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1月23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该解释,旨在统一、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工作,确保人民法院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精神。
此外,解释较全面地规定了仲裁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具体要求和条件。明确执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先行裁定的管辖和程序问题。
重申了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条件。该解释还对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执行先行裁定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30天起诉时间的起算点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以上规定对于完善裁诉衔接程序,保障仲裁顺利进行,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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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月9日 (201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1号)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
以下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只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规定了土地承包最短期限为30年,目的在于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现阶段我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全文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执行日期:2010-01-01 颁布日期:2009-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专门法律。将仲裁制度引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机制是完善我国农地制度的重大举措。就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处理方式而言,尽管由仲裁处理的案件在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仍然较小,但仲裁作为与调解、诉讼相并列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因其自身独特的功能和优势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多元化解决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第三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
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程序是什么 1、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知识: 集体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346次会议通过,于2005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2013年12月23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九条职务侵占罪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
1、粮食直补:水稻直补的补贴标准是每亩地补贴20元,农资综合补贴的标准是每亩地81.5元。如果是在土地转让时,双方对此有协议的话则依据合同来办。2、良种补贴:良种补贴始终坚持政策公开、直补到户的原则。水稻每亩补贴标准是15元,玉米、花生、小麦每亩补贴10元。(详细的补贴标准,不同的地区都是会有所差异的,要以当地为准)。3、农资补贴,农民购买农资也是有补贴的,比如你买化肥、农机等补贴。其中,农机补贴
根据对某基层人民法院2003年和2004年度的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统计,2004年较之2003年总收案数增长1.2倍,其中承包者相互之间发生纠纷的案件增长1倍,而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发生纠纷的案件则激增6倍之多。由此可见,随着我国政府对农业补贴力度的加大,在广大农民获得实惠的同时,也使一些以前被掩盖起来的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从而也使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和租赁的区别是:土地承包是指农村集体成员或者集体成员以外的人员,采取以家庭承包方式,或者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村集体土地的行为。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行为。
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二、申请仲裁解决。如果调解无法解决纠纷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解决纠纷。三、诉讼解决。如果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
【案例一】陶某3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
1、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2、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3、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
【案例六】郭某一直在地级市做生意。5年前,他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他人,土地转包合同中约定,转包费每年800元,转包期限20年,转包费1.6万元,一次性付清。2007年郭某在市里买了房子,一家五口转为城镇户口。村委会认为郭某迁出户口后,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该再收取土地流转费,要其将2008年以后剩余的土地流转费返还村委会所有。郭某却认为,自己转包土地在先,迁出户口在后,收入应该归个人所有。双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一种经济利益 必须由特定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个体享有 承包经营权人死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 在承包期内 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产生的土地上的收益等经济利益可以作为承包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即遗产而由其继承人继承。
无效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最长30年,超过法律规定的合同约定部分无效,无效条款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2、《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2014执他字第8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3)豫法执复字第00042号《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银行作为协助执行人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银行贷款账户缺乏依据。强制执行应当通过控制和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来实现。银行开立的以被执行人为户名的贷款账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邢XX因与被上诉人高唐县赵寨子镇西韩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韩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6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邢XX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法院认定没有取得承包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闫XX因与被上诉人高唐县赵寨子镇西韩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韩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6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闫XX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法院认定没有取得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