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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否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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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否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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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否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因为土地的性质不同,所以针对不同土地的政策也不同。如果土地的权属发生了纠纷,那么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理。但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了纠纷,那就不适用上述的规则,这二者之间究竟有什么差别?

沈律师今天通过最高法的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窦先生与邻居王先生因为承包地的边界发生了纠纷,于是窦先生向镇政府申请土地权属确权。2019年镇政府作出了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撤销了窦先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窦先生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出了复议决定,其认为镇政府无权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于是撤销了镇政府作出的决定。

窦先生和王先生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均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该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了该复议决定。王先生对这一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应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

于是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两位原告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的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请求调解,或者是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进行解决。

不属于《土地管理法》16条中规定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事项。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两位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否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这一问题的简单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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