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2015年5月1日之后的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可知,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6个月,没有告知诉权的情况下,起诉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年。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些行政行为需要确认无效,比如说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行政行为的无效是否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再341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即无效的行政行为,而且是自始、绝对的无效,不会因时间推移而具有合法效力。
当事人对2015年5月1日之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随时提起确认无效请求,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因此,2015年5月1日之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相对人认为该行政行为属无效行为,可以随时去人民法院起诉,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那很多被征收人会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2015年5月1日之后的行政行为无效才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那2015年5月1日之前的行政行为如果是无效的,该如何进行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所以,只能2015年5月1日之后的行政行为无效才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2015年5月1日之前的行政行为想要确认无效基本上没可能了,但如果是行政协议想要确认该协议无效还是有解决办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
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而,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都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问题,因此,你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协议无效。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2675号《行政裁定书》也予以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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