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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柳河县人民政府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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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柳河县人民政府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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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李XX诉被告柳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柳河县柳南乡人民政府、柳河县柳南乡东XX民委员会、王XX、刁XX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0日进行了询问。

原告李XX及委托代理人李XX、于XX,被告柳河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闫X、秦XX,第三人柳河县柳南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董XX,第三人柳河县柳南乡东XX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村长李XX到庭参加询问。

第三人王XX、刁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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