认某一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是请求撤销某一行政行为。这二者有何不同呢?原告能否在诉讼中既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又要求撤销行政行为呢?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最高法:未办理审批规划手续的房屋,在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赔偿标准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一些房屋时没有办理相关审批规划手续,这些房屋需要由有权部门予以认定,是否属于违建,如属于违建则没有补偿,有的地区也会适当补偿,不属于违建则可以和合法建筑同样进行补偿。最高法:未办理审批规划手续的房屋,在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赔偿标准但,在实践中存在没有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就被违法强制拆除了,那在行政赔偿过程中,没有办理相关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担保人配偶未签字的,担保合同也是有效的,如果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会算一方个人担保,配偶不承担担保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现实生活中,出于信用、资质等原因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碍于亲友情面,许多人不好意思拒绝于是顺手帮了这个忙那么问题来了: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1.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实际借款人不作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王某诉方某、方某妻子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
律师观点分析【律师点评】:1、在工地干活受伤,分包方只要有过失,哪怕不是受雇于他,依旧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2、维权是要讲究策略的,尤其是在证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莫要因小(律师费)失大(赔偿款)。
最高法审委会:因开发商未按期交房,致使《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房贷由出卖人承担,购房人无需还款。裁判要旨:1.因出卖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2.案涉《借款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
最高法: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房屋应取得审批建房手续提到“违建”,很多人都谈之色变,当房屋被认定为违建,责令限期拆除,那么如果当事人不在期限内自行拆除,那么会导致房屋被强拆。那么,应该如何认定房屋是否为违建呢?对于房屋是否为违建,除了要看是否有相应的证件,还要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看看房屋没有证件的原因是不是当时的法律没有相应的要求。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看看什么时
声明 |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因合同一方存在违约,合同另一方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
【裁判要点】 在法律规定非常明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与当事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及相关补偿约定明显缺乏依据,构成无效行政行为。一、二审法院虽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但认定行政机关与当事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不具有无效情形,故构成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最高法公布《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专项整治行动从即日起开始,行动将持续到今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在会上介绍,这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就是要解决灯下黑问题,整饬队伍,清理门户,以铁的手腕,以零容忍的态度,以坚忍不拔的精神,采取严厉措施,狠杀不规范的行为,坚决查处一批违法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