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行为在被确认违法或撤销之前还仍然属于有效
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有法律上的公定力、确定力及执行力。这也是为什么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后,我们必须按照其要求来完成其赋予我们的义务,如果我们不按照行政行为的要求履行义务,那么可能会受到处罚等。
要想推翻行政行为的效力,那么就需要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行政行为呢?
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陆先生与区政府就征收补偿事项并未达成一致,于是区政府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但是陆先生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违法,主要原因是评估机构的选定是通过摇号产生、没有进行表决,同时分户报告不符合形式要求。
当事人房屋没有经过评估,没有鉴定报告以及安置的地方,不符合就近安置的原则等。
因为陆先生认为,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其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要中止执行该行政补偿决定。那么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除了有征收补偿决定是否违法以外,人民法院还对是否应当中止执行该征收补偿决议进行了审查。
人民法院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作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在没有被确认无效之前具有法定的效力。
在本案审理中虽然没有得出最终的结论,但是作为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基础的征收决定是合法的,征收补偿决定无需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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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可直接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一些违法的征收行为,如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会涉及到行政赔偿,如何提起行政赔偿,很多被征收人都弄不太明白,今天结合最高法的司法判例,来给大家讲解一下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8397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
最高法:行政行为错误,行政机关该如何纠错?虽然行政行为的作出都要经过严格的程序,但这只是法律规定,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行政行为很有可能不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或者是做出错误的行政行为。那么此时行政机关该如何纠错呢?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1985年,王某与周某进行了土地互换,王某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也获得到了宅基地使用证。1987年时,县政府开展非农用地清查工作,在清查登记表上记
(2017) 最高法民申2672号裁判观点归纳:当事人单方委托有关部门所作鉴定意见,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反驳且无新的鉴定意见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裁判理由:原审判决对赵殿夫海蜇损失数额的认定具有证据支持。其一,关于涉案海蜇损失评估报告应否采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
最高法: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行政机关无权强制拆除,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裁判要点】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据此,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
最高法:行政履责程序提起的法定条件导读: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协商补偿过程中,除了一些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可以主动提起一些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比如说,针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或者是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等。那提起行政履责程序的条件需要满足什么呢?最高法:行政履责程序提起的法定条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4077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
(2021)最高法民申5098号裁判观点归纳:对比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对违约责任进行了增减,属于对违约责任的细化和完善,且违约条款不属于实质性内容,故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理由:中建二局主张案涉施工合同背离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案应以招标文件作为认定双方结算、违约责任等的依据。中建二局提交的招标文件在违约责任的约定上与案涉施工合同有所不同。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16.1.1
裁判要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最高法:原告能否既请求撤销行政行为,又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在沈律师给朋友们介绍的案例中,经常会看到原告请求确认某一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是请求撤销某一行政行为。这二者有何不同呢?原告能否在诉讼中既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又要求撤销行政行为呢?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最高法:2015年5月1日之后的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可知,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6个月,没有告知诉权的情况下,起诉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年。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些行政行为需要确认无效,比如说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行政行为的无效是否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再341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重大且明显违法
最高法:生效判决文书中裁判理由不构成“已被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最高院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当事人对行政强制确认违法及行政赔偿同时提起诉讼,即使人民法院分别立案,仍属于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等待确认违法判决生效后再另行主张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了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行政赔偿申请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的,人民法院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应当依法对行政赔偿请求一并作出实体裁判。本案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个人对某区人民政府要求行政赔偿的起诉,属于
【裁判要旨】行政行为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没有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说明赔偿请求人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而是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行政赔偿诉讼,不再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条件。但赔偿请求人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前已经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的,说明赔偿请求人选择了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途径主张行政赔偿,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第
最高法:在信访中申请履责,行政机关是否答复不属于受案范围! 每个行政程序都有不同的作用,但是很多老百姓并不清楚。例如很多老百姓将信访视为解决一切问题的法宝,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提起信访,但其实这样做是不正确的,而且还可能耽误起诉期限,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个类似案例。&n
最高法:未办理审批规划手续的房屋,在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赔偿标准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一些房屋时没有办理相关审批规划手续,这些房屋需要由有权部门予以认定,是否属于违建,如属于违建则没有补偿,有的地区也会适当补偿,不属于违建则可以和合法建筑同样进行补偿。最高法:未办理审批规划手续的房屋,在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赔偿标准但,在实践中存在没有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就被违法强制拆除了,那在行政赔偿过程中,没有办理相关审批
精彩摘录1.全国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所谓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的意思。2.如果法官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其裁判违反指导性案例确立的原则或精神,就可能导致被上级法院推翻。指导性案例是适用法律的模范案例,一个裁判违反了指导性案例,就一定会违反指导性案例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精神。3.这个裁判本质上不是因为违背指导性案例被推翻,而是由于其违背指导性案例所适用
来源:每日法言、法律实务探讨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裁判要旨 确认之诉表现为当事人以提出请求的方式要求国家裁判机关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裁判,但确认请求权属于程序请求权,而非实体请求权,更非债权请求权。在确认之诉中,诉讼对方不负有承认的义务。确认之诉既然仅是由国家裁判机关对诉争的民事
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十九(福建厦门·企业拆迁):责令拆除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城管局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事实概要】2021年10月21日,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对厦门市某某公司作出厦同城管拆(2021)87号《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认定某某公司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建设的九座建筑物为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案涉房屋此前已被纳入征收范围。
最高法:在借条上加盖工程项目部的印章,还款主体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项目部公章的使用范围一般限于工程报告、计量、变更及决算资料方面,不包括对外借款用途。但从建筑行业现实情况来看,部分建设施工单位不规范,使用项目部公章确认原材料供货、工人劳动报酬数额等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也不鲜见,故对在借条上加盖项目部印章的行为,应结合出具人的职务及其日常管理行为、出借款项的流向等因素综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
裁判要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五条,法律并没有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可知,我国实行的是一级复议制度。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上级行政机关再次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 案例索引:王元和诉淄博市政府行政复议案【(2018)最高法行申4718号】? 裁判要旨: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与行政处罚相不同的一种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二者区别主要表现为:首先,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概念有别。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法律制裁;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