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以规避起诉期限该如何处理
我们都知道提起行政诉讼是有期限要求的,一旦超出了期限,该案就不会被受理,更别谈实际的审判了。但是如果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则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的,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所以在实践中,有一部分当事人会以行政行为无效为名提起诉讼,希望自己的诉求被人民法院受理,但是这种情况想人民法院是怎么处理的呢?
沈律师今天给朋友们通过一则案例来详细的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王女士认为其与区政府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区政府则认为征收补偿协议,载明的签订时间是2016年,但是王女士提起的诉讼是在2019年,已经超出了起诉期限,希望人民法院驳回王女士的起诉。
人民法院对于双方的主张进行了归纳,认为争议焦点在于提起行政协议无效之诉是否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这里需要指明一个法律的变动,法律规定在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随时提起,确认无效请求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所以本案中,如果王女士提起行政协议无效之诉,那么也是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但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确认无效诉讼请求来规避起诉期限,那么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属于无效情形进行举证。
但是对于该证据的查明,则必须要通过实体审理来得出结论,所以不能直接判决驳回起诉,而应当对王女士的主张进行审理。
如果确实属于行政协议无效,那么可以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如果行政协议并非无效,同时已经超过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那么则由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如果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拒绝的,则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关于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以规避起诉期限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简单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随时提起确认无效请求,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同时,为避免出现当事人滥用确认无效诉讼请求以规避起诉期限制度的情况,原告一方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属于无效情形举证,被告一方亦可提出证据否定对方主张。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无效情形进行审查,认为行政行为属于无效情形的,则不受起诉期限限制;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予以释明。
最高法:2015年5月1日之后的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可知,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6个月,没有告知诉权的情况下,起诉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年。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些行政行为需要确认无效,比如说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行政行为的无效是否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再341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重大且明显违法
在行政诉讼中没有诉讼时效的概念,准确的表述应为行政诉讼起诉限期,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受起诉期限限制,各国通行的规定是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在全国法官培训中,也认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在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出台前,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行政诉讼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只是法理上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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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道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两年。行政单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小区一些业主将公共阳台消防通道一分为二,私自砌墙、装门占为己用,有的甚至在电梯前安装卷帘门,占用公共区域,阻断消防通道,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吗?邻居占用了公共楼道就是侵犯了相邻业主的权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造成共用部位损坏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
最高法:原告能否既请求撤销行政行为,又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在沈律师给朋友们介绍的案例中,经常会看到原告请求确认某一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是请求撤销某一行政行为。这二者有何不同呢?原告能否在诉讼中既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又要求撤销行政行为呢?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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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起诉期限。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任何时间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2、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本身未规定行政行为无效的起诉期限问题。但无论是司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普遍认为行政行为无效不存在起诉期限的问题。理论上,关于新《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起诉期限的理解,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的人员普遍认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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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五条,法律并没有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可知,我国实行的是一级复议制度。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上级行政机关再次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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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是存在多份合同价款且无法辨别真伪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可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价款作出司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当事人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和建筑施工行为的特殊性,对于环盾公司实际支出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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