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原告能否既请求撤销行政行为,又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在沈律师给朋友们介绍的案例中,经常会看到原告请求确认某一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是请求撤销某一行政行为。
这二者有何不同呢?原告能否在诉讼中既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又要求撤销行政行为呢?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某快捷酒店就行政机关的征收与补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既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起诉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认为该快捷酒店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主要的原因就是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有具体诉讼请求”这一项。因为只有诉讼请求明确具体,人民法院才能够确定审查对象、审理程序。
如果一个诉讼中涉及到多个行政行为就违反了“一行为一诉”原则。而本案中该快捷酒店对征收决定不服,也对补偿决定不服。
这两种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当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以及审理程序,不能同时提起诉讼。而且请求判决撤销行政行为与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是两种平行的诉讼请求,不能够适用于同一行政行为。
因为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不会导致原有的行政行为失效。如果判决撤销行政行为,那么被诉行政行为的效力就会被彻底否定,所以这两种诉讼请求不能同时提起。
以上就是关于原告能否既请求撤销行政行为,又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这一问题的简单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裁判要旨】新《证据规则》第53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系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依法应认定无效。法院综合证据情况认定,当事人之间更可能是其他法律关系,并向原告释明,但原告仍坚持按其认为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而不变更诉讼请
裁判观点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因此,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随即中断。(一)黄海明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原审查明,无论是2014年9月1日黄海明与中宇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书》,还是2014年9月16日张爱连、钟宇春向黄海明出具的《借条》,都约定应当在2014年12月1日前归还借款。黄海明于201
最高法:老百姓自己书写了息诉罢访承诺书后能提起诉讼吗?当征收部门不履行法定的安置补偿职责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信访的途径来进行解决,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能会要求被征收人作出息诉罢访的承诺。那么针对这一承诺,老百姓还能否再提起行政诉讼呢?沈律师今天通过最高法的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徐先生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同时与征收部门也协商好了,通过房屋置换的形式对自己进行补偿,但是。
来源 | 行政法 【裁判要旨】: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以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及实践,农村村民出卖住房亦包括宅基地一并出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申30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丽萍,女,汉族,19
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王某诚、王某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改判、再审撤销,系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于2021年1月7日公开发布,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典型性。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诚、王某博、王某宝。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
刚刚!最高法:欠薪5千即算犯罪,将依法追究刑责10月30日上午,记者从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了解到,2011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恶意欠薪”案件超2.5万件,各级人民法院对767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其中116名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欠薪多少会构成犯罪?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做了解释。周加海介绍,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
法发〔2022〕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为了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明确合议庭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阅卷、
最高法:未办理审批规划手续的房屋,在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赔偿标准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一些房屋时没有办理相关审批规划手续,这些房屋需要由有权部门予以认定,是否属于违建,如属于违建则没有补偿,有的地区也会适当补偿,不属于违建则可以和合法建筑同样进行补偿。最高法:未办理审批规划手续的房屋,在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赔偿标准但,在实践中存在没有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就被违法强制拆除了,那在行政赔偿过程中,没有办理相关审批
最高法: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予受理 我们说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就是诉讼时效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则表现为起诉期限。如果行为人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再去法院起诉,那么法院是不予受理的。这也是有最高院的
最高法:“出嫁女”及其子女能否享受村民待遇?导读:在农村征收过程中,存在一个特殊的群体,即出嫁女。很多情况下,被征收村集体拒绝给予她们征收补偿。有些出嫁女并未搬离村集体,一家人也在该村生产、生活,但一遇到征收,就把她们与其他村民相区分,少给补偿甚至是不给补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8169号《性质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
最高法:强奸幼女仍应以“接触说”为既遂标准
最高法:行政行为在被确认违法或撤销之前还仍然属于有效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有法律上的公定力、确定力及执行力。这也是为什么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后,我们必须按照其要求来完成其赋予我们的义务,如果我们不按照行政行为的要求履行义务,那么可能会受到处罚等。要想推翻行政行为的效力,那么就需要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行政行为呢?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
最高法:购买宅基地上房屋后将户口迁入,能否获得补偿安置 沈律师在之前的案例中给朋友们分析过,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是不能购买本村集体的房屋。如果先购买了本村集体的房屋,然后又将户口也迁入到了村集体内,在村集体内生产生活,此时如
最高法:能否针对强拆后清除建筑垃圾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有很多具体的行为,例如将主体结构铲平以及将剩余部分进行清理等等,那么这些行为都可以被独立地提起行政诉讼吗?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徐先生共有四间房屋,区政府在2011年将四间房屋强制拆除,在2013年又将强拆后所剩的残余物清理产品。徐先生认为2013年实施的行为属于强拆行为,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法:法院在庭审辩论结束后又接受原告补充的证据,并同意就其调整后的诉求进行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来源丨民事审判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诉辩对抗情况,对其所主张事由或请求适当调整并补充相应证据的情况并不鲜见。一般来讲,只要没有实质上超出之前诉请主张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适时安排对质答辩等审理活动,以便查明事实作出裁判。所以,即便之前已经进行过庭审辩论,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同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条解释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
精彩摘录1.全国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所谓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的意思。2.如果法官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其裁判违反指导性案例确立的原则或精神,就可能导致被上级法院推翻。指导性案例是适用法律的模范案例,一个裁判违反了指导性案例,就一定会违反指导性案例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精神。3.这个裁判本质上不是因为违背指导性案例被推翻,而是由于其违背指导性案例所适用
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出让,二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实践中,在征收国有土地的时候,有的征收方对于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会给予补偿,但是以划拨方式
最高法:醉驾可以免刑了!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该规定是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
最高法:退休后将户口迁回村里,还享受村民待遇吗?在实践中很多,农村人为了更好地在城市内工作,将户口迁到城内,但是在其退休之后,又想要回到农村继续生活,并且农村也依然为其保留了宅基地,那么将户口迁回之后还能否享受村民待遇呢?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刘先生原为某村村民,在1966年时参加工作,离开了该村集体,也将户口迁出,并且一直居住在城内,在2006年时退休,2008年时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